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裁判文书撰写的三点思考︱在第二届“优秀裁判文书百佳奖”表彰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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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是亓培冰博士于2017年1月10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优秀裁判文书百佳表彰会上的演讲稿,集中体现了一名资深法官对裁判文书写作的思考。亓培冰博士时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北京市首届审判业务专家。2017年2月,他转型为律师,作为合伙人加入了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现本公号获得作者授权刊发此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法官:
很高兴作为评委代表,对于获得第二届“优秀裁判文书百佳奖”的法官同仁表示祝贺!我也借这个机会,结合本人在裁判文书撰写及优秀文书评选过程中的一些感想,谈三点心得体会。
一是文书写作技能与庭审技能。中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审”和“判”的技能,即庭审技能和裁判文书写作技能,是法官的基本技能、立身之本、核心竞争力。两项技能关系密切,庭审技能是法官司法能力的基础,裁判文书写作技能是法官司法能力的集中体现。如果庭审开不好,裁判文书不可能写好;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应该完整地体现诉讼的过程,反映当事人诉辩的争点、反映请求权和抗辩权的基础规范、反映核心证据的认定、反映法官对于诉辩争点的说理,应该有一个清晰的脉络。有的文书脉络不清,根源在于庭审本身有缺陷。邹碧华法官的《要件审判九步法》讲授的既是如何庭审的方法,也是如何撰写裁判文书的技巧。如何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发现无争议事实和争议事实,归纳事实及法律问题上争议的焦点;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通过举证、质证,尽最大可能发现案件事实,从证据中获得法官的内心确信,并作为裁判基础的小前提;如何解释和寻找法律基础规范,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或者根据举证责任分配作出妥当的裁判结论,这既是审判过程的要求,也应该是裁判文书的要素。一个优秀的法官,一篇优秀的文书,要公开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和自由裁量的依据,在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法律的效果方面,都要经得起法律同行的评议,经得起案件的评查,经得起人民群众的评论。
二是裁判文书的“力度和“温度”。裁判文书是司法的产品,也是法官的作品,它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裁判文书的力度,表现为裁判文书应该彰显规则的力量,体现法官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对违约行为的抑制,让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对守法行为予以支持,对合法权益给予有力保护。一个好的案件裁判文书,不但要解决一个纠纷,也要明确一条规则,更要确定一个导向,使全社会一体遵循。新时代的法官群体,要勇于用裁判文书发声,传递法律的声音和规则的力量。另一方面,裁判文书的温度,体现为裁判文书是法官人格的缩影,体现法官对于人间不幸的怜悯和体恤,体现法官应有人文情结、悲悯情怀,体现人性的光辉和力量。因此,裁判文书既要有理性,也要有一定程度的感性,但理性不是冷漠、冷酷,感性要避免情感泛滥。正如培根所说,“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法官利用裁判文书传递给社会的,应该是积极的正义的力量和主流的核心价值。要达到这样的要求,需要对裁判文书的措辞表述上反复拿捏,需要法官长期的学习和修炼。
三是裁判文书中“法理”与“常识”。法律是一种精英话语,有大量的法律术语和法律逻辑、法律推理。而裁判文书的语言、逻辑只有为群众所理解,才能被真正所接受、被信服。因此,我们的裁判文书,要在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之间进行恰当平衡,注意叙事方式的可接受性;在法律逻辑和推理上,要注意“法理”与“事理”、“常识”的契合。裁判文书说理的逻辑推演、法律推理无论多么严密,如果违反常识,都会犯致命的错误。《美国联邦新任法官工作指南》中有一条:要牢记常识。在刚开始从事法官工作的时候,你可能会将注意力都放在那些相互冲突的法令、判例、政府规章和条例上,以至于忘记使用最重要的工具之一,那就是常识。” 美国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尤德尔在书中曾经这么说道:“法官在作出司法提议行为的时候,如果他经常扪心自问:我的提议或判决是否符合生活常识?我想这样就一定不至于错得离谱。”“常识”是法官评判裁判文书的“第三只眼”,法官在撰写完裁判文书后,如能经常用“事理”、“常识”来检验,也许能够避免一些错误,增加文书的社会认可度。
以上几点体会,与大家交流,请大家评判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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