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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追踪26——科学立法+各省市面试真题更新

2017-08-01 华图教育 王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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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科学立法

一、知识点汇编

(一)科学立法的内涵和意义

1、科学立法要求立法尊重和体现规律。科学立法作为我国立法的基本指导原则,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科学立法的科学性进行分析界定。有的学者将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概括成为三个分析进路:第一个分析进路是最广泛意义上的,包括立法过程中所有相对合理的要素;第二个分析进路是在次广泛意义上的,包括立法必须依客观规律而进行的所有相关内在和外在条件,但所考虑的是立法中法属性的部分;第三个分析进路是在狭隘意义上的,是指将立法作为一个事物来看给它确立相关的特性。我们认为,科学立法的科学性范围既不能太宽,又不能过窄。我们赞同第二个分析进路,可以将科学立法定义为:“在立法过程中必须以符合法律所调整事态的客观规律作为价值判断,并使法律规范严格地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最大限度的和谐,法律的制定过程尽可能满足法律赖以存在的内外在条件。”

简言之,科学立法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要尊重和体现规律。但如何尊重和体现规律,还须作更为细致的认识分析。认识科学立法,首先要认识何为“科学”。“科学”(science)一词源自拉丁语Scientia,即“知识”和“学问”。古希腊时期的科学概念,不仅包括自然科学知识,也包括人文社会知识。然而近代以来,伴随着人类改造自然界能力的不断增强,关于自然科学的知识积累远远超过人文社会科学,人们开始把科学等同于自然科学。在认识论上,科学实际上是一个复杂的概念集合体。对应科学概念的含义,科学立法要求立法过程中尊重和体现规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立法需遵循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这实质上是强调立法的客观理性,是一种立法的理念和精神。另一个方面是立法要遵循立法工作本身的规律。这又分为两点,一是科学立法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立法制度安排,其实质是专业化、规范化的知识积累;二是科学立法体现为立法技术的科学运用,这是工具意义上的,强调立法表现形式的科学化。

2、科学立法是新形势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近年来,党中央一再强调,要坚持和推进科学立法。这是对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它简洁明了地回答了新形势下我们“立什么样的法、怎样立法”这一重大命题。科学立法的重大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学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U1] 。目前,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法律法规,而是更多地关注法律法规好不好、管用不管用。古人云:“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讲的都是立法要立良好的法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U2] 如果立法先天不足存在质量问题,执法、司法、守法就不可避免地出现问题,甚至引起不良后果。所以,今天我们党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提出了“科学立法”,这是一个重大的提升。“有法可依”重在解决法律法规的“有无”和“数量”问题,“科学立法”重在解决法律法规的“好坏”和“质量”问题。“从‘有法可依’到 32 46098 32 14987 0 0 4157 0 0:00:11 0:00:03 0:00:08 4157科学立法’,是我们党鉴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现状,所作出的立法工作重点的重大调整,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已开始了从‘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

第二,科学立法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U3] 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治,没有立法,法治无从谈起。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结合体,这一一体化建设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科学立法问题。没有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就失去了依据,就没有科学的法治中国建设。立法不科学,法与法之间相互冲突,就无以保持法制的统一性;立法不科学,不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情况,法律制度就无法达成预期的调控社会的目标。科学立法是中国法治发展的新要求,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新期待。

第三,科学立法是法律本身属性的必然要求。法律是一门科学,是人类对自身所处社会关系的一种高度自觉的认识。法律是主观意识,但它属于客观世界。法律虽然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是人类通过主观活动创造的成果,但是法律归根结底是客观的,是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在主观上的反映。法律的客观性要求法律必须正确反映客观规律,实现立法的科学化。

(二)科学立法的实现路径

1、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实现科学立法的前提是立法理念、指导思想的科学合理。《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U4]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科学立法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

