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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汉语词类问题 ——从沈家煊先生的“名动包含”观说起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再论汉语词类问题 ——从沈家煊先生的“名动包含”观说起


陆俭明





[作者简介]


陆俭明,男,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中文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词类问题是汉语语法研究中令人纠结而又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旨在评述沈家煊先生的“名动包含”汉语词类观。文章先扼要介绍了沈先生的“名动包含”说。为便于读者对汉语词类有个全面的了解和认识,本文在评述沈先生观点之前,先梳理了现代汉语语法研究中有关汉语词类的几种主要观点。文章在全面剖析沈先生的“名动包含”说之后指出,“名动包含”说未能让我们看到汉语语法的真正特点,未能帮助人们深刻认识词类的本质,未能帮助人们确定划分汉语实词的具体标准,也未能解决汉语语法研究中的种种难题。为解决好汉语语法研究中的种种疑难问题,不能光考察研究词类问题,还需要深入进行以下两方面的考察研究:一是对汉语词语(或者说句法成分)在句子中的省略情况的考察研究,因为省略对汉语语法影响很大;二是对汉语信息结构及其对汉语句法制约情况的考察研究,因为汉语语法更多受汉语信息结构的制约。




[关键词]


词类;汉语词类问题;“名动包含”说;省略;语言信息结构







本文是根据我2021年10月18日应邀在上海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所做的词类问题的线上报告PPT整理修改而成的。9月底,上海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李金满先生跟我通话,说他们今年适逢建校百周年华诞,希望我能为他们做一场有关汉语词类问题的报告,特别希望我能介绍评述沈家煊先生的“名动包含”汉语词类观,因为许多老师、研究生都不甚了解。他跟我商量定的报告题目是“关于汉语词类问题—从沈家煊先生的‘名动包含’汉语词类观说起”。我曾是上海财经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的兼职教授,理应尽职,就答应了。由于我先前发表过讨论汉语词类问题的文章,因此就将报告标题改为“再论汉语词类问题”,作为本文的标题。


一、沈家煊先生的“名动包含”汉语词类观


沈家煊先生提出“名动包含”汉语词类观是有个大背景的。朱德熙先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发出了“摆脱印欧语的干扰,用朴素的眼光看汉语”的呼吁,并率先提出“词组本位”汉语语法观,这为“摆脱印欧语的干扰,用朴素的眼光看汉语”的路子走出了可喜的第一步。紧接着,汉语语法学界先后提出了“‘字’本位”汉语语法观(徐通锵)、“意合语法”汉语语法观(张黎)、“‘小句中枢’说”汉语语法观(邢福义)、“语用优先”汉语语法观(刘丹青)等;沈家煊先生的“名动包含”汉语语法观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提出来的一种新观点。沈先生自2007年起发表和出版了一系列论著阐述自己的观点与主张。

沈先生所说的名词、动词、形容词,不包括朱德熙先生所说的“状态形容词”(后一半直接成为“状态词”)。沈先生认为,印欧语的名词、动词、形容词是分立关系,汉语名词、动词、形容词是层层包含关系,其对比可图示如下:


为让读者清楚起见,现将沈先生的“名动形层层包含”之说再图示如下:

沈先生对自己提出的“名动包含”说汉语词类观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证与阐述。


(一)从汉语和印欧语的差异说明汉语的名词和动词呈“名动包含”格局。沈先生举了这样三组例子

    A.他开飞机。

     *He fly a plane.

       He flies a plane. [动词入句得陈述化]

    B. 他开飞机。

     *He flies plane.

       He flies a plane. [名词入句得指称化]

    C.开飞机很容易。

     *Fly a plane is easy.

       Flying a plane is easy. [动词入句得指称化]

沈先生说,A例标明汉语的动词入句做陈述语/述谓语时不像印欧语那样有一个“陈述化/述谓化”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汉语的动词本来就是陈述语/述谓语。B例标明汉语的名词入句充当指称语(主宾语)时不像印欧语那样有一个“指称化”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汉语的名词就是指称语。C标明汉语的动词性词语当作名词性词语—也就是充当指称语(做主宾语)—的时候不像印欧语那样有一个“名词化”或“名物化”的过程。可见,“汉语的动词(陈述语/述谓语)也是名词(指称语),动词是名词的一个次类”,“汉语的动词其实都是‘动态名词’,兼有名词和动词两种性质”。即:

     名词:[+指称] [ ∼ 述谓] 

     动词:[+指称] [+述谓]

由此也可知,在“抽象的语法范畴和具体的语用范畴之间,印欧语是‘实现关系’,汉语是‘构成关系’;汉语的动词、名词至今仍是具体范畴、使用范畴,还没有完全‘化为’句法范畴”。因此,汉语就是“名动包含”格局。

(二)印欧语名词、动词的分布呈“平行对应分布”,而汉语名词、动词的分布呈“偏侧分布”,可图示如下:


图中的“分布位A”意指做主宾语,“分布位B”意指做谓语。英语是“平行对应分布”,意即英语里的名词做主宾语,动词做谓语;汉语则是“偏侧分布”,意即汉语名词做主宾语(“一般不能做谓语”),动词则既能做谓语,也能做主宾语。汉语名词、动词的“偏侧分布”不支持“名动分立”,而支持“名动包含”格局。

(三)赵元任先生的“零句”“整句”说,汉语那“大量‘分不清、分不尽’的情况”(如定语和状语的区分,主语和话题的区分,宾语和补语的区分等),都说明汉语是“名动包含”格局。


(四)采用“名动包含”说,符合“自洽、简洁”准则,因而“采用‘名动包含’的观点,汉语语法中过去有许多不好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就可以得到合理的/妥善的解决”所谓“老大难”问题,突出的如主宾语位置上的动词、形容词仍然是动词、形容词呢,还是转换为名词了或“名物化”了?“春天的到来”“这本书的出版”“狐狸的狡猾”里的“到来”“出版”“狡猾”仍是动词、形容词呢,还是变成名词了?如何认识与处理“中心扩展规约”和“并列条件”?等等。采取“名动包含”的观点,这些问题就不成问题了。

沈家煊先生为了证明他那“名动包含”说之在理,还以“英、汉儿童习得名词和动词”的差异,“名词和动词脑成像的英汉比较”所得之差异,“科斯学说的‘交易成本’”概念,“‘天下理论’的‘天下无外’原则”以及“量子物理的‘不确定原理’”等资料作为佐证。对于沈家煊先生的“名动包含”之说该怎么看?我想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大家不妨先了解一下:(一)为什么汉语词类问题一直是现代汉语语法研究中让人纠结的一个问题?(二)现代汉语学界有哪些不同的汉语词类观?


