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如何看“大圣”?读解《西游记》中的情欲与法律
一
最近上映的国产动画巨制《大圣归来》,引发了公众对《西游记》原典的解读新热潮。鲁迅先生说,一部《红楼梦》,“单是命意,就因读者的眼光而有种种: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同为中国古典文学名著的《西游记》,何尝不是论者甚众、解读万千?经学家可以从中看见《易》,阴阳五行相生相克;道学家可以看见淫,粉色桥段层出不穷;才子可以看见缠绵,和那无尽的风花雪月;革命家虽看不见排满,却可追寻“造反”的真义;流言家除了秘闻窥探,甚至可以发现取经竟是仙界制造的第一谣言。或许,解读本身就是再创造,是“作者死亡”后的“众声喧嚣”,因人而异,见仁见智,本无所谓高下之分,关键在于解读过程中的心智启发和意识触动。
纷纭繁多的“西学”论述,或考版本史实,或解作者观念,或论政治权术,或谈宗教心态,鲜有法律视角的剖察,即使有也大都停驻于法理的表层,纠结于律条的枝节。法学家可以从《西游记》中看见规则,但很难看清规则背后的政治角力和文化深意。
在大众文化当阳称尊的时代,法律人必须是一个优秀的故事讲述者。与优秀的小说家类似,最具竞争力的法律人往往通过人们熟悉的情感、欲望和动机叙述,对事实加以再现,对规则做出读解。法律人对《西游记》的研究,虽然不是出于解决现实纠纷的需求,却可以从中窥探规则体系的情欲奥秘。当下对《西游记》的“再创造”,特别是竞相登场的影视作品,都不约而同地大力凸显情欲,这被许多人批评为胡乱篡改、低级炒作。客观而论,除去那些刻意恶搞和商业嘘头,就主题来说,《西游记》本身就是一部为情欲正义(正名)的奇书,开掘其中的情欲内涵并无不妥。但如果为情欲而情欲,忽略了情欲背后的深层因由,确实容易偏了正道、走火入魔。正所谓“看破红尘非看破,悟透三界方为真”。长期以来,《西游记》凭其奇幻的构思、诡异的想象、鲜活的人物、动人的情节,流传至今,在民众内心形成了特定的主题模式和文化范型。人们对《西游记》的读解,通常以消灭情欲的圣僧唐三藏和无法无天的孙悟空为主线,使得情欲与法律的博弈主题一直状若幽灵,隐而不彰,无形中遮蔽并曲解了文本的原初命意。
要真正读懂《西游记》,必须理解“情欲正义”的主题。何为情欲?“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礼记?礼运》)“好色,富贵,均为人之所欲。”(《孟子?万章上》)具体而言,“情欲正义”有两重含义:一是从《西游记》作者的创作意图而言,为当时日渐勃兴的市民情欲正名,是学界已有公论的命意事实。二是从现代法治原理而言,人类的情欲是不可遏制的自然法则,是国家权力必须保障的利益原点,具有丰富的权利正义内涵。
《西游记》成书于明中叶后,当时处于商品经济繁荣,世俗生活鼎盛的“转型”期。“存天理灭人欲”的程朱理学已日渐颓败,曲高和寡,强调“见心明性”的陆王心学因时而盛,为万千草民的情欲纾解创设了重要理据。人性的渴求终于得到爆发性的释放,情欲开始成为市井文学的主流表达对象。性爱小说超级火爆,载道言志已让位于肉欲写真,《三言》、《二拍》、《肉蒲团》、《金瓶梅》、春宫画……一系列对自然情欲的明烈伸张,构成了对传统礼教的真正挑战。