第一,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的理念。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是科学的立法观。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认为,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产阶级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彭真曾指出:“实际产生法律,实际是母亲,法律是儿子。”他对民法起草工作的同志提出:“只有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制定出我国的民法,才能行得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一个方面的要求是,符合当代我国最基本的国情与实际。任何时代的立法,都必须立足于那个时代特定的国情。当前,立法要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维护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契合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体现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阶层的特点与利益,统筹兼顾各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现实情况。[U5] 立法只有符合了这些中国最基本的国情、最大的实际,才具有中国特色,才能站得住、行得通。另一个方面的要求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立法是人们在自觉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将客观规律及其要求以行为规则反映和表达出来的一种形式。因此,立法必须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与可能出发,正确反映社会的公共需求,体现客观规律。

第二,立法应当解决现实问题的理念。这是立法从实际出发的必然要求,也是立法符合客观需要的基本体现。科学立法要求立法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产生社会效益。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应当成为立法的一项基本理念和要求。在立法中坚持问题导向,就是从客观实际出发,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和目标,来决定立什么样的法,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就是要及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回答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就是要进行立法成本、守法成本、执法成本社会效益分析,深入研究立法所要达到的经济社会效果,增强立法的实效性;就是要杜绝单纯的贯彻领导意思、应付考核需要、体现政绩工程而立法,增强立法的客观性。立法解决现实问题,在我国著名的例子如“醉驾入刑”的规定。“醉驾入刑”的规定,对有效解决醉酒驾车这一突出社会问题、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产生了十分显著的效果。[U6] 

第三,科学合理设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任何客观现实的利益在法律上都表现为权利(包括权力)。权利如同经济关系中的商品一样,是立法与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元素和细胞。正如当代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所言:“权利是建造法律的基本材料”。法律规范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科学立法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客观地认识实际生活中的各种利益需要,并合理地加以确认和保护。立法应当以确认和保护人们的客观现实的利益需要为目的,亦即立法以保障权利为核心,坚持“权利优先”的原则,这是一切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然,对法定权利也不是绝无限制。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此外,还要考虑享有权利的空间、时间及应承担的义务。总之,要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既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又不能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除了权利与义务的合理配置外,与之紧密相关的,还需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与责任。对权利的最需要的保障还在于对国家权力的既依赖又制约。为了保障权利、实现人民权益,立法上必须授予国家必要的权力;同时,对国家权力的每一授权,都需要有相应的制约与限制,明确应承担的责任。权利是社会性的,权力是国家性的,社会主体的权利正是国家权力不得逾越的边界。当前,立法需从过去注重“立权”转变为更加注重“立责”。立法实践中特别是要注意防止那些侵犯公民权利的部门利益倾向,尤其是在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为规范时,需反复研究、充分论证,进行成本效益评估,除确有必要外,能不设的不设,可设可不设的也应尽量不设。

2、完善科学的立法体制和机制。立法体制和机制是立法制度最重要、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为了正确地反映客观规律、体现利益需求,必须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级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科学地规范立法权运行机制,构建科学的立法体制和机制。

