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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亲生父母的无耻是无耻中的无耻

王旭的王 王biubiu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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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写了一篇文章,分析了刘德华主演的电影《失孤》原型郭刚堂找到儿子的事情,尽管经过24年的漫长等待,他终于找到了儿子,人贩子也被抓获,但作为买家的养父母却安然无恙,不仅如此还不知怎么就被一些媒体立起了含辛茹苦的人设。


对这一个让人匪夷所思的社会现象,我在文章中特别进行了剖析,也提出为何公安机关没有作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犯,将这对夫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我也没想到的是,对这个疑问,也是众说纷纭。有人大扯什么诉讼时效,意思是这种犯罪,买家的刑期不会超过5年,所以从1997年后延展5年,早就过了诉讼时效。


这完全是忽悠不懂刑法的小白,如假包换的胡说八道,诉讼时效的期限,说的是没错的,但是有明确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唯一靠谱点的解释是,郭新振被拐时刑法中还没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只有“拐卖人口罪”,亦即当时对拐卖案件中的买卖双方还未实施“双打制”。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即便现在能证实郭新振的养父母的确收买了被拐儿童,适用当时的刑法也无法定罪。



但是尽管如此,郭刚堂也有十足的理由,要求儿子的养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是否行使这个权利,在于他和家人的意见,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他还想维系那一点点来之不易的亲情,如果陷入撕逼大战,大概率他将彻底与儿子决裂。


在我们国家,发生的儿童拐卖事件中,有一个数字是很多人都没有注意到的,或者根本就不愿意去相信的,那就是在拐卖儿童案例中,不论是团伙勾结还是单独作案,有超过50%的案件都是亲生父母或家中亲戚所为。


这些人拐卖自己孩子的目的各不一样,比如有的是因为想要个儿子,生了女儿太碍眼,需要给太子让位,有的是家庭困难,生孩子无论男女都统统卖出,就跟家里卖猪崽子没区别,唯一的区别就是男婴更值钱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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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我看到一个匪夷所思新闻,就跟这类犯罪有关系,结局更是让人哭笑不得,深深觉得人性这种东西要是无耻起来,亲生父母比陌生人更为残忍。


1986年12月15日,阮小妹(化名)出生于广西梧州。她是父母的第三个孩子、也是第三个女儿。由于工作原因,阮小妹出生后寄养在爷爷家,父母则在外生活。爷爷一直希望家里有一个男孙。


1987年4月,在阮小妹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爷爷将出生仅四个多月的孙女抱给了他人领养。阮小妹父亲阮春强(化名)说:“我们回到家后才发现孩子不见了,但是孩子抱给了谁,爷爷一直不肯说。”阮春强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小孩被抱走后他们就不断寻找孩子的下落。“当时因为条件有限,我们只能不断询问身边的亲戚知不知道情况,但都没有下文。”


2019年10月28日,阮春强前往梧州当地派出所求助,希望警方能帮助他找回女儿。当地警方采集了阮春强的DNA血样。后来,广西警方通过从阮春强夫妇的社会关系网入手,排查出当年的一名知情人。广西梧州警方经过研判分析得知,阮小妹被爷爷送走后,几经转手后,被送到了广东珠海。目前居住在珠海的林女士疑似为阮春强失散多年的女儿。


今年6月15日,广西梧州警方向珠海高新警方发出协查请求。在接到协查线索后,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立即与林女士取得了联系,并于6月18日对林进行了血样采集。经比对,认定林与阮春强夫妇两人的DNA相吻合,从而确定林为阮春强失散的女儿阮小妹。


林女士在得知核查结果后表示不愿意与亲生父母相认,原因是在襁褓中的自己因爷爷重男轻女的思想,就遭到无情抛弃。而养父母对她视如己出,把她当作掌上明珠,养育之恩不能忘,要孝顺养父母、要照顾养父母,她不想因为与亲生父母相认而影响到与养父母的感情。



珠海公安民警多次上门与林女士沟通,做她的思想工作。最终,林女士添加了阮春强的微信好友,并表示会常联系。


2021年7月7日,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侦大队举行了一场联合认亲仪式,阮春强夫妇与林女士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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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目前媒体的单一信源的报道来看,这家的爷爷罪该万死,因为重男轻女把女儿送人,这父母俩也是不容易,足足找了34年,这才亲人相见,比郭刚堂寻子的年代还要久远,真是人间大团圆啊。