人之情欲,既然不能堵塞,那就只能疏导,稍具智商的统治者都明白这个浅显的道理。当然,情欲泛滥会滋生犯罪,甚至会挑战情欲的特权垄断和等级秩序,但正当化的情欲可以带来“去政治化”的效果,转移民众的生活焦点,化解底层的怨恨戾气,同时还可以带来消费提振、经济繁盛、租税增多、国库充盈,何乐而不从?也正是这一时期,在情欲的汪洋大海中,民众的心性启蒙得以生发。如何面对自身的情欲?压抑,还是释放?节制,还是纵容?在法有明文、律有定则的情形下,情欲的实践实际上是对民众心智的考验。同样是产生于明中叶之后的巨著,同样是为情欲正义的奇书,深受《西游记》影响的《金瓶梅》以现实主义的写法描述了无度纵欲的悲剧,揭示了理性情欲态度和成熟市民规范的重要。
二
在《西游记》中,孙悟空是最先亮相的第一主人公。他无父无母,出于石卵,化身为猴,天生神力。他不是凡人,本不应有凡人的七情六欲,但在整部《西游记》中,孙悟空从妖到人再到佛,始终“有情有义”,本性不改。他先是学做妖怪,本事很大,算是到了极致,称王称霸,直至坐了“妖界联合国”的首席。后感叹生命无常,意欲摆脱生死界限,决心寻道问法,参悟根本。他四处访察,学人话,做人状,知人礼,积累了丰富的世俗生活经验,初见须菩提即说“自己无性”,可见修炼到了一定境界。但由于难遏争斗欲、名望欲、权力欲,野心膨胀,搅乱天庭,遭如来镇压,受尽五百年苦楚。为求解脱,抓住机遇,追随唐僧,取经求法。但与唐僧不同,他并未立誓成佛,对佛法也不真心认同,时常违逆上级,结果被戴上了金箍,强令服从。他一路披荆斩棘、降妖除魔,顺利通过了佛界的种种考验,最后被封为“斗战胜佛”。
尽管最终成佛,但孙悟空自由、顽劣的本性,一直没有改变,无论强力压服还是柔性规训,都无济于事。孙悟空遵循的是自由无碍的自然法则,认同的是情欲正义的终极理据,这种个人主义的律法势必难为体制化的法律容纳,犯规获罪再赎罪立功,成为其生命历程的主线。他先是反抗天条,后因罪受惩,皈依佛门。形式上的皈依并不等于他真心认同了佛法,佛经到底有何用处,孙悟空一直没有严肃思考过这个问题。但他毕竟有着极高悟性和佛法素养,很早就领悟到无字真经的真谛。与教条主义的唐僧不同,孙悟空“解的是无言语文字,乃是真解”。在他的思维逻辑中,有形的佛经根本无用,最重要的是无字的真经。无字的真经,即是心性的修为。修心意味着克制不当、过度的情欲,而非根除情欲本身。于是,他不断尝试改变心性,匡正情欲,除去了先前的不少毛躁习性,变得日趋世故圆滑、老练沉稳,但旺盛的争斗心和求胜欲还是如影随形,难以克服。
“食色,人之性也。”对人如此,对“猴”亦然。孙悟空的食量不大,修为又高,吃风喝云足矣。但症结在于,他喜好吃桃,加上见多识广,对饮食品质颇有要求,一旦遇见盛宴仙物,势必难抗诱惑。虽有偷吃蟠桃获大罪的前车之鉴,西行路上的孙悟空还是在争斗心和贪食欲的驱使下,窃盗人参果,大闹五庄观。后来虽仍屡屡出现偷食行为,但只要不是奇珍异果,上界对他都给予了特别的宽待。在《西游记》中,灵异食物不仅有神奇的法力助长功能,也有巨大的权力等级内涵,唯有执掌核心权力者,才有机会专享。
在色欲控制上,孙悟空的表现堪称楷模,这与“好色之猴”的本性似乎龃龉。细究起来,孙悟空的色欲问题绝非想象的那般简单。据其自述,年少时,他已有色名和色行,强夺女子不提,还时常以美色幻化,诱人入彀,然后杀食。戏曲里的孙悟空强抢金鼎国王女为妻,他在天宫窃盗仙衣、仙帽、仙酒、仙桃,目的就是为了讨好爱妻,举办一场隆重的霓裳大会!如此好色多情的猴子,被菩提祖师定名“悟空”,源于《般若心经》中的“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可见佛界规诫其色欲的苦心。经过几百年磨练,孙悟空取经时已年寿高弥(他也时常以此自得自炫),不再是情欲勃发的青春韶华。修持日久,了悟万事,加上一副火眼金睛,看破美色幻象,自然全不费功夫。尽管如此,取经路上的孙悟空还是表现了隐秘的色欲,例如他喜好与女妖戏耍,偶尔偷窥风月,对观音慈母般的关爱式教诲尤其买账等等。这些都证明孙悟空在竭力克制色欲,而非没有色欲或彻底消灭了色欲。由于对情欲的成功控制,争胜好强且不够虔诚的孙悟空最终通过了佛界的考察,晋级加冕,位列高端。