二、词类问题是汉语语法研究中令人纠结而又不可回避的问题


分类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一种最基本的方法。可以这样说:没有分类就没有科学。词是句子的“建筑材料”,是造句的基本单位。对于词,可以从语音、词义、语法等多种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词类,是指词的语法分类。汉语中现行用词不下十万,常用词也有四五万。我们要研究或学习语法,即研究或学习词与词怎么根据一定的规则组合成句的规则,就必须对众多的词进行适当的分类。不给词分类,就没有办法总结、概括出语法规则来。因此前辈学者,如陈望道、方光焘、吕叔湘等,都不约而同地说:划分词类为的是研究语法,为的是讲语法的方便。因此说词类问题是汉语语法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可是,汉语词类问题一直是现代汉语语法研究中令人纠结的一个问题。纠结在哪里?主要纠结在名、动、形不好分!原因有四:其一,我们对词类的认识和观念来自印欧语语言学,可是印欧语是“形态语言”,汉语则属于“非形态语言”,无法从词的外部形式来加以分类。其二,词类跟句法成分的关系汉语不像印欧语那样一一对应。汉语的名、动、形给人“满天飞”的感觉。请看其三,汉语在共时平面上存在着不同的历史积淀和领域层次,这也影响对词的归类。历史积淀方面,譬如,“依然”在现代汉语白话层面是副词,因为只做状语(如“依然没有什么变化”),但书面上也常见“风采依然|景色依然”等说法,“依然”得处理为状态词,而这是文言用法的遗留;“杯”在现代汉语都做两次处理,可是也常说“喝完杯中酒|杯中有两个硬币”,这里的“杯”是名词用法,然而这也是文言用法的遗留。领域层次差异方面,例如“金”,在日常用语中只说“金子”不说“金”;“金”不能做主宾语,只能做定语(如“金戒指”、“金手镯”),或跟助词“的”构成“的”字结构(如“金的”)。按这种语法功能特点,应将“金”划入区别词。可是,在化学领域中,可以说:

    (1)金不能跟这些元素化合。

    (2)汞比金还重。

    (3)增加0.01克金。

此功能,可将“金”归入名词。再如“叶”,在日常用语中只说“叶子”不说“叶”,“叶”应分析为不成词语素。可是在生物学里,“叶”是成词语素,可单独成词做主语,受定语修饰。例如:

    (4)枇杷树全身是宝,叶可以入药。

    (5)枇杷树的叶煎汤喝可以治咳嗽。

“叶”可以归入名词。其四,以往讨论汉语词类问题时,大家都只举些典型例子,未做踏踏实实的全面考察,难免会各执一端、以偏概全。因此,现代汉语词类问题在汉语语法学界一直是一个有争议、令人纠结的问题,存在不同的汉语词类观。下面介绍几种主要观点

三、黎锦熙先生的“依句辨品,离句无品”汉语词类观  


我们不妨先看黎锦熙先生对各类词的实际处理:

其一,在《新著国语文法》第三章里,提出“实体词七位”说。黎先生说的“实体词”就是指名词和代名词。黎先生说,名词或代名词在句中的位置可分为七:(1)在主位(即做主语);(2)在宾位(即做宾语);3)在补位(即做“是”字等的补足语);(4)在领位(即做定语);(5)在副位(即跟介词构成介词结构后做状语);(6)在同位(即同位语);(7)在呼位(即“呼应语”)。黎先生在第一章【注6】里预先有所说明,黎先生说,像“人”,一望而知其为名词,但它可做主语,有时可做述语(即谓语),有时可做形附(也即定语)来用,有时可做副附(也即状语)来用。如此活用,我们“就不必跟西文一样地都说为词类转变”,“只把它区别为几个‘位’就行,即此可见中国文法的特质了”。其二,在第五章里,提出“散动词”说。具体有三种情况:(1)做主语、宾语或“是”字等的补足语,这可“当名词看待”。(2)做形容词附加语(即做定语),这“可当形容词看了”。(3)做副词性附加语(即做状语),这“可当副词看了”。其三,在第九章,提到“形容词做述语用”,黎先生说,“国语的句法上有一个特点,就是述语可以直接用形容词;这种用法的形容词叫‘形述’,犹述说词(即动词)的‘内动词’”。对于形容词只提到这一点,未提及做主宾语的情况。对此情况,黎锦熙先生总结为一句话:“凡词,依句辨品,离句无品。”(《新著国语文法》原版本29页脚注s长期以来,大家并未注意黎先生对各类词的具体处理,都集中在批评、非议黎先生的那句总结性的话。平心而论,黎先生看到了汉语跟印欧语在词类上的不同。他提出的论断“依句辨品,离句无品”实在是说出了汉语词类的实际情况。真正的问题是,黎锦熙先生在《新著国语文法》里实际就是按意义给词分类的;同时又将按意义分出来的词类,跟印欧语(如英语)的词类比附,让词类跟句子成分一一对应。于是黎先生就得出了汉语的词在分类上是“依句辨品,离句无品”的结论。

