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见仲裁中的调解:伦敦仲裁与调解公会 /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问卷调查
近期,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仲裁团队与伦敦仲裁与调解公会(London Chamber of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合作,对超过50名调解员进行了问卷调查,探讨了他们在2019年和2020年仲裁案件中的调解经验。这次调查有助于揭示仲裁案件中调解工作的现状、最有可能启动调解的争议阶段、案件标的额以及调解成功率。本文将讨论和总结在此次调查中收集的调解员的反馈信息,并基于调查结果探讨当前国际仲裁中调解的发展趋势。我们通过以下视频总结了本次调查的主要结论,以飨读者。
仲裁中启动调解的时机 [1]
本次调查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探讨在仲裁中启动调解的时机。因此,我们请受访的调解员说明,2019年和2020年间由他们主持的调解程序具体是在仲裁程序的哪一个阶段启动的。[2]
绝大多数有仲裁中调解经验的调解员反馈,他们曾在证据开示(document production)阶段之前对争议进行过调解;94%的调解员反映,在2019年或2020年他们至少有一次调解是在该阶段进行的。相反地,在证据开示之后启动调解的可能性要小得多,仅有约四分之一的调解员在证据开示之后(但在开庭之前)进行过仲裁中调解。调解员在仲裁开庭之后启动调解的比例相较开庭之前要低很多——有仲裁中调解经验的受访调解员中仅有6%在2019年或2020年进行过庭后调解。
调查结果表明,在仲裁程序的前期阶段提出调解,通常比在仲裁程序的后期提出调解更为有效。从节省成本和时间的角度而言,在仲裁程序中尽早启动调解是可取的。尽管如此,启动调解的最佳时机则因个案的具体情况而不同,只有在一方当事人知己知彼,对双方案情的优势和劣势有了足够清楚的认识和判断,并对双方可能达成和解的大致区间有所预期时才是启动调解的最佳时机。调查结果表明,通常情况下仲裁当事人在证据开示阶段之前就已经对各自立场有了足够的认识,即已经具备了启动调解的条件。然而,根据调解员的反馈,尽管相对较为少见,一些当事人选择在证据开示阶段之后再启动调解,因为在某些仲裁案件中当事人仍然希望先通过证据开示进一步评估自身情况,再行启动调解。这种做法在标的额巨大的仲裁案件中尤其可能发生。
标的额
我们请受访的调解员分享了他们对不同标的金额的仲裁案件进行调解的经验,以便直观地了解在2019年和2020两年间调解的案件标的额。
大多数有仲裁中调解经验的调解员表示,他们曾对标的额超过1000万英镑的案件进行调解。近18%的调解员表示其至少调解过一件标的额在1亿英镑以上的案件。调解员处理的案件标的大多在100万至1000万英镑之间,约有三分之二的调解员表示他们曾调解过此种标的额的仲裁案件。相比而言,调解员对标的额较低的仲裁案件进行调解的可能性要小得多,只有不到15%的调解员曾调解过标的额低于100万英镑的案件。
调查结果表明,律师和当事人都相信调解能够有效解决高标的仲裁案件;受访调解员在2019年和2020年调解了多个标的额超过1亿英镑的仲裁案件,也印证了这一观点。然而,也许是出于降低争议解决成本的考量,即便标的额较小的仲裁案件也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当事人或其律师似乎更倾向于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私下协商解决。当事人实际上很容易取得低成本高效益的调解方案,但本次调查却显示受访调解员在标的额较小的仲裁案件中进行调解的经验较为有限,这一情况出乎意料。
仲裁中调解的规模
探究仲裁中调解的规模也是本次调查的目的之一。因此,我们也请所有受访调解员反馈其在2019年和2020年参与的与仲裁有关的调解案件占其总调解案件的比例。
受访调解员在这一问题上的反馈差异很大。约四分之一的受访调解员处理过大量与仲裁有关的调解案件,这类案件占其调解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以上。甚至有少数受访调解员表示,与仲裁有关的调解案件在他们的工作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有10%的受访调解员表示他们调解的案件超过50%与仲裁有关。相比之下,约一半的受访调解员表示,他们处理的调解案件主要是诉讼中调解,而与仲裁有关的调解低于总案件量的10%。
调查结果表明,不同调解员处理与仲裁有关的调解案件的比例差异很大,这很可能与调解员的专业背景有关。如果调解员来自传统上以仲裁为主要争议解决方式的行业,那么相较于没有此类从业背景的调解员,他们更有可能处理与仲裁有关的调解案件。例如,与仅具有一般商事诉讼背景的调解员相比,在建筑工程、海事海商或大宗商品等领域有执业经验的调解员,往往会经手更多与仲裁相关的调解案件。
仲裁中调解的成功率
在调查中,调解员也受邀反馈与仲裁有关的调解案件的成功率。大多数调解员反映,在2019年和2020年间,此类案件的调解成功率很高。
近半数有仲裁中调解经验的调解员反馈,调解成功率至少有70%。其中,大多数人表示在2019年和2020年间,仲裁中调解的成功率超过了80%。17%的调解员反馈其调解成功率在50-70%之间。部分受访者则反馈调解结案的比例较低,约三分之一的调解员调解成功率不足五成。
从受访调解员的反馈来看,仲裁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异乎寻常地高。这表明,尤其是基于调解在节省成本和时间上为当事人带来的益处,考虑将调解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不同调解员的成功率各不相同,而且调解成功率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特定案件通过调解解决可能存在的固有困难,以及相关案件的争议类型。英国知识产权局高效争议解决中心(CEDR)曾指出,根据该中心的经验,调解员个人的调解成功率并非选择调解员的重要考虑因素。这表明律师和当事人均认识到,调解员在某一年的调解结案率低于平均水平可能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3]
评论
此次简短调查在以下方面为我们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洞见:仲裁案件中启动调解最常见的阶段、仲裁中调解案件标的额的概况,以及仲裁中调解在所有调解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对考虑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调解的当事人而言,此次调查有助于他们评估是否应当在仲裁中启动调解,以及应当在何时提议启动调解。此外,调查所反映的仲裁案件调解结案率之高令人印象深刻,这将有助于当事人全面考虑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潜在优势。
虽然本次调查表明目前一些调解员已接触了大量与仲裁有关的调解案件,但是仲裁中调解很可能存在更为广泛的应用空间。在2015年由伦敦玛丽女王大学进行的国际仲裁调查中,60%的受访者认为应更多地鼓励以调解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仲裁案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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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在回答关于调解时机与案件标的相关的问题时,受访调解员能够勾选反映其案件情况的所有选项。因受访者经常勾选一个以上的选项,故与这些问题相关的百分比总和超过了100%。
[2] 受访调解员仅需就其在2019年和2020年处理的调解案件回答有关问题。
[3] 见2018年CEDR第八版调解报告 “调解中的表现”一节中的评论。
[4] 伦敦玛丽女王大学-伟凯律师事务所2015年国际仲裁调查:国际仲裁的完善和创新,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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