与孙悟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猪八戒。如果说孙悟空主要代表自由的精神情欲,猪八戒则是世俗物质情欲的总化身。猪八戒有着惊人的食量,常人难及的超强食欲。为了有效规制,唐僧为他取了八戒这个诨名,意旨就是治其“五荤三厌”的口腹之欲。但事实上,这种食欲控制从头到尾都是失败的。贪吃的猪八戒最后被如来封为“净坛使者”,赋予其尽情满足食欲的特权,表达了佛法对猪八戒乃至整体凡间食欲的妥协和肯定。
猪八戒除了食欲强大,色欲也极其旺盛。唐僧或许一开始忽略了这一点,最终使色欲问题成为猪八戒的阿喀琉斯之踵(Achilles' Heel)。事实上,佛界对此非常重视,反复考验,屡次惩戒。但猪八戒的表现却是无比糟糕,取经末了还不忘飞上云头与嫦娥仙子调侃一番。猪八戒本是人,修道升天,官封水军元帅,赐号天蓬,其色欲门槛比孙悟空要低很多。他酒后乱性,调戏上仙,下贬凡间,错投猪胎,不思悔改。他倒插门,娶妖女,入赘高家,为的皆是满足财色之欲。取经途中,猪八戒春心荡漾,越界出轨,仍不离财色二端。这与猪八戒重新投胎的特殊状况有关。他虽然保有一定的神力,但修为不高,难以透彻本原,易被妖怪的色相迷惑。投了新胎的猪八戒,面临新一轮的身心发育,取经时正处于情欲高涨的青春期,对财色的占有欲极强,总有财色兼收的不切实际幻想。在情欲表现方式上,猪八戒总是直接而炽烈,易被发现和究责。
在《西游记》中,孙悟空代表“金”,猪八戒代表“木”,“金克木”的五行逻辑隐含了“情欲控制”的深意。孙悟空与猪八戒的武功和本事各有千秋,但情欲控制的能力却高低立判。孙悟空能成佛,猪八戒只能封个使者,除了表面的功绩评定,根本还是情欲表现的佛法测量。孙悟空以其先天优势和资深修为赢得了佛界的认同,其特殊而隐蔽的情欲表达有效规避了佛法的慧眼。
下面说唐僧。唐僧的虔诚、唯上、服从,深受上界欣赏,加之优越的出身和难得的时机,成为神权和王权双重钦定的取经领袖。但正是他,堪称《西游记》中真正的“情欲王子”。论前身,他是佛前弟子,金蝉长老托世。但论修为,他只不过是人在囧途的俊秀脓包。他忍不得饥饿,受不了惊吓,经不起挑唆,扛不住煎熬。但他抵御美色的禅心却是无敌天下,至少凡间罕有,就连饱经风月沧桑的孙悟空也由衷佩服。其实,唐僧的情欲渊薮比众人深,隐藏情欲的本领也更高明。唐僧,小名“江流”。江者,“千江有水千江月”,喻多元的人性;流者,生死苦海任流转,喻在途的迷失——江流即是代表迷失的人性。唐僧被贬下界,源是意乱情迷。他的情欲风采,在西方佛界早有盛名。路经五庄观时,明月、清风暗自夸称不尽:“好和尚!真个是西方爱圣临凡,真元不昧。”唐僧能战胜色欲、坐怀不乱与严密的佛界监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佛界对取经领头人的色欲考验极为重视,除了一拨拨美女妖精的主动挑逗,还选派了诸位菩萨亲自出马,目的是让唐僧明白上层监控层级之高、过程之长、花样之多,不要心存侥幸,最好是对女色产生天然的畏惧性抗体,如此才能保住真身、取得真经。就唐僧而言,自出家起牺牲色欲,目的是换来成佛正果。如果成不了佛,甚至命都难保,他的色欲控制防线就会崩溃。佛界深谙此点,对唐僧的色欲考验虽然力度空前,却保持着适可而止的底线。每当唐长老意乱情迷之际,外界救援总会如期而至。他总是在绝望中看到希望,在乱性时重回正性。即使唐僧遭强力而泄元阳,依佛法惯例,也不应受到苛责。佛经有载,曾有菩萨因遭恶人奸污向佛祖忏悔,佛祖并不觉得她有任何过错。