四、高名凯先生的所谓“汉语无词类”的汉语词类观


高先生在20世纪50年代初发表“汉语无词类”论,这是由当时苏联汉学家康拉德的文章引发的。早期法国语言学家马伯乐、瑞典汉学家高本汉等学者认为,汉语没有词类语法范畴,因为没有形态。康拉德在苏联刊物ВопpосЬI ЯзьIKознания《语言学问题》1952年第3期上发表了《论汉语》一文,批判马伯乐、高本汉的观点,认为说汉语没有形态那是一种“错误的观念”。此文《中国语文》立马在1952年第91011期上翻译连载。康拉德认为汉语有丰富的形态,他罗列了以下一些:构词附加法有词头、词尾;复音词中的重音在后一音节的是动词,在前一音节的是名词;声调的变化,这可视为内部曲折变化;语法形式的词汇化,如a.可笑 可笑的,b.综合的“的”“了”“着”等的附加,c.分析的“用”“要”“把”等的结合;作为句法标记的句中的词序。因此,康拉德认为汉语有词类语法范畴,有词类。康拉德的文章在《中国语文》上发表后在汉语学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许多学者附和康拉德的看法。高名凯先生则持不同看法,他在1953年《中国语文》10月号上发表《关于汉语的词类分别》一文,说“现在一般人就随着康拉德走上形式的道路,要从形式上来解决汉语词类分别问题。这一部分人认为汉语虽然没有名词词尾(如英语的-ment,-ship,-tion之类),但是汉语的词有形态变化,汉语由声调来分别词类”。接着,高先生逐一驳斥康拉德的“形态”说,认为康拉德所说之汉语形态并非真正的形态。文章最后指出,“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汉语的词没有词类的分别”。后来人们就称高名凯先生的词类观为“汉语无词类论”。一般认为高先生运用的是以下的形式逻辑的三段论:

词类分别得根据词的形态;汉语实词没有足以标明词类分别的形态;所以汉语实词没有词类的分别。在当时的政治背景下,高先生的观点受到学界批判,而且有的是上纲上线的批判;随之开展了汉语词类问题的大讨论,王力先生、吕叔湘先生、胡裕树先生、张斌先生和朱德熙先生等知名学者都参与了讨论,各自发表自己的意见。讨论几乎一边倒,都认为汉语实词可以依据广义形态,特别是可以依据词的语法功能加以分类。高先生并不屈从,连续又发表了六篇文章为自己的观点辩护,几乎是孤军作战。实际上,高先生不是说汉语的词不能分类。高先生所说的“汉语的实词没有词类的分别”,是指汉语的实词本身不能显示词类的分别。如果将那三段论修改为:词类分别得根据词的形态;汉语实词没有足以分别词类的形态;所以汉语实词没有印欧语那样的词类的分别。这就没有问题了,大家也不会误解了。高先生在20世纪40年代出版的《汉语语法论》和60年代修订的《语法理论》,还是给汉语的实词分类了,只是采用“具有名词功能的词”“具有动词功能的词”“具有形容词功能的词”,有时说成“和名词等价的词”“和动词等价的词”“和形容词等价的词”。高先生到后期在看法上略有变化。他放弃了“纯形态”论,承认句法功能与词类有对应关系,也可视为词类的外在标志。他说:“形态也好,词的结合能力(包括句法上的结合能力,即句法功能)也好,都是以某种形式来表达语法意义的。”“从前我只把形态看成表示词类意义的形式,那种说法太窄了,现在我认为应该说词的形态变化,词的结合能力和词的句法功能等都是词的词类意义的外部标志。”但是高先生还是坚持汉语实词没有固定的词类特点。他说:“问题在于汉语的实词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都表现其具有多种词类意义,没有固定的词类特点。”高先生谈论汉语词类问题的真正用意是,呼吁大家研究汉语语法,应依照汉语的特点,走独立创造之路。这在他第一篇文章《关于汉语的词类分别》的末尾就说得很清楚:“研究汉语语法就不应当仿效西洋的语法,以词类为出发点。研究汉语语法必须依照汉语的特点,走上独立的创造的路。

五、朱德熙先生的汉语词类观


朱德熙先生在他的一系列论著中从理论上全面论述了词类问题。朱先生的基本观点是:

观点之一:词类是词的概括词的语法分类。概括词是相对于个体词而言的。不妨先看个例子:1“她会1不会2来?”

