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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542美国诉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措施案——磋商通报摘要

2018-03-30 丁颖 国际贸易法评论

2018年3月26日,WTO发布第WT/DS542/1号通报称,美国于2018年3月23日就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某些措施(CHINA – CERTAIN MEASURES 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向WTO争端解决机构申请与中国进行磋商。

美国援引《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条和第4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定)第64条提出磋商请求,并指出中国否认在技术转让合同后外国专利权人可对中国合资方行使的专利权。认为中国还规定了强制性的合同不利条款,这些条款歧视并且不利于进口的国外技术。因此,中国剥夺了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中国就其知识产权获得保护,以及其在市场条件下自由谈判专利许可和技术相关合同的权利

涉案措施是通过以下法律文件(以及任何修改,或后续,替代或实施措施)单独或者共同实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施行,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于2004年7月1日生效,2016年11月7日第57号行政命令进一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1号令,2001年12月10日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8日生效,1990年4月4日修订,2001年3月15日依据第48号令和2016年9月3日第51号令进一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86年1月15日第一次修订;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第311号令第三次修订;2011年1月8日国务院第588号令第四次修订;2014年2月19国务院第648号令日第五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第15号令生效)

美方主要主张罗列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单独或与其他法律文件共同作用,单独或同时违反了TRIPS协定第3条(国民待遇),及TRIPS协定第28.2条,因为:

  • 与中国知识产权持有者相比,条例第二十四条给外国知识产权持有人更为不利的待遇。例如,第二十四条要求进口技术合同许可人就被转让技术使用所引起的所有侵权责任向被许可人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转让、许可者。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被第三方指控侵权的,受让人应当立即通知让与人;让与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协助受让人排除妨碍。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  

  • 与中国知识产权持有者相比,条例第二十七条给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更为不利待遇。例如,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

  • 与中国知识产权持有者相比,条例第二十九条给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更为不利的待遇。例如,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二)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四)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五)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单独或与其他法律文件一起,单独或同时违反了TRIPS协议第3条(国民待遇),及TRIPS协定第28.1(a)、(b)或第28.2条的规定,因为:

  • 与中国知识产权持有者相比,条例第四十三条给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更不利的待遇。例如,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中国合资方有权在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技术转让合同转让的技术。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单独或与其他法律文件一起,违反了TRIPS协定第28.1(a)、(b)条,因为:

  • 条例第四十三条否认了外国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利,包括阻止第三方未经外国专利权人同意实施TRIPS协议第28.1(a)、(b)条所列行为的权利(详见下附法条)。例如,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合同期满后,中国合资方有权继续使用技术转让合同转让的技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二)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四)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五)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相关协议文本


TRIPS协定 第28条

授予的权利

1.  一专利授予其所有权人下列专有权利:

(a)如一专利的客体是产品,则防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进行制造、使用、标价出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 该产品的行为;

(b)如一专利的客体是方法,则防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使用该方法的行为,并防止使用、标价出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至少是以该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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