在《西游记》中,唐僧是最情欲化的人物。他爱哭,动辄滴泪,甚至嚎啕,哀惧之情弥漫取经全程;他耳根软,爱顺从,讨厌不听话、有本领、喜卖弄的行者,与世俗的八戒更贴心;他不好炫耀,尊重他人,警惕口舌之祸,把虚怀和诚信看得很重;他目的坚执,面见佛祖,取回真经,报答唐王是难以动摇的神圣使命。他有自知之明,承认自己的修为才能多有不及,经常向悟空讨教佛经的诠解。他还很念旧,即便成佛之后,他仍不忘再回首,见故人,忆往事。这样的唐僧,如何能说是灭情灭欲的化身?
与唐僧最相似的,是沙僧。沙和尚之名,源自唐僧说他最像“和尚”。沙僧先为人,后成仙,因罪被贬为妖,后被收服,皈依佛门。他与唐僧的相似点很多,比如虔敬、形式主义,但他没有唐僧的地位,经受的考验不多,承担的使命有限。他也有些贪财,但没见其好色,这或许与其曾担任宫闱之官有些牵连。因其情欲控制的良好表现,破格升为“大职正果”。
白龙马,严格说来,应是唐僧的“二弟子”,但因化身为马,未列名册,最后也得了正果,加封为八部天龙马菩萨。因其不可饶恕的逆反之罪,佛界对他的考验主要集中于“忍从”,并以曾经在天庭管马的孙悟空为其主要监督者。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西游记》主人公的情欲实践都受到了佛界的严格审查和控制。佛界对情欲控制的主要依据是佛法,但佛法的治理并不是绝对统一和有效的,有时候还会完全失败。佛法明知无力根除情欲,却要竭力控制情欲,原因不外乎:通过情欲控制彰显佛法的权威,同时改变人格心性,使信徒不断接近佛法的理想彼岸。在《西游记》中,佛法的这两点目的应当算是勉强实现了。
三
接下来的问题是,为什么是佛法取得了情欲控制的治理权威?《西游记》中出现的法律,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天条,由仙界首领玉皇大帝负责制定和解释;二是佛法,奉西方如来为至上尊者;三是王法,以皇帝或国王为最高渊源。这三类法律都竭力控制情欲,但最终效果却各有不同。
天条试图全面清除情欲,并在事实以强力推行,造成上界的分裂及其与民间关系的紧张。玉皇大帝和王母娘娘是仙界唯一的“合法夫妻”,其他神仙要想体验凡间生活,除非特许,否则必会触犯天条,遭受重罚。月老代表仙界掌管人间的婚姻,前世姻缘,莫非天定。系足红线的背后,矗立的是森严法纪,十万天兵。在仙界,娱乐活动受到严格的管制。饮酒作乐一般不被允许,交友远游也被认为是居心不良、脱离职守。于是,每年的蟠桃盛会成为神仙难得一遇的合法狂欢节,可以尽情酩酊大醉,观赏仙娥。但法度依在。因蟠桃会获罪的神仙不可胜数,孙悟空、猪悟能、沙悟净都在此列。天条象征的压制型律秩序,刻薄严厉、不可测度,在适用上因人而异,极不统一。猪八戒调戏嫦娥之罪,较之奎木狼私下凡间、破坏取经之罪,明显要轻,却承受重得多的处罚。沙悟净失手打碎琉璃盏,充其量是个过失损毁宫物之罪,却被罚作妖魔,飞剑穿心。天条的罪刑不适、司法擅断之敝昭然,玉帝的“卡理斯玛式权威”(Charisma Authority)也终会遭遇危机。孙悟空大闹天宫事件标志着天条的情欲控制受到有力的挑战,从合理性到实效性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和否定。玉帝及其仙班体系在这场风波中权威大折,刚性的“压制型秩序”难以为继,从而为佛法的移植拓展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机遇和制度空间。