           “我看她不会3来了。

如果我们问:“例(1)的对话里有几个‘会’?”可以有两种回答:甲:有三个“会”。
乙:有一个“会”。甲的回答是,句子里有一个算一个。对话里不是出现了三个“会”吗?所以说:“有三个‘会’。”乙的回答实际已经对这三个“会”做了些思考,认为它们是同一个“会”,因为从形式到意义[表示有可能实现]都相同,所以说:“有一个‘会’。”甲回答中所说的“会”,实际说的是“个体词”;乙回答中所说的“会”,就是“概括词”。由个体词概括为概括词所遵循的原则是“同音同义”,一般就称为“语法单位的同一性原则”。词类就是概括词的分类。观点之二:划分汉语词类的依据是词的语法功能。大家知道,中外学界曾提出过三种区分词类的依据:一是词的形态;二是词的句法功能,即语法功能;三是词的语法意义。从理论上来说,这三种依据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成为我们划分词类的依据。但就划分汉语词类来说,在具体操作时,最佳的依据是词的语法功能。为什么?第一种依据,词的形态。对印欧语那样的形态语言,这项依据很适用。可是,对汉语不适用,因为汉语属于“非形态语言”。依据虽好,但用不上。第三种依据,词的语法意义。通常说,名词表示事物,动词表示行为动作或变化,形容词表示性状,那么似乎可以依据词的语法意义给词分类—表示事物的词是名词,表示行为动作或变化的词是动词,表示性状的词是形容词。然而我们要知道,意义,即使是语法意义,也极为复杂,难以实际操作。因为无论是“表示事物”“表示行为动作或变化”,还是“表示性状”,实际存在不同层次、不同平面的语法意义。下面试以“表示事物”为例略作说明。就拿“事物”这一语法意义来说,就有不同层面的“事物”。众所周知,名词的语法意义是表示事物。我们不妨将“名词表示事物”的“事物”标记为“事物1”。再看,在一般人的心目中,汉语里的“什么”是用来问事物的,与之相对的“怎么样”是用来问非事物的。“‘什么’用来问事物”的“事物”是另一个层面的“事物”,不妨标记为“事物2”。值得注意的是,“事物2”所指范围要比“事物1”来得大。在实际交际中,用来回答“什么”的,既可能是名词性词语,也可能是动词或形容词性词语。例如:2问:你说她喜欢什么?答:a. 她喜欢蝴蝶。【答话“蝴蝶”为名词】     b. 她喜欢弹钢琴。【答话“弹钢琴”为动宾结构】     c. 她喜欢安静。【答话“安静”为形容词】显然,“事物2”>“事物1”。再有,在一般人的心目中,汉语句子里的主语表示事物。“主语表示事物”里的“事物”这又是一个层面的“事物”,不妨将其标记为“事物3”。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代汉语里“什么”可以做主语,“怎么样”也能做主语。例如:3)问a:什么才是对的?       问b:怎么样才是对的?很清楚,“事物3”>“事物2”。无疑,“事物3”>“事物2”>“事物1”。这三种不同层面的“事物”不要说一般人搞不清楚,就是语言学家一般也缺乏这样的认识,而相混淆。显然我们难以依据“表示事物”来确定名词。“表示行为动作或变化”和“表示性状”也有不同的层面,因而我们也难以依据“表示行为动作或变化”和依据“表示性状”这种意义依据来确定动词、形容词。因此,依据词的语法意义来划分汉语词类,理论上说似可以,实际上是行不通的。这样说来,划分汉语词类得运用第二种依据,即依据词的语法功能来给现代汉语里的词分类。但这绝不是无可奈何的做法,而是完全有科学理据的。理据之一,从划分词类的目的来认识。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吕叔湘先生就讲过这么一句话:“区分词类,是为的讲语法的方便。”后来在《关于汉语词类的一些原则性问题》一文中,吕叔湘先生又重申了这个观点,又明确说“: 为了讲语句组织,咱们分别‘词类’。”到70年代的《汉语语法分析问题》一书里,吕叔湘先生再次重申了这个观点。陈望道先生也曾指出,划分词类就是“为了研究语文的组织,为了把文法体系化,为了找出语文组织跟词类的经常而确切的联系来”。吕叔湘、陈望道二位先生的观点是正确的,是实事求是的。我们划分词类确实就是为了研究语法、讲解语法。这里要明白的是,语言里的种种句法格式表面看都是许多具体词的序列,实质上都是词类的序列。例如“小王吃苹果”体现了“名词1+动词+名词2”这样一种句法格式,这样一种词类序列。“小王吃苹果”只是“名词1+动词+名词2这种词类序列的一个实例。在这个词类序列里,我们可以代入无数同类的词,造出无数同类的句子来。既然划分词类是为了研究和讲解语句组织,而每个语句组织实质上都是一种词类序列,因此划分词类根据词的语法功能,这是理所当然的。理据之二,从词的二维关系—组合关系和聚合关系来认识。我们知道,任何语言里的词和词之间总存在着二维关系—词的组合关系和词的聚合关系(亦称“配置关系”和“会同关系”)。什么叫词的组合关系和词的聚合关系呢?不妨先看下面这个图表:上面是现代汉语里的“把”字句所呈现的词与词之间的二维关系。横向词与词之间的关系(如“弟弟”“把”“杯子”“打”“破”“了”之间的关系)是组合关系,纵向词与词之间的关系(如a行“弟弟”“姐姐”“爸爸”“妈妈”“春风”“雷声”之间的关系,d行“打”“洗”“修”“煮”“吹”“震”之间的关系等,余者类推)是聚合关系。词和词按一定句法规则构成句法结构(如上面的“弟弟把杯子打破了”等句子所代表的“把”字句结构),这体现了词的组合关系;句法结构就是词的组合关系的产物,是词的组合物。将相同组合关系里处于相同语法地位的词归为一类(如上面图表里所归出的abcdef各类),这体现了词的聚合关系,词类就是词的聚合关系的产物。具有相同语法功能的词总是聚合成类,供组合选择;而词的聚合关系又总是以词的组合关系为前提的。上面的词与词之间的二维关系图显示了现代汉语里“把”字句的典型格式和词类序列模式。从词与词之间所存在的二维关系里可以清楚地看到,词类确实是按照词在句法结构中起的作用(即词的语法功能)所分出来的类。既然如此,划分词类以词的语法功能为依据,这也是理所当然的。理据之三,依据词的形态分类,实质上或者说归根结底是依据词的语法功能分类。譬如说,英语用后缀-s(实际语音形式是-s-z-iz)表示名词复数。我们可以根据这一点来确定英语名词这一类。这看起来是根据词的形态分类,实际上根据的仍旧是词的语法功能。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凡是能加表示复数后缀-s的词,在句子里的语法功能是一致的;而且正因为这样,分出来的类才是有价值的。要是根据形态分出来的类并不能反映句法功能,这种分类就没有意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印欧语里,也有少数词没有形态标志和形态变化的,例如英语里的名词sheep(羊)、deer(鹿),本身并无形态标记,表示复数时后边不加表复数的后缀-s,它们单复数的语音形式是一样的。可是,在以英语为母语的人的语感里,这些词跟有形态标志的词同等看待,看成同一类;讲英语语法的人也仍旧把这些词归入名词,这是因为它们跟有形态标记、形态变化的名词在语法功能上是完全一致的。这就是说,英语语法学里将无形态标记、无形态变化的sheepdeer归入名词,根据的是它们的句法功能。再如俄语中性名词пальто(大衣),其词尾标记跟副词相同(以-o结尾),入句不变格,无形态变化,但大家都将它归入名词,因为它在句子中的语法功能跟有形态标志、形态变化的名词完全一样。因此朱德熙先生指出:我们能够根据形态划分词类,是因为形态反映了功能。形态不过是功能的标志。而词的语法功能实际是词类语法意义的外在表现;再说依据词的语法功能划分出来的词类,在意义上也一定有共同点。这一点朱先生多次强调。观点之三:印欧语(如英语)词类与句法成分之间是一对一的关系,汉语则是一对多的对应。具体见上文第二节所给出的“印欧语词类与句法成分基本一一对应”和“汉语词类与句法成分则一对多对应”两个示意图,这里不再重复。观点之四:具体如何依据“词的语法功能”给汉语的词分类?具体操作,依据词的分布。“所谓词的分布就是指的概括词所能占据的语法位置的总和。”朱先生将一般所说的形容词三分为“(性质)形容词”、“状态(形容)词”和“区别词”,运用的就是分布分析法。请看:


