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沙特 – 沙特商事仲裁中心修订版仲裁规则自2023年5月1日起生效
随着中国公司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沙特基建和投资项目,中方需要接触沙特商事仲裁中心(“中心”)管理的仲裁案件的机会和可能性也在提高。
最近,中心发布了修订版的仲裁规则(“新规则”),取代其2016年版的原规则。新规则旨在优化沙特商事仲裁环境、引入国际商事仲裁最佳实践,促使中心在2030年左右成为区域商事仲裁的首选。
新规则适用于2023年5月1日或之后在中心提起的仲裁。我们在下文中介绍了其中较值得关注的重大修订。
伊斯兰教法的角色
此前,仲裁各方在参与中心管理的仲裁案过程中,无论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为何,都必须遵守伊斯兰教法规则。
新规则删除了相关规定。现在,仲裁庭必须适用当事人约定选择的适用法律。如果未就适用法律作出约定,仲裁庭应适用其认为合适的适用法律(第37.1条)。对于仲裁协议本身的适用法律,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将适用仲裁地的法律(第37.4条)。
这一修订旨在引入国际仲裁的最佳实践,降低伊斯兰教法的适用对仲裁程序带来的潜在不确定性,并提高对伊斯兰教法较不熟悉的外国当事人对中心的接受度。
虽然新规则作出了上述变化,但我们仍然建议在中心进行仲裁时采取谨慎态度,以降低后续仲裁裁决被视为违反伊斯兰教法原则的潜在执行风险。
设立SCCA Court
中心引入了类似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和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的同类概念,设立了中心法院(SCCA Court)。中心法院由15名经验丰富的国际仲裁从业人员组成,首任院长由Jan Paulsson担任。
中心法院主要负责对中心管理的仲裁程序中行政性质的事宜作出决定,包括仲裁员指定、仲裁员资格质疑、仲裁员替换、仲裁裁决草案审查,以及确定中心管理费用和仲裁员费用等。中心法院的决定是终局的,当事人不能提出复议。
更大的程序自由裁量权
新规则给予仲裁庭就仲裁程序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第25条),来确保仲裁程序在时间和费用方面的高效性。例如:
决定最高效的庭审形式
建议当事人进行调解
对当事人提交书面陈述的篇幅进行限制
对前置问题先行审理
采用分段审理
规定举证顺序
排除不相关证词或其它证据
此外,新规则也规定了仲裁庭有权在必要时拒绝当事人变更代理人的申请,以保障仲裁程序的进行(第9.3条)。
更快捷地处理仲裁请求与抗辩
新规则允许一方当事人在特定的情况下(比如相关事实主张或法律基础明显没有根据),申请要求仲裁庭无需遵循一般流程来快速处理仲裁请求或抗辩中的管辖权、可采纳性或法律基础等问题。仲裁庭应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快速处理相关问题对提高仲裁程序效率的影响程度等,决定是否同意当事人的该申请(第26条)。
该程序本质上类似简易判决(summary judgement)或剔除请求或抗辩的一种,使仲裁庭能够有机会及时快速处理明显缺乏依据的仲裁请求或抗辩,以提高仲裁程序效率。
新增合并仲裁和多份合同单一仲裁程序
新规则加入了合并仲裁和多份合同单一仲裁程序的规定,这对于通常会涉及多份关联合同的基建项目的争议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例如允许:
在一份仲裁申请中,纳入基于一份以上合同或仲裁协议的请求(第11条)
满足以下情形的两个或多个仲裁程序申请合并至一个仲裁程序中进行(第13条):
当事人同意合并
仲裁程序中的所有请求基于同一个仲裁协议;或
并非基于同一仲裁协议,但相关争议来源于同一法律关系,且中心法院认为各仲裁协议的约定是相容的。
新规则第12条对于追加当事人程序的规定也增加了类似条款。
运用科技支持仲裁程序的高效开展
新规则鼓励利用科技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包括:
允许电邮送达仲裁通知(第4.1条);
鼓励仲裁庭和当事人考虑如何利用科技手段(包括采用电子方式通讯等)来提高仲裁效率并降低仲裁程序对环境的影响(第25.2条);
允许仲裁庭要求当事人通过电邮或其它电子方式通讯或提交所有书面陈述(第27.1条)。
此外,中心还更新了其《在线争议解决程序规则》(新规则附录四)。针对金额不超过200,000里亚尔的争议,将由中心法院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由该仲裁员在委任后30天内,原则上基于书面审理的方式作出仲裁裁决。
第三方资助
新规则规定了当事人必须披露对于仲裁结果有经济利益的非当事方,包括案件的第三方资助人(第17.6条)。考虑到如今第三方资助的安排在国际仲裁中的应用日益广泛,这一规定也符合国际仲裁机构规则的主流趋势。
结论
相较中心2016年版的原规则,新规则作出了重大改进,也在较大程度上与目前国际仲裁的最佳实践接轨。在新规则下,预期仲裁程序的效率会得到提升和保障,各方当事人也能够更清晰明确地了解仲裁程序的各个流程。
结合近年沙特法院在仲裁司法监督和对仲裁裁决承认执行的实践中表现出的积极态度,我们预计新规则将继续提升中心和沙特在国际仲裁领域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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