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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心语】司法改革 看上去的美好

2017-02-20 宜川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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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开大会说小事,重要的事情会后说是政治惯例。同样,摇旗呐喊主张变革的大多最后都偃旗息鼓不了了之,真正的改革都是静悄悄地试,打枪的不要,摸着大石头有效果了再铺开推广,苗头不好就赶紧掐灭当作什么都没发生。最近火热的司法改革各方都热烈期待,都在等着这块大饼由虚转实。放眼四望,似乎满世界的美好。

司法改革,呵呵。

作为一名法律人,无时无刻不充满对法制行于社会的美好愿景,但是对这场自上而下的改革却不抱乐观的态度,顶层设计者的踌躇满志与基层工作者的忧心忡忡,两种态度的强烈反差让改革充满了不确定性。

首先,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什么?从主流说法来看,第一,保证司法独立,让法院独立于行政权,让法官独立于领导;第二,解决司法腐败,让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避免冤假错案。

其次,司法改革的方式是什么?从现在流传的方案来看,第一,法院直属,基层法院直接由上级法院管辖,摆脱对地方财政的依赖;第二,领导岗与审判业务岗脱钩,减少二线人员数量,增加一线审判员;第三,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合议庭,让各序列人员各司其职。

最后,司法改革的路径是什么?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先从目的来看,司法受行政权干涉一直饱受诟病,尤其是在行政诉讼领域,涉及到地方政府的案件别说胜诉难,就是让法院成功受理立案也需要花一番功夫。司法权受行政干涉有多方面的原因,第一、司法权低于行政权,一府两院本应是平行关系,但从我国的行政定级来看并非如此,国务院总理是国级,而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都是副国级,这是司法权面临的大环境。第二、财政不独立,法官的工资福利有赖于地方政府。第三、法院肩负了太多除审判以外的义务,有时案件的处理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这也导致许多人认定“上诉不如上访”,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在改革以后,基层法院由上级法院直属,在财政方面的独立性加强,但法院在整个社会环境下的定位并没有太大的转变,法院依然不仅要定纷止争,还要息事宁人。法制社会的本质在于人人相信法律,以法律为最高信仰,按照法律行事,这是对所有公民也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要求。而就以现在的法律环境来看,要达到这样的程度还需要一段很长的建设时间,并非改革能一蹴而就的。

另外,法官真的能独立于领导吗?让法官独立于领导,首先得让领导具有服务的意识,而不是长期的长官意识,领导思考的应该是怎样为法官创造好的审判条件。只有当在业务一线的法官摆脱对考核标准、晋升快慢的顾虑才能谈得上真正的独立。

再从改革方式来看,案件数量的飙升让一线法官叫苦连天,而在人员编制受限的情况下,减少二线岗位增加一线办案人员就是必然的选择。但是如何安排好百分之三十的非审判人员是改革方案设计者们遇到的巨大压力。

由一名法官带着两名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一个常规的合议庭,反映了设计者们的美好愿景。但是一线审判员对这种方式却反应平平。这既基于实际操作困难的认知,又有序列不同待遇不同的自身考虑。在改革以后,法官负责庭审并对案件负责,法官助理负责文书制作,书记员负责程序性实务。以上海基层法院为例,现在代理审判员以上每人每月平均结案在20个左右,而代理审判员在改革以后是法官助理,并不能独立开庭,所有的开庭只能由法官负责,也即以后一个法官每月至少负责60个开庭任务,这是一种怎样的滋味也许真的只有坐在审判台的位置才能切实感受。而当法官助理在制作法律文书的时候他们可能并不清楚法庭上还有哪些细节,只能单纯地以书面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审查作为裁判的依据,如何保证文书质量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尽管文书最后由法官签发,但是当成堆的文书摆在法官面前,估计法官也就只能保证裁判结果不出差错,对于内容的检查则只能走马观花。如果这些实际难题不加以考虑,改革方案肯定又会形式大于实质。

提高法官的待遇已经成为共识,司法改革也从这方面在努力,从现在流传的情况来看,提高的仅仅是法官的待遇,而法官的名额控制在在编人员的百分之三十。这让现在的代理审判员忿忿不平,原本都是法官都可以审理案子,改革后既不是法官了,待遇也被突然拉大,可是自己所做的事情还是原来那些事情。指望这部分人依靠以后升上法官的美好愿意来保持工作的积极性并不怎么靠谱。

而地域性的差异也将会改革面临的一个大问题,改革后对法官的要求无疑是提高了,每个法院的法官是否具备司法改革所必备的素质要求也要打上疑问号。

尽管对司法改革有这样那样的担心,但是还是希望改革能够早点到来,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法治是每一个法律人的期待,负法而行也是每一个法律人的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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