第一,完善科学的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载体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立法权的配置是其中最核心的构成。我国实行的是统一、分层次的立法体制。[U7]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1982年宪法确立的,2000年颁布实施的立法法作了具体规定。实践证明,这个立法体制是符合国情、行之有效的,是比较科学的。同时,我们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适时修改立法法,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已于2014年8月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将于2015年3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完善立法体制,首先要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在立法权配置方面,需要着重研究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立法权限,包括明确全国人大与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界定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权限范围;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界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范围,给予地方立法较大空间;明确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范围,对规章权限进行严格限定。二是为适应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适当扩大立法主体,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予以限定。三是对授权立法进行严格控制,明确授权立法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等。确定清晰有别的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权限范围,对于保持法律规范的和谐统一,防止立法交叉、打架,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科学的法律体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二,完善科学的立法机制。立法机制是关于立法权运行的制度安排。[U8] “科学立法要求我们必须科学地立法即立法过程必须是科学的。科学立法要求立法过程具有科学性,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立法法对立法程序特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针对我国立法现状,还需要完善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作为立法程序的首要环节。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是立法活动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展的重要保证。立法法修改时,需要明确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特别是建立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机制,在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科学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二是完善法律法规起草机制。法律法规的起草对立法质量至为重要。立法法修改时应当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对法案起草部门、委托起草、起草要求等提出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法案起草工作机制。三是建立立法内容评估机制。对提请审议的法律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效果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出台前评估。对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了解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为适应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适时修改法律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3、运用科学的立法技术。立法内容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技巧表达出来,立法技术是用以促使立法臻于科学化的一种方法和操作技巧。“立法原理、立法制度与立法的性质和内容关联更紧,立法技术对立法的科学化程度作用更大。”当前,我们在立法技术上需要改进的主要有:一是努力实现“回应型”的立法模式。[U9] 准确把握和科学处理立法时机的选择与立法超前性、立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立法的稳定性与发展性这几对关系,努力使立法选择恰当的时机和保持适度的超前;在制度设计上既要有一般性的、明确的规定,又要有特殊的、变通性的规定;在效力维持上,既要维护法的严肃性、权威性,不能朝令夕改,又要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不断制定新法或者修改、废止旧法。二是积极推行精细化的立法方法。要少一些原则性、宏观性的条款,多一些细化、量化的规定;少一些宣示性、号召性的条款,多一些实质性、具体化的规定。能具体尽量具体,能明确尽量明确,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改变以往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结构完整的常规立法形式,努力改变重复立法、层层转抄的做法,有几条立几条,管用几条就定几条,有的放矢对关键条款进行深入研究和审议,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立法体例要科学合理,立法语言要明确具体,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可理解性、可遵循性。

4、坚持科学的立法态度。立法总是由特定的人起草制定的,立法者的素质和态度对立法的科学化至关重要。[U10] 立法者需要有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科学立法是对主观立法、经验立法、封闭立法的否定,客观事物的状况决定了立法的过程,而不是立法过程决定了立法所调整的事物。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立法者应当“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在立法中要大力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不能浮在面上;要创新并灵活运用不同形式,力求摸清悟透实情,去伪存真;要准确认识和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找准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探求科学应对之策。[U11] 立法者还要有开放的视野。立法要立足本国国情和实际,但也要做到立法视野的全球化,注重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

(三)科学立法要求提高立法民主化水平

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密不可分、相辅相成。如果没有坚持民主立法,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很难说真正做到了科学立法;如果没有科学的程序和方法,所谓的民主立法可能只是流于形式。为了科学立法,必须坚持民主立法;为了民主立法,必须坚持科学立法。科学立法可以更好地体现立法的民主化,民主立法也能更好地促进立法的科学化。[U12] 只有把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才能在民主的基础上实现正确的集中,使法律真正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真正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民主立法要求“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属于人民”。[U13]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当前,推进民主立法,需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进一步健全民主开放包容的立法工作机制。着力发挥立法机关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大人大组织起草重要法律法规的力度。同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企业事业单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使各方面的意见和关切得到充分表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广泛凝聚社会共识。(2) 进一步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U14] 近些年来,在公众参与立法方面我们进行了一些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今后,要把公平、公正、公开贯穿立法的全过程,努力做到:①立法公开全面化,从编制立法规划、计划到起草、审议法案,实行立法过程全公开;② 征求意见常态化,完善立法座谈、论证、听证等规定,特别是要认真做好针对特定利害关系人或者特定专业技术问题的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工作,使立法听证、论证经常化、规范性;③参与形式多样化,除了立法法规定的渠道外,可以建立立法民意调查制度、立法民意评估制度,建立基层民主立法联系点,尝试创建社情民意调查研究机构,不断创新民众表达利益诉求的新渠道;④民意采纳刚性化,建立公众意见研究分析采纳制度,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反馈。(3)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建立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与制定立法规划、计划衔接机制,把办理议案、建议同制定、修改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起来。[U15] 在起草、审议法律法规草案过程中,邀请代表参与有关立法活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提出的意见。(4) 完善立法协商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开展立法协商”,这是对民主立法提出的新的重大要求。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对于立法中的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特别是设定普遍性义务的重大规定,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方面深入讨论、充分协商,以求得社会的最大公约数。