与天条对情欲的强力压制不同,佛法对情欲的态度呈现灵活的双面性:一方面,佛法肯定情欲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佛法强调情欲的局限,倡导人们克除不必要的情欲,转向形而上的精神关注。在情欲控制的技术上,佛法比天条更高超,它保留了强制的内底,但增添了“自由”的外罩。对于自愿遁入空门的人而言,接受戒律的情欲控制具有不言自明的合法性。此外,佛法的基本戒律和因果报应法则清晰一贯,处置也相对公平。更重要的是,佛法还有一套极富人情味的救济体系,以观世音为代表的“救苦救难”菩萨分管人类居住的南赡部洲,承担化解人间冤屈哀愁的救世职能,赢得了广大民众的衷心拥戴。
就具体构造而言,佛法比天条有更丰富的内涵与更广大的外延。首先是佛法的理念,或曰作为价值导向形态的佛法,传教者是如来尊者,方式为讲座教授,众弟子有聆听受教的特权,也承担专心听教、悉心传布的义务。其次是佛法戒律,或曰作为形式规范的佛法,此乃历史形成的刚性规则,为教徒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具有专门的执行和监督体系。最后是佛法修行,或曰作为实践行动的佛法,宏旨归一,但门径多样,境界有别。作为理念,佛法严禁情欲,但作为戒律,佛法只禁止核心情欲,必要时还会融会变通(比如饮素酒不算犯酒戒、素食做成荤食状并不犯荤戒等)。作为修行过程的佛法对情欲控制的要求更低、更宽容,实质上承认了情欲的客观先在,力求在世俗生活中驱除情欲的烦恼,最终求得“大解脱”、“大快乐”。面对情欲,《西游记》中的佛法充满弹性,不断变幻,呈现多层面、多向度的动态均衡。
当天庭的压制型法律秩序遭到史上最严重的突发事件,西天如来驾临,凭法力制服妖猴,并将其收入佛门,这一举动本身就证明了佛法代表的新情欲治理体系正在形成。问题在于,孙悟空的世界观早已定型,儒道释三教合流的“杂家”思维根深蒂固,尤其是其依循心性的情欲惯习很难改变。既然劝解不成,佛祖只有用非常手段,采用诈欺、强力、威吓、利诱多种方法软硬兼施、迫其就范。在天条向佛法的治理转型过程中,新的情欲秩序依然带有浓厚的压制型特征。这种转型困境决定了以孙悟空为代表的戴罪群体向佛界的皈依,并非建立在完全的自愿选择基础上,因而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需要佛界力量的强大外在监督,无形中大大增加了佛法的运行成本。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如来高度重视财源问题,对索要人事的亲信有意放纵。
如果说天条和佛法是“天国的法”,那么,取经过程中沿途的人间国度的王法就是“尘世的法”。作为某一特定区域的官家律则,国王与皇帝的权威总是极大的,但相对于天条和佛法,王法在效力上却要位居其后。相对于天条的一统性,王法具有地域性;相对于佛法的多面性,王法具有单向性。虽然王法的应然效力层级不高,但在具体的纠纷处理中,往往具有最直接的实际效力,正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天高神佛远”。在取经途中,师徒众人经常为王法律条问题展开争论,涌现出了不少反映明代法制的有趣话语。《西游记》全书一百回,谈论王法条律的有二十余处,平均不到五回就有一例,内容涵盖吏、户、礼、兵、刑等各类法律,刑律中又涉及贼盗、谋杀、诉讼、受赃、诈伪、犯奸等诸多方面。人间的王法虽然并不完美,也缺乏天国法的权威地位,但在取经团队看来,却是最有用的法律武器。孙悟空喜欢征引律条声讨妖魔罪行,降服后还不忘再引据律文来一番模拟审判,推断其行为到底应受何种惩罚。唐僧喜欢搬出“律云”如何如何来劝阻徒弟可能的违法行为,徒弟们也会讥笑师父只会看经念佛,不懂王法条律。《西游记》中的王法话语多为调侃式的语气,反映了尘世律法已然深度介入人间生活,成为市民社会不可缺少的制度根基。
