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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这三种情形要注意!

武汉税务 武汉税务 2021-01-11

2020年4月,湖北省税务局上线了“智税云”综合数据分析平台,该平台运用税收大数据手段,集税费种数据查询统计、数据查询分析等功能为一身,提升了湖北省税务部门落实税收优惠享受、规范发票管理的水平。



今天就给大家来讲讲

【增值税分析查询】模块

涉及到企业开具发票时

要注意的三种情形


011%征收率的发票不能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属于不规范开具发票情形,税务机关有权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罚。



02定期定额户不能自开专票
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17〕96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实施增值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小规模纳税人如需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转为查账征收方式。



033%征收率销售收入代开普通发票不用缴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湖北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含自然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且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的,免征增值税。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发票代开申请表或发票备注栏上注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错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税务机关有权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
如拒不改正会受到相应处罚
大家不要掉以轻心哦!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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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武汉税务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黄陂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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