(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U16] 

科学立法不仅包含了对立法质量的要求,也包含了完善立法、为执法司法守法提供法律依据的意蕴。科学立法本身也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及时制定、修改法律法规,不断健全法律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逐步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10月27日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法律体系,需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努力使每一项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这是对立法工作的重大要求。立法符合宪法精神,主要是要做到:(1) 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实行的是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在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 制定、修改法律法规要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具有最大的权威性、稳定性,是制定、修改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3) 制定、修改法律法规要体现贯彻实施宪法的要求。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性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大问题,但要落到实处,还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完善宪法相关法,健全宪法实施的法律制度,是完善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

2、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法的功能和作用一般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规范功能,二是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的观点,是由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首先提出的。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更多或者主要体现在法的社会作用上。历史经验充分证明,法对行为方式的养成和社会生活的引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转变发展方式的任务相当繁重,解决社会深层次矛盾的压力非常大,法不仅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更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推动发展。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最重要的是要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同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先立法、后行动,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成为社会一体遵循的法律规则,真正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3、切实加强重点领域立法[U17] 。按照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应当重点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保护生态环境等领域,着力研究和推进立法工作。建议重点加快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慈善事业法、公共图书馆法,制定、修改土壤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引领推动相关领域改革;加强财政税收立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2020年前,全部将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制定法律;制定行政机构编制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收费法、国家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法,修改立法法、有关组织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完善国家机构设置、运行监督程序和反贪污腐败等方面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和文化产业发展;制定社会组织法、社区矫正法、社会救助法、电信法,修改刑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

4、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发展的、开放的,它需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而不断完善。立法工作要把握改革要求、发展变化,统筹做好立、改、废、释工作。及时对现有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是完善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要通过法律法规修改、废止和立法的解释等方式,及时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努力使法律制度适应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要建立法律法规定期清理工作制度,适时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工作。

5、积极探索法的编纂工作。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是指“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法”。法的编纂有助于推动法制统一,促进法的体系完善,有助于实现法的科学化、系统化。在中国古代,唐朝《永徽律》就是在《武德律》、《贞观律》两部法典的基础上编纂的;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就是经过编纂而成的法典;在美国,有经过编纂而成的统一的联邦刑法典、商法典等。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可以在总结过去立法经验,改造、统一、简化有关同类法的基础上,编纂《刑法典》、《民法典》、《商法典》。法典编纂的时机已经成熟,法典编纂的时代已经来临。

二、经典真题

1.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2015年6月24日下午内蒙古公务员考试面试真题)

2.孟德斯鸠说:法律制订是为了约束大恶之人,所以要使法律纯洁无暇,你怎么看?(2014年6月28日下午内蒙古公务员面试真题)

三、例题讲解

1.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2015年6月24日下午内蒙古公务员考试面试真题)

【题目审读】本题考查考生对于法律谚语的理解,观点中提出两层含义,即要制定良法,良法要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服从。我们要从两方面谈认识,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思维导图】

                           

【参考解析】

正如一句法律谚语曰:法律乃治国之重器,良法乃善治之前提。[l18] 材料中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全民守法;第二,制定良法。[l19] 这种倡导也正符合我国当下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趋势。倡导全民守法,制定良法,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有利于保护公民正当法益。

关于全民守法,[l20] 我认为是法律的本质含义,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也是公民维护诉求的利器。正如,秋菊打官司所言,我只要一个说法。

关于制定良法,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恶法非法。只有良法,才是公民本质权利的体现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否则极易出现,形同希特勒纳粹之恶法。

