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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关于推行工商简易注销工作的办理指引

武汉税务 2021-12-11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办税痛点堵点,最大程度便利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现将推行工商简易注销的相关工作指引如下:


一、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改革的适用范围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

(三)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二、简易注销登记制度改革流程

(一)对符合前述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工商部门将自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税务部门。

(二)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在公告期(45日)届满之日通过系统后台分别查询原国税、地税核心征管系统,并通过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按照如下方式向工商部门反馈信息:

1.对符合企业简易注销范围的纳税人,不向工商部门反馈异议信息。

2.对不符合企业简易注销范围的纳税人,向工商部门反馈存在未办结涉税事宜异议信息。

(三)企业可以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请,或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对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申请,工商部门在3个工作日根据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反馈的信息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同时,工商部门将企业简易注销结果推送至税务部门,纳税人无需再到税务部门办理手续,税务部门将依据其在系统后台对纳税人的状态信息进行修改。


三、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注意事项

企业在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前,应认真阅读、了解以下内容:

(一)如果企业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请首先到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及办理其他清税手续。如果企业在公告期届满时未完成注销清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将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二)按照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相关规定,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如申报纳税),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三)对以下情形的企业,可正常办理涉税事宜:

1.已撤销简易注销公告的;

2.已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申请,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决定的。

(四)对于不清楚是否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可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18年8月22日


—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征管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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