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条与第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那么,纳税人在疫情期间享受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同时,还需要做什么处理呢?一起来看下吧!
Question1
Question2
Question3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如无法区分,需要按照该公式进行计算。
举个例子:A公司当期有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10万元。当期全部销售额为100万元,当期简易计税方式和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合计60万元,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60/100)=10*60%=6(万元)
Questio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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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学会了吗!
如有其他问题
可在下方留言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哦!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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