关于全民守法与制定良法的关系,正如明代张居正所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相比立法,守法更难。

实践中,怎样更好的在华夏大地推进全民守法,制定良法的氛围呢?个人认为可从以下几点努力:首先,立法上,[l21] 严把立法关,从严要求,制定良法。其次,执法上。严守执法关。从高要求,强化监督;最后,守法上,重在倡导,提升公民法律素养。

总而言之,正如韩非子所言,“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只要我们坚定的推行,全民守法,制定良法。一定会尽早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中国梦。

四、相关知识点链接

(一)请你就“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谈谈自己的看法。

【参考要点】

开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国家若善治,须先有良法。[U22] 立法是法治的龙头环节,龙头昂起来,龙才可能腾飞起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立法为“开路先锋”,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原因:立法进程没有终点。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社会实践永无止境,立法也永无止境。即使是一些法律比较完备的国家,每年也都会新制定或修改一批法律。我们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它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目前,仍存在一些重要领域法律法规缺失的问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问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衔接配套不够的问题,立法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对策:(一)立法质量亟待提高。[U23] 立法质量直接关系法治的质量,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目前我们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实际和人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提高立法质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立良善之法,根本途径在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努力使我们的法律立得住、行得通。

升华:

国富民强需要法律重器,但如果没有良法,则难以实现善治。

只有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下,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生产才能发展,社会才能稳定和谐。

法律冷冰冰的条文背后,应该有人文的温度,这样制定出来的法才是良法。

劣法非法,因为它徒具法的形式,而没有灵魂。

知识链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2010年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涵盖我国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截至2014年12月,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242件、行政法737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

(二)请你谈谈如何防止立法部门化和地方化

【参考要点】

开头: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但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很不平衡,从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我国宪法确立了既统一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立法法对全国人大与国务院、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立法程序、法的适用规范和备案审查作出了全面规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立法工作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和程序。

对策:(一)健全人大主导立法体制机制。[U24] 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立法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要在立法的规划、立项、起草、审议、修改、表决等各个环节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要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对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的起草,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为更好发挥主导作用、提高立法质量,人大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立法工作队伍,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

(二)加强改进政府立法制度。目前,政府部门承担着大量的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国务院部门还有发布部门规章的权力。必须完善政府部门立法程序,增强部门立法的公开性、透明性。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及时作出决定,不能为部门之间的分歧所掣肘而久拖不决。

(三)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在我国,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外,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较大的市以及民族自治地方都拥有立法权。要明确各立法主体在立法体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以及各自制定的立法文件的效力等级。各立法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立法,既不能超越权限,也不能背离程序。随着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推进,设区的市在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普遍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客观需求,但目前我国只有49个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市的数量,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三)请你谈谈怎样推进开门立法

【参考要点】

开头:开门立法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大举措。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随着人们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出更高要求。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握立法规律、遵循立法程序,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广泛听取、认真对待各方面的意见和诉求,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体现和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各项权利。

对策:(一)健全沟通机制。[U25] 兼听集思广益,沟通增进共识。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立法协商是对不同诉求进行比较和平衡的重要方式,要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还要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以更好统筹兼顾社会不同方面利益。

(二)拓展参与途径。广纳民意、广集民智,法律法规才能更接地气、更具民意基础。公开征求意见是公众参与的重要渠道,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今后,除公布法律草案初审稿征求意见外,还将公布草案二审稿广泛征求意见,使公众有更多机会发表看法。应积极探索完善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机制,为公众提供发表意见的平台。此外,还要建立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让人们知道哪些意见被采纳了,哪些意见没被采纳、为什么不能采纳,避免“你说你的,我改我的”,调动人们参与的积极性。

(三)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在长期实践中,我们探索形成了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很多有效形式。要创新和完善各级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

(四)加强组织协调。一部法律,往往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涉及多个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必须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要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推进立法精细化。