将助词“de”[含书面上的“的”和“地”]三分为“de1”、“de2”、“de3”,采用的也都是分布分析法。观点之五:划分词类有一定的相对性。朱先生指出,“千万不要天真地以为世界上任何一种语言都一定是天造地设的八大词类,一个也不多,一个也不少;也不要以为一个词属于哪一个词类是绝对的,毫无活动余地的”。分类本身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划分词类也存在着相对性,这就看你怎么处理了。举例来说,假如按功能甲和功能乙来考察我们所要划分的词,可能会呈现下列三种情况:A 有些词只符合甲功能,不符合乙功能;B 有些词只符合乙功能,不符合甲功能;C 有些词既符合甲功能,又符合乙功能。我们在进行分类时,下面四种都可以选择:1.分为两类,将C视为兼类词。按此处理则:符合甲的是名词:A+C 符合乙的是动词:B+C2.分为三类,将C独立为一类。按此处理则:符合甲而不符合乙的是名词:A 符合乙不符合甲的是动词:B 既符合甲又符合乙的为另一类词:C3.分为两类,认为C是名词,不是动词,按此处理则:符合甲的是名词:A+C 符合乙不符合甲的是动词:B4.分为两类,认为C是动词,不是名词,按此处理则:符合乙的是动词:B+C 符合甲而不符合乙的是名词:A以上四种处理办法都是允许的,采用哪一种,要放到整个分类系统中去考虑,“看哪一种分类办法能够最充分地反映它们的语法分布情况”,“要看哪一种方法划分出来的类在分布上有最大的共同性”。

六、郭锐先生的汉语词类观


郭锐先生的汉语词类观,详见他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专著《现代汉语词类研究》(2002年初版,2018年修订本)。

观点之一:词类从本质上说不是分布类。他指出,“分布同词类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并非只是词类性质决定词的分布,词的词汇意义、语用因素、构词方式、韵律特征等都有可能影响词的分布”;再说“并非任何分布上的差异都反映了词类性质的差异”(1.4);而且“词的词类性质的差异先于词的分布的差异”,“分布只是词性的外在表现”(4.3,4.4)。他进一步从“单项分布观的悖论”“总体分布观的悖论”和“部分分布观的悖论”三方面论证了“词类不是分布的类”这一观点(3.1),同时也论证、否定了在汉语词类划分上的“相似论”和“原型论”(4.1)。郭锐认为,“从本质上说词类大类(体词、谓词、饰词)是表述功能类(1.5,4.3),“表述功能实际上就是体词、谓词、饰词这样的大类词性区分的基础”(4.3)。基本类(名词、量词、动词、形容词、状态词、数量词……)是词的语义类别和语法功能的结合体的类”(1.5),因为语义类别的不同与句法分布的分化一致时,才有分为两类词的必要。表述功能是词语的表义模式,语义类别是范畴化的语义,两者可归为语法意义,可以说词的语法意义是词类的内在基础(4.4)。观点之二:表述功能可分为两个层面:内在表述功能和外在表述功能。内在表述功能是词语固有的表述功能,外在表述功能是词语在某个语法位置上所实现的表述功能。两个层面的表述功能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如“小王黄头发”中的“小王”,无论从哪个层面看,都是指称。但有时会不一致,像其中的“黄头发”就内在表述功能看是指称,但从外在表述功能看是陈述,因此它前面还能受到某些副词的修饰,如:“小王也黄头发”,“小王的确黄头发”。又如“这本书的出版”中的“出版”还可以受状语修饰,这个状语只能加在定语后面(这本书的及时出版),可见“出版”的内在表述功能是陈述,外在表述功能是指称4.3)。观点之三:相应于表述功能的分层,词语的词性相应地也分为两个层面:对应于内在表述功能的词性,是词汇层面的词性;对应于外在表述功能的词性,是句法层面的词性。“词汇层面的词性是词语固有的词性,可在词典中标明;句法层面的词性是词语在使用中产生的,由句法控制。”(1.34.3)分层的实质,是一个词项用在某些语法位置时,其固有的词性与临时表现的词性出现差异,即内外层的词性转化。这种内外层的词性转化,可分析为有一个隐性的核心成分(即没有语音形式的核心成分)。观点之四:词类本质与划类标准不是一回事。词的表述功能只是分类的内在基础,不能直接用来作为分类的标准。郭锐同意文炼、胡附的看法,“分类标准必须是能观察到的东西”(4.6)。因此,在具体划分汉语词类的操作上,即在具体确定某个词的词性的操作上,还得制定可观察的标准。“从理论上说,词的形态、词的语法功能、词的语法意义都可以作为划类标准”,然而“形态观察性高,但在汉语中缺乏全面性,只能作为补充标准”;词义,不管是词汇意义还是类别意义(即语法意义)都“不可直接观察,也不能作为划分词类标准”;“语法功能反映词的表述功能,也可观察,具有全面性,可以作为划类标准”(5.2)。“语法功能包括两个方面:(1)与别的词或词组结合的能力,可称作词的‘具体分布’;(2)做句法成分的能力,可称为词的‘概括分布’。”就汉语来说,郭锐认为,不能单纯以具体分布为划类的标准,也不能单纯以概括分布为划类标准,“只有具体分布和概括分布结合,才能有效划分汉语的词类”;词的具体分布和概括分布结合可合称为“词的语法分布”(5.4-5.5)。为能准确把握词的语法分布,郭锐提出通过计算词的语法功能的“相容性”(compatibility)来确定词的“等价功能”,并以此作为分类具体标准。语法功能的相容性体现在:(a)多个不同的语法功能是否能视为等价功能;(b)这些多个不同的语法功能是否有划类价值。我们可以根据语法功能的相容性来判断语法功能的划类价值。郭锐在书中不仅提出了“词的语法功能的相容性”的概念,而且提出了计算词的“语法功能相容度”的计算公式和计算办法(6.2)。这无疑使得词类划分朝着可论证的方向前进了一步。观点之五:如何选择词的划类策略,“划类策略的选择没有对错之分,只有好与不好之分,从理论上说,选择何种策略,应考虑整个语法体系及划类目的”(7.3)。这与朱德熙先生所说的“划分词类相对性”之说是一致的。郭锐先生的词类观无疑既体现了朱德熙先生关于“词的形态不过是词的语法功能的标志,而词的语法功能实际是词类语法意义的外在表现,因此划分出来的词类,在意义上也一定有共同点”的观点,同时又深化了对词的语法意义、语法功能的认识。他的论述更深刻了,体现了汉语词类研究上的螺旋式上升。按郭锐先生的词类观和分类法,他将现代汉语的词分为20类—动词、形容词、状态词、名词、量词、方位词、时间词、处所词、区别词、数词、数量词、指示词、副词、拟声词、介词、连词、语气词、助词、叹词、代词,这20类词不在一个平面上,是处于不同的层级上,具体如下:


郭锐先生对现代汉语词的分类是通过他对四万多个词一个一个认真考察获得的。同时他也很坦诚地说,对拟声词在词类体系中的地位,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尚不清楚如何用本书的方法来论证。这应该说是一种很实事求是的治学态度。


七、试评沈家煊先生的“名动包含”汉语词类观   


沈家煊先生近30多年来一直运用当代前沿语言学理论,特别是运用认知语言学理论和语言类型学理论研究解释种种汉语语法现象,探究汉语特点,成果丰硕,对推进汉语语法研究做出了贡献。他的“名动包含”汉语词类观,应该说这是要让汉语语法研究力图摆脱“印欧语的束缚”,寻找汉语自身特点的一种尝试。

沈先生将“状态形容词”(亦即状态词)从一般所说的“谓词”中剥离出来,这是符合汉语实际的。对于沈先生的“名动包含”说,在学界有赞同者也有质疑者。我目前的感受是,还未能体会到“名动包含”说对解释汉语语法现象、解决汉语语法研究中的问题的好处在哪里。首先是我觉得沈先生在提出“名动包含”说之时,有些问题似没有交代清楚,以致不能让大家对“名动包含”有清楚的了解与认识。沈先生的“名动包含”说,上文已以图明示,不妨再拷贝如下:说沈先生有些问题没交代清楚,具体有二:第一,大圆面积所指是名词,那名词是依据什么确定的?具体有哪些小类?中圆面积是动词,那动词又是依据什么确定的?具体有哪些小类?小圆面积是形容词,那形容词又是依据什么确定的?始终未作交代。第二,大圆面积名词除去中圆面积动词,会剩下一个“大圆环X”;中圆面积动词除去小圆面积形容词,会剩下一个“小圆环Y”,那么“大圆环X”是什么词?“小圆环Y”又是什么词?也没做交代。图示如下:后来,沈先生在《名词和动词》一书中做了交代——大圆面积的名词是“大名词”,“大圆环X”是“小名词”。他对大、小名词分别做了说明:大名词“特征就是具有指称性[+指称],它‘没有确定是否具有述谓性’[ 述谓]。它的分布特点是:能充当主宾语,至少能受‘一个’或‘一种’修饰,能用‘没(有)’否定,能用‘什么’替代,能受形容词和名词修饰,能用‘和’并连,这就是名词的正面定义”。小名词“也就是‘静态名词’,即传统所说的‘名词’”;对“‘小名词’不能从正面来界定,只能靠‘大名词’和‘动词’从反面界定,就是它不具有述谓性[—述谓],不能自由地充当谓语”。沈先生对“大圆环X”做了交代,但对“小圆环Y”始终未做交代。是否也仿照对沈先生所说的“名词”的处理法,将沈先生所说的“动词”也分为“大动词”和“小动词”?不知道。这补充交代怎么样?该怎么认识?在我们看来,且不说沈先生有关“大名词”那一长段说明能否被视为“定义”的文字,单就那“大名词”(即大圆面积的词)而言,不就等于原先一般所说的名、动、形合称的“实词”(只是不含状态词)吗?沈先生所说的“动词”(即中圆面积的词)不就等于原先一般所说的动词和形容词合称的“谓词”吗?而沈先生原先未交代后来补充说明的“大圆环X”和“小圆环Y”不就是原先一般所说的名词和动词吗?如此看来,一般所说的名词(即“大圆环X”)和一般所说的动词(即“小圆环Y”)以及一般所说的形容词,还是相互分立的。看来,所谓“名动包含”只是沈先生自己的设想,只是将原先一般所说的“实词包含谓词”做了术语上的变动,改为“名动包含”,而没有在学界原有认识(即“实词包含谓词”)的基础上有实质性的推进。这实际涉及“词类的共性与个性”的问题。朱德熙先生曾多次谈论词类的共性与个性问题,指出“异类的词必须有相互区别的个性,但这也不是说异类的词之间就毫无共性,例如我们把动词和形容词分为两类”,但是我们可以“把动词和形容词合并为谓词”。汉语学界将动词、形容词合并为谓词,与名词相对立;又将名词、动词、形容词合并为实词,正是体现了朱先生关于“词类的共性与个性”的思想,而无须再用“名动词包含”之说。沈先生对我们上面这样的分析与看法很不同意。他是怎么回应我们的意见的呢?他说这是“想把‘名动包含’还原或回归到‘名动分立’”。我们也不是要“回归”,我们只是摆事实。可是沈先生对我们所摆的事实不做正面回应,却用英语里的某些词汇现象,如malefemale的对立以及manwoman的对立作为例证,来说明印欧语的名词和动词的关系如同malefemale那样是“平行分立关系”,而汉语的名词和动词如同manwoman那样,是“偏侧关系”,是包含关系。malefemale以及manwoman这类词汇现象何必到英语里去找啊,汉语里也多得是。沈先生坚持“名动包含”说的一个重要理由是,科学研究的指导原则就是理论“以‘简洁’为准则”。他认为“名动分立”不符合这一原则,“名动包含”符合这一原则。沈先生还特别引用了朱德熙先生在《语法答问》里的一些话,并说“他在《语法答问》(1985)里至少有三处谈到这一标准的重要性”,以作为自己论说的依据。沈先生以“简洁”为标准,将郭锐先生区分“词汇层面的词性和句法层面的词性”的观点定性为“新的‘三层制’”而加以批评,认为“违背简洁准则”。同时,沈先生一再声称,如果接受“名动包含”的观点,那么汉语语法学界的很多疑难问题,就都变得很简单,都可以很好解决。那么实际情况怎样呢?我们承认科学理论模式应该尽可能简洁,可以将“简洁”视为科学理论所应遵循的一个原则,但“简洁”并不是科学理论建设的唯一原则,也不是最重要的原则,更重要的原则是要尊重事实,要严谨。朱先生在批评“句本位”说提倡“词组本位”说时,确实说过“评价一种理论或系统的时候,简明性跟严谨性一样,都是很重要的标准”。请注意朱先生这一句话:“简明性跟严谨性一样,都是很重要的标准。”这说明朱先生首先看重的是“严谨性”。再说“简洁”也不能认为越简洁越好,简洁也要有个度,这个度就是除了尊重事实外,很重要的一点,所建立的新理论、新方法对事实和现象之解释在深度与广度上比先前的理论方法要有所超越。朱先生提出“简明”是针对“句本位”的弊端而言的,认为“词组本位”比起“句本位”来,“内部一致,没有矛盾”,“也简单得多”。朱先生清楚地看到汉语名词、动词与句法成分一对多对应,但也没有因此认为名词和动词是相互包含的。可以说,朱先生很好地把握了汉语语法模型的度。那么沈先生的“名动包含”说真的因符合“简洁原则”而能“很好解决”汉语语法研究中的难题吗?