然而,如果我们再看一下广州日报的报道,就会立刻品出这个事情,也许完全不是这么回事,其中有一段是这样写的——“1987年4月,广西梧州刚出生四个月的女儿阮小妹被父亲阮春强和舅父转交给他人收养,随后又几经转手,最后造成阮小妹的下落不明。


划重点,如果广州日报没有信口雌黄,昧著媒体的良知胡说八道,那么这个孩子本身就是她亲爹送出去的,与爷爷没半毛钱关系,之所以有爷爷送人的说法,很可能是这个父亲想要甩锅,撇清自己抛弃骨肉的罪责,因为这个爷爷已经不在人世,随便活着的人怎么说,他也不可能有半句辩解。


更不要说,这对夫妻如果真的一心想要回女儿,他们会因为父亲不透露,就一点办法都没有吗,绝大部分父母都会为了孩子不惜同归于尽,而他们就轻飘飘一句没有下文就万事大吉。


有些父母当起来,真是没有任何的门槛。



34年过去了,这对夫妻怎么就突然想找到当年被他们抛弃的孩子呢,其实有点生活经验的人,都猜出大概为什么,因为他们老了,需要有人养老,这个时候的女儿应该也是最年富力强,赚钱最多的时候,他们怎么可能轻易放过她。


有意思的是,人家姑娘对这俩人毫无兴趣,根本就不想认这个亲,但是人家民警不干啊,五次三番三番五次上门骚扰和劝说,后来不胜其扰的姑娘,勉强答应与他们见面。


看看所谓大团圆的现场照片,干不尴尬,只有那个当妈的抱着哭,人家姑娘身子都不愿意前倾,看上去简直就是一场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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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公安系统的团圆行动,具体到每一个地区,也都是有KPI指标的,找到了当年失踪的孩子,固然是一件好事,但这事跟郭刚堂那种自己家孩子被别人拐卖了,是一回事吗?这样罔顾现实情况,强行打扰和插入别人家庭,是不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


有人说了,如果认定这孩子是被当爹的送人,能追究他拐卖儿童罪,或者遗弃罪吗?我可以明确地说,不能。


拐卖儿童罪,必须有明确的买卖意向和行为,是一种交易,孩子被视为商品,一个物,而不是一个人。亲生父母把孩子送人,这在我国可是有悠久传统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用孩子牟利,哪怕只是要点好处费,或者什么奶粉钱之类的,都很难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

至于遗弃罪,对于应该抚养的年老、年幼、患病和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注意这个情节恶劣的规定,一般是要造成重伤或者死亡,除此之外,都不会被认定为犯罪。


所以这件事情,并不能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但是对于公序良俗的破坏,是很严重的。这也是为什么我要专门写一篇文章来说这个事情,一个人得冷血到什么地步,才能把自己的亲生骨肉送人,一个父亲得无耻到什么地步,才能把孩子送人这么多年,还要再次找到人家,破坏人家的家庭幸福,打扰人家的生活安宁,这是应该被强烈谴责的行为,然而现在却被拿出来歌颂,这就是为我们社会的现实。


如果说这个姑娘,再接下来的日子里,对亲生父母不闻不问,没有拿钱去赡养他们,那么这对父亲就可以去法院起诉她,这种事情一起诉一个准,法律才不会管你是否被人家真正养育过,只要是人家的精卵子结合物,那就只有掏钱的份儿。


我为什么会推断他们联系这个姑娘,只是为了养老,想想他们为了要儿子,这个姑娘当时是第三个女儿,就知道他们在重男轻女这件事情,已经到了何等走火入魔的地步,也正是因为这种奇怪的思维,也基本可以判断,这种家庭不可能富裕,钱对于他们非常重要,也许还需要这个没有什么养育关系的女儿贡献财力,给弟弟们购置婚房和小汽车呢?


这种事情就不能继续展开联想了,有时候现实远远比你想象得还要残酷,还要挑战你的道德底线。


在我看来,这姑娘被遗弃了两次,一次4个月大的时候,一次是35岁的时候,伤害她的人都是亲生父母!


什么叫无耻?或者说无耻中的无耻?


这种亲生父母的无耻就是无耻中的无耻!



看完了请点一个“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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