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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改!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项目经理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录入项目经理诚信信息系统,所属物业服务企业录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系统:
(1)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2)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3)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4)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5)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6)损害业主或者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 (7)被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未整改的; (8)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9)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业主信息;(1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 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期满后可以优先续租。
▲车位、车库不得单独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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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编辑:大春、修美腻 责编:肖肖 编审:李铁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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