且不说沈先生将名词还得分为“大名词”和“小名词”,按此推测动词也还得分为“大动词”和“小动词”,这也并不显得“简洁”。而对语法研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事实上一个也解决不了。请看:老大难问题之一:动词、形容词做主宾语,仍然是动词、形容词呢还是转成名词了?沈先生说,学界争论不休就因为“名动分立”观念作怪,如果采纳“名动包含”说就没这问题了,因为动词、形容词本来就是名词嘛。老大难问题之二:“N的V”里的V(如“这本书的出版”)里的V(出版),仍然是动词呢还是转成名词了?是否违反“中心扩展条件”?沈先生说,学界争论不休就因为“名动分立”观念作怪,如果采纳“名动包含”说就没这问题了,因为动词本来就是名词嘛。老大难问题之三:汉语并列结构,名动形能互相并列,这是否违反“并列条件”?学界争论不休就因为“名动分立”观念作怪,如果采纳“名动包含”说就没这问题了,因为动词、形容词本来就是名词嘛,当然可以跟名词并列。如此解释确实很简单,可是问题解决了吗?根本没有解决。须知,学界的争议点是在主语位置上的动词,“NV”里的V“是‘大圆环X’还是‘小圆环Y’”,而并非实词(即沈先生所谓的的“大名词”)还是动词。沈先生所谓“问题解决了”根就没触及问题的要害之处。沈先生还认为,“承认汉语里的动词就是名词,采纳‘名动包含说’,这样违背‘扩展规约’和‘并列条件’的问题不复存在”。关于如何认识和处理“中心扩展规约”(或说“中心扩展条件”)和“并列条件”的问题,应该说詹卫东先生在《从语言工程的角度看“中心扩展条件”和“并列条件”》一文说得很透彻,而且是实事求是的。他从树库语料分析出发用丰富的语言事实和详尽的数据,说明应该承认语言事实中存在“违反”“中心扩展条件”和“并列条件”而人们又能接受的言语现象。理论模型只是“典型代表”,“而‘语言事实’不会轻易就范逻辑上的‘完美’(简约)的理论。言语交际中的实际使用者会不断尝试突破‘中心扩展条件’(和‘并列条件’)的限制,因为遵守这个条件的约束,必然意味着更长的编码,而使编码缩短,是言语符号使用者的‘天性’。追求言语表达的‘简约’,必然造成语言句法系统的‘繁化’—即组合规则(或组合模式)的数量(或类型)增多。这个‘冲突’不可能靠提出更‘简约’的理论模型来回避”。文章最后,他特别指出:“从语言工程角度看,语法理论模型的设计,一个重要的评价标准是,理论是否能够反映语言事实中存在的区别(而不是掩盖区别)。”这个结论性的论断符合科学原理。沈先生不同意詹文的观点,这当然可以。可是沈先生竟无视詹文整篇内容和所提供的数据,而且在引用詹卫东这一观点时,竟然将詹卫东那段结论性论断的话语随意地修改为:“甚至有人说,评价一个理论的好坏是看能否精细的 [该是“地”,不是“的”——引者注]反映语言事实中存在的区别(詹卫东2012)。”接着评论说:“但是情况恰恰相反,讲语法不是分得越细越好。”我们觉得,第一,似不宜将“从语言工程看”修改为“讲语法”;第二,詹文原文没有“精细的”,评论时不能随意加上这修饰语。沈先生对郭锐先生区分“词汇层面的词性和句法层面的词性”的观点,上面说了,定性为“新的‘三层制’”而加以批评,认为“违背简洁准则”。对于郭锐先生的汉语词类观,沈先生有评论的权利,但在我们看来,郭锐的解释是清晰的,讲道理的,是朝着解决问题的方向走的。跟沈先生的解释比较起来,郭锐的解释能让人深思,能给人以启迪。大家知道,在逻辑上有平行关系(体现分立关系)和包含关系之分。但我们很难说印欧语名动形就一定是平行关系,汉语名动形就一定是包含关系,更不能认为认同汉语“名动包含”说就逻辑素养好,不认同汉语“名动包含”说就“逻辑素养薄弱”。其实沈先生也曾说过,“印欧语‘名动分立’而‘是有包含’”,“汉语‘是有分立’而‘名动包含’”。这些话听来虽给人有点似是而非的感觉,但也反映了沈先生不管对印欧语也好对汉语也好,都承认有分有合(即包含),只是沈先生侧重不一。沈先生在《名词和动词》一书开头就说,“这本书论证,汉语里名词和动词的性质和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印欧语里的名词和动词”。支持沈先生观点的一些学者也附议,认为“名动包含”说的首要意义在于提醒大家要注意并认识,汉语里的名词和动词以及名词动词之间的关系跟印欧语不同(并未见诸文字,是会议发言)。这给人的感觉似乎汉语里的名词和动词以及名词动词之间的关系跟印欧语不同是沈先生发现的。事实当然不是如此。现代汉语语法学史表明,从马建忠开始,一直以来大家都注意到了这一点—马建忠先生云“字无定类”;黎锦熙先生说“依句辨品,离句无品”;方光焘先生说“离结构无类,离关系无类”;高名凯更直言“汉语的实词是多类的,没有一个实词只属于一类的”;朱德熙先生说“汉语的词类与句法成分是一对多对应”。显然,汉语的名词动词以及名词动词之间的关系,跟印欧语性质不同,这几乎是汉语学界的共识。问题是为什么不同,怎么看待这种不同。一般的解释,最根本的原因是印欧语是形态语言,名动形各有形态标志,入句无论做主语、宾语、谓语、定语等各有形态变化,让人看着一目了然;汉语是“非形态语言”,入句无论做主语、宾语、谓语、定语等形式上都无变化。这一般的解释是否合适,是否到位?学界可以讨论。但我们觉得“名动包含”说的解释未必超越了一般的解释,同时也未能让我们看到汉语语法的真正特点,未能帮助人们深刻认识词类的本质,也未能帮助人们确定划分汉语实词的具体标准,也未能解决汉语语法研究中的难题。沈先生之所以认为汉语“名动包含”,很重要的一个理据是汉语的动词、形容词“具有指称性”([+指]),所以它们能做主语。这似乎合乎实情。然而“指称性”是实词共有的特性。不仅汉语如此,可能任何语言都如此。原因正如吴长安先生所指出的,它们“表事”。汉语跟印欧语不同的是,印欧语是形态语言,动词或形容词“表事”做主语时得在形式上加以名词化;汉语则是“非形态语言”,动词或形容词“表事”做主语时在形式上没有变化。我曾认为汉语动词、形容词出现在主语位置上可分两种情况:一是零派生为名词了;二是小句做主语,因省略而只剩动词或形容词了。后来沈家煊先生和其他同仁都指出,此说有问题。我接受这个意见,容后再思考。