王法之所以受到取经人的重视和钟爱,与其相对缓和的情欲控制策略有关。王法之所以没有既没有像天条那样强硬清除情欲,也没有像佛法那样柔性规训情欲,主要是基于治理对象和意识形态的考量。在茫茫人间,即使圣主明君,也是凡夫俗子,深知七情六欲的固执,规限情欲就是规限自己。何况世俗情欲只要是在不危及王朝根本的可控范围,在法律上给予相应的空间,对于统治者而言,有益无害。与天条和佛法的“普世真理”不同,王法的意识形态基础是“与民同乐”的和谐仁政,这就要求其必须贴近俗世,具备起码的公知、可行和程序正义。取经诸子引用法条,皆为王法律条,说明它的成文化和公知度都是比较高的。虽然猪八戒曾向观音抱怨王法的强力性,说什么“依着王法打杀,依着佛法饿杀”,但相对而言,他还是最畏惧“饿杀”的。他最后的落脚语是:“去也,去也!还不如捉个行人,肥腻腻的吃他家娘!管什么二罪三罪,千罪万罪!”在《西游记》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层出不穷的契约话语,这反映了自愿合意型的私法在市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这也说明了经济结构与生活方式的变革推动了法律治理模式的转型——从一味倚仗强力的压制型法治向注重情欲保障的契约型法治的转变。
王法对情欲的宽松治理,并不意味着其放弃了对情欲的控制。这只能说明,王法的权威亟待提升,王法背后的国家能力还处于相对薄弱的修养生息阶段。表面上看,玄奘取经肩负着弘扬佛法的使命,深层思考却不难发现大唐皇帝的强法意图。王法缺少佛法的普世真理,只能在有限的地域推行,这不符合帝国的政治扩张战略。一旦有了佛光的普照,王法自然更加通行无碍、权威无上。但皇帝或许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佛法一旦引入,它势必会与现行的王法产生冲突,到底何去何从?如来的目的,表面上是为了让佛法照亮在他眼中最混乱的南赡部洲,其实也是为了扩大佛法的实际效力范围。佛国与天朝的法律冲突,恐怕是后西游时代的最大政治问题。可以预见的是,两法会遇,各取所需。王法借助佛法的意识形态,加强对情欲控制的力度;佛法借助王法的政治强力,发展更多信众,降低入教门槛。总体而言,情欲控制的法律力度大体还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保持均衡。
四
走出《西游记》的神魔幻想,回归现实的人间,情欲的法理依然如不散的幽灵,徘徊在世俗生活的文化深处。前几年台湾地区法官的“黄色判决书”事件,可资剖析。
事情原委如下:台湾屏东地方法院法官蔡嘉裕早前主审一宗郑姓医生兼院长遭控性侵犯女美容师案件,蔡法官判决郑某胜诉,并将描述两情相悦的性爱过程,以一千五百多字的篇幅,巨细无遗地写在判决书内,情节宛如情色小说。判决书写到,郑男替被害人按摩臀部、相互抚摸私处、XX非常湿润等;甚至还写到两人因穿内裤“办事”觉得不舒服,干脆脱掉来做、亲吻乳头,她就颤抖一下,接着内裤就湿了等。被害人败诉后不服,提出上诉。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日前审理后出现“大逆转”,高院法官认为郑某辩称合意性交的说法不可采信,改判赔偿六十万元精神慰抚金,同时判处郑男“强制性交罪”成立,实时入狱三年六个月。根据台湾司法惯例,高院法官覆审案件后,会为原审法官的判决正确性作出评分。结果,蔡嘉裕只得了六十四分,他认为分数偏低并为此感到“羞辱、委屈”,于是在法官网上论坛上公开初审判决书,却未料惹来更多批评,被指该书“太黄太色情”,此事件也顿时成为司法趣谈和花边热点。
