监察委就要成立了,检察官你决定好去留了吗?
近日,刚刚结束的中共浙江省十三届纪委六次全会,为浙江省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明确了时间表,省级1月底前完成监察委组建,县级2月底前完成,市级4月底前完成。据说山西省级监察委可能于本月19日挂牌,组建动作如此之快,检察官你决定好去留了吗?
除了反贪、反渎及预防还有哪些部门、职能和人员将面临抉择
2016年11月,王岐山书记在调研监察委改革试点时,首次明确提出要完成检察院反贪等部门的转隶,接着12月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将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至此,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三个部门的机构、职能、人员转隶监察委毫无争议,然而与上述三部门职能相关联的法警、监所、技术、控申等部门的职能及人员是否也涉及转隶一直没有明确说法。
首先就这些部门的职能来说,整体上应该不存在被整合之说,这些大都不是实质性的反腐职能,且日后检察院仍需要这些职能,就技术和控申部门而言,当前纪检监察机关也有类似职能部门。然而对于监所部门根据刑诉规则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行使的侦查权是否会被整合,在官方文件中始终没有具体提及。对此,如果王岐山书记调研时说的不够明确,那么根据《决定》的表述“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职能”当然的包括了监所部门行使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及结合监察体制改革提出的公职人员全覆盖的制度设计,可见被整合是必然的。
也许有人会质疑,如果没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监所部门如何有效行使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其实这又回到检察院没有职务犯罪侦查权如何有效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这个问题上了。在当前检察院丧失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必然趋势下,这已经是一个不必再过多纠结的问题了,检察院只能浴火丛生通过新的制度安排,探索新的方式方法及有力措施来维护其法律监督地位。并且从实践情况上看,监所部门这些年发挥查处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作用非常有限。整合后届时对于监所部门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将移送监察委员会查处。
其次是法警、监所、技术、控申等部门的人员是否会有部分随之转隶监察委的可能。对此,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现在处于边试边改阶段,即使试点地区暂时确定这部分人不转隶,那也不会代表以后正式推行时也必然照此操作,是否转隶届时将可能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就法警而言,一方面实际上其主要的工作就是配合反贪、反渎部门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甚至很多具有法警身份的人实际上都在反贪或反渎部门不署名办案,且办案经验丰富,只不过因没有司法资格而另辟蹊径转任法警,如果反贪、反渎部门转隶,而这部分人继续留在检察院,那么将彻底变成闲职,不仅沦为检察院的话柄,也是反贪、反渎工作的损失。即使今后检察院仍需要法警机构,显然也用不了这么多法警,转任其他岗位不仅无法入额办案,也因为其以往职业特点难胜任检察官助理工作。
另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与其他刑事犯罪侦查本属同宗,其刑事司法性不可否认,作为具备职务犯罪刑事侦查职能的监察委员会,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没有理由不配备“类警察”专业队伍,现在检察院很多职务犯罪刑事侦查工作都需要法警的参与和执行,监察委员会办案时难道就不需要了吗?司法专业性、强制性以及办案安全如何保障?当然届时将监察人员另行定位为兼具监察(检察)和警察属性的职业身份也不是不可,只不过现行司法体制下并无先例可循。而作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所需的检察技术部门现有的如法医、文痕、司法会计、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检验鉴定等个别专业技术人才,在当前刑事侦查工作越发依靠科学电子技术的形势下,也有转隶的必要,其他技术人员在新建监察委缺少技术力量的情况下依然有转隶的可能,相比之下作为监所、控申部门的人员随之转隶的可能将很小。
监察委相比检察院待遇究竟会如何,检察官如何选择去或留
至于监察委的待遇问题,之前试点省份山西传出来的消息是转隶后入额检察官的待遇保留,这不禁使人形成两种遐想,一是监察委会不会也像法、检一样实行员额制,而且届时监察人员是否需要具备司法资格都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至于监察委员额制基本上应该是不可能的事情,员额制是结合司法机关的工作特性而设计的,而监察委作为具备一定侦查职能的反腐败机构,并非单纯的司法机关,其工作模式应该还是领导负责制,虽然这种体制不利于发挥监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反腐效果受限,但现行体制以及其职权特性,决定了其很难像法、检一样做到放权,即使在反贪局等部门转隶消息传出之前,检察院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构想中,也没能突破职务犯罪侦查权检察长负责的领导体制,也就是说职侦检察官并不会像刑检检察官一样具有独立办案权,这也就失去了员额制的意义。
另一种想法就是入额检察官入额待遇保留,意味着最终其他监察人员的待遇将与其拉平最终是皆大欢喜,这种想法当然要比监察委同一屋檐下出现同工不同酬这种差别待遇怪胎的可能性要大,但也并不必然。对此笔者认为入额检察官待遇保留只是试点过程中的权宜之计,待监察人员的职业保障及待遇确定下来之后,不论高低都应将适用统一标准。而至于待遇标准,由于其职权特性和现阶段严峻的反腐形势,以及其将独立于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为其待遇如法、检一样区别于一般公务员提供了可能,结合其工作特点和职能性质有与公安机关相通之处,暂时大家猜测其待遇应该可能参照公安机关,不低于法、检。至于会不会高于法、检以及公安机关,笔者认为做出这种突破的可能性很小。当然由于反贪执纪的工作特点,熬夜加班、出差奔波之苦不能少,正常的工资待遇之外,一定的加班费和补贴也理所应当,不过作为反贪执纪机构应当较为规范,不要对这部分待遇报太大幻想。
至于对去或留的选择,首先相关部门的检察人员对自己的去留是否可以选择,现在并无明确说法,但是对于除试点之外的其他地区,可以通过提前转岗来实现去留的选择,而待遇问题确实决定着一些人对去留的选择,然而大可不必因为检察院失去职务犯罪侦查权,就对检察院的工资待遇持悲观预期,法院一样没有反贪局。虽然在过去法、检的待遇总是差强人意,但经济社会越发达,社会的法治化将越强化,作为同是司法机关的法、检人员待遇也必将随着法治化的进程水涨船高,况且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法、检人员职业保障和增加待遇的趋势已很明确。因此对于崇尚法律、钟爱司法工作,在法律监督、案件审查、起诉等业务工作上具备特长的检察人员,特别是已经入额的检察人员,不必因为待遇问题考虑去留。
去监察委后必然重新按照职级分三六九等,对于已经入额的检察人员来说难免有产生失落感的可能。当然如果你如果另有所图、重视社会交往等则另当别论。而对于热爱侦查工作,对腐败嫉恶如仇,希望在反贪肃廉上有所作为的同志来说当然首选监察委,不过这类情怀必然建立在时任领导支持的基础之上,到了监察委之后一切皆得听从领导指挥。而检察院的司法责任制(员额制)改革,使有法律职业梦想的人可以充分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我的案件我做主,执业感受完全不同。当然对于夫妻在同一检察院的检察人员来说,趁此分开也不失为一个不得已而为之的机会,反贪等部门转隶后,检察院机构精简,业务单纯,空间变窄,随着《检察官法》的修改,可能面临职业回避的风险,届时头疼不如早做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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