八、余论


词是必须要分类的。由于分类本质就是按标准将研究对象层层二分直至满足一定研究领域的需要为止,因此词类具有层级性。上下层级的词类会存在包含关系,问题是“是不是‘名动包含’”关系。由于汉语属于“非形态语言”,汉语词的分类如何真正有助于汉语语法研究,光说理论不够,更需要做些实实在在的考察研究工作。

现在谈得多的还是动词形容词问题。我们现在觉得,为解决好汉语语法研究中的种种疑难问题,不能光考察研究词类问题。从大的方面说,需要进一步深入考察研究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对汉语词类需要进一步考察研究。特别是要考察研究:对大家公认的常用动词、形容词(状态词、区别词除外)做主语、做宾语情况,出现在“NV/A”结构里的情况,以及名词做谓语的情况。需要两方面结果:(1)受限制的各种具体条件;(2)在各种受限条件下的具体统计数字。二是对汉语词语(或者说句法成分)在句子中的省略情况的考察研究。汉语(特别是口语),可以大量省略,许多语法现象都是因大量省略而造成的。因此,汉语里不光会出现“赵元任是菲律宾女佣”这样的句子,还能出现“那炸酱面怎么没付钱就走啦?”这样的句子。“大量省略”严重影响汉语句法的发展变化。三是对汉语信息结构及其对汉语句法制约情况的考察研究。语言最本质的功能是传递信息。而通过语言这一载体所传递的信息会形成一个信息流,会形成独立于语言的语言信息结构。语言信息结构反过来会制约句子结构的词序,而不同的语言受制约情况不同。由于汉语是非形态语言,对汉语句子词序的制约,可能语言信息结构规则要大于句法规则,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并深入研究汉语信息结构,包括句子信息结构和篇章信息结构。 





原文刊发于《东北师大学报》2022年第4期。为了阅读方便,省略了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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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汉语词类问题 ——从沈家煊先生的“名动包含”观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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