在现代社会,性侵犯的司法认定具有很大的难度。长期以来,立法上的“合意”(自愿)标准过于模糊,司法官不能通过明晰确定的法律规则解决案件,只能寄希望于事实部分的发现和推理。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又存在质的不同,司法上采纳的事实只能通过证据对客观事实加以有限的复原,所谓的客观事实或许本身就是一团说不清的乱麻。从事实探察的角度来看,蔡法官的本意是良好的,他希望将双方的陈述编织为一副完整生动的过程图景,并郑重写入判决书中,这是一种负责任的司法态度。
但为什么这种良好的司法态度引发了同僚的耻笑和公众的围观呢?核心仍是情欲与法律的博弈。
性侵犯,是对人的正常情欲关系的破坏,法律上既有刑事的究责,也有民事的赔偿。古往今来,法律对其情欲的控制都长盛不衰。道理很简单,控制了人的情欲就控制了社会关系的根本密码和基本元素。但法律对情欲又不能无限控制,不然就成了万民公愤的恶法。现代社会的司法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但对严重违背正常情欲关系的行为(以强奸为代表)保留国家公诉的权力。
如何才能认定情欲关系的非法破坏?一般而言,在事实部分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雇主与雇员的特别关系会起到关键作用。郑姓医生如果不是院长,只是一个普通的医师,他与女同事的性关系可能就是正常的“两情相悦”。但是,郑某的特别权力位置决定了他与女下属的性行为很有可能就是一种变相的胁迫。台湾刑法对强制性交罪的定义和处罚是: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富商淫少李宗瑞被控的也是这项罪名,只不过他是用的迷奸术,戕害多人,并负案潜逃,构成了此罪的加重犯。
按此推理,原审蔡法官的判决很有可能是“错”的。但换一个角度,从法律对情欲的宽限来看,蔡法官的命意未必为非。他之所以大篇幅重现两人的鱼水交欢,目的是为了证明两情相悦,郑姓医生并非强制。但无论如何,面对弱势一方的女美容师的指控,蔡法官理应作出符合情理的回应。一方面,强制性交不成立,但另一方面,基于特别的社会地位和职场关系,原告的求偿应当得到法庭的部分支持。这从严格的法律形式逻辑的角度,似乎是矛盾的。但从情欲正义的角度看,这样的判决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联想到这几日互联网上热传的优衣库试衣间事件,我不禁莞尔:法治万钧,不敌肉弹半两!大众对风月的情欲兴趣,远甚于对所谓抽象法律和复杂正义的感怀。这并不奇怪:不论法学家们如何在事后进行各种角度的假想与分析,大众其实都在内心报以隐秘的嘲笑,随即是某种不可言传的欢愉。这种冲破规范的情欲表演,代表了潜意识深处的解放本我,也是对法律脱离情欲这个最大实际的另类批判。作为治理者的法律人,再也不能装,只有怀有常态化的隐忍,保持最大化的宽容,人们才会在释放中归于宁静,而不至于出现以风月之名的乌合狂欢。这个道理很浅显,也很深刻,看懂了《西游记》的人都明白。
情欲与法律,真是一个大问题。
注:此文系旧作新改,核心观点和主体内容曾以学术论文形式刊载于台湾辅仁大学主办的《哲学与文化月刊》(A&HCI来源期刊)2014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