(四)就怎样使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谈谈你的想法。

【参考要点】

开头:说到法治与改革,许多人首先想到二者的矛盾:法治的特点是“立”,有稳定性;改革的特点是“破”,有变动性。但这一破一立之间,更是彼此促进、相互推进的关系。推进改革离不开法治的规范,法律又要适应改革向前推进的要求,发挥对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就是要着眼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立法工作,保证法治建设不偏离正确方向、推进改革不偏离法治轨道。

对策:(一)主动适应改革需要。[U26] 改革推进到哪里,立法进程就要及时跟进到哪里,增强立法的主动性和及时性。针对目前立法工作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问题,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分类做好相关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对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问题的应当及时释法,赋予法律条文更加准确、更具有针对性的内涵。

(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要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加快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民权利,推动法律体系完善发展。

(三)依法授权先行先试。对法律立改废释的条件暂不成熟而改革实践又迫切需要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特别授权先行先试,解决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升华:“法者,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立法是依法治国的第一道“工序”。随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将更加完善,必将为构筑法治中国的宏伟大厦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五、预测模拟题

【模拟题】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对于这句话你如何理解?

【参考解析】

宪法是人民制定的,一个社会是人民的社会,一个国家任何活动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根本利益,所以说,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U27] 而我国的根本目的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以为了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一定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

若要做到科学立法应该做到一下几点:[U28] 

(一)健全沟通机制。兼听集思广益,沟通增进共识。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立法协商是对不同诉求进行比较和平衡的重要方式,要开展立法协商,社会各个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二)拓展参与途径。广纳民意、广集民智,法律法规才能更接地气、更具民意基础。公开征求意见是公众参与的重要渠道。今后,除公布法律草案初审稿征求意见外,还将公布草案二审稿广泛征求意见,使公众有更多机会发表看法。应积极探索完善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机制,为公众提供发表意见的平台。此外,还要建立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让人们知道哪些意见被采纳了,哪些意见没被采纳、为什么不能采纳,避免“你说你的,我改我的”,调动人们参与的积极性。

(三)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要创新和完善各级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

(四)加强组织协调。一部法律,往往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涉及多个部门的权力和责任,必须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总体上解决了,执法越来越成为整个法治建设链条中最关键的环节。因此我们需要从以下几点进行改进:

(一)队伍需整合。要加快队伍整合,大幅削减市县两级执法队伍种类,在重点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二)执法要有据。严密的程序是公正执法的重要保障。要规范执法操作流程,重点围绕执法行为,对执法具体环节和操作步骤作出明确规定,便于执法人员掌握“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加强执法管理,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所有执法工作有据可查,有效预防随意执法、粗放执法等现象,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素质要提高。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直接面对基层,其职业素质如何,直接关系群众利益,关系政府形象。要在队伍管理和人员配备使用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杜绝“临时工执法”现象。科学配置人员编制,充实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以消除钓鱼执法、创收执法冲动。

“法者,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U29] 立法是依法治国的第一道“工序”。不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就不可能做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建成法治政府,就不能说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因此我们应该时刻记着:“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拓展阅读】

宪法最早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定,政治基础是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思想基础是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人权等思想,法律基础是法律体系的完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六、本章小结



 [U1]重点记忆,立法是根本!


 [U2]名言警句背会了,考场上用!


 [U3]关键信息要注意,牢牢记住不后悔!


 [U4]立法依据不可少,简而言之从实际。


 [U5]当前中国的最大实际!


 [U6]把这个例子熟练掌握,考场随机应变,想不起来高尚上的事例,就用它!


 [U7]说到立法体制,直接用这句话,专业且高大上!


 [U8]想用机制,用这个靠谱!


 [U9]专业术语,重在理解!


 [U10]立法者的素质对于立法工作也很重要!


 [U11]如何做到科学立法,这些对策很实用!


 [U12]科学立法的重要意义。


 [U13]民主立法的宏观概括,可以用在开头!


 [U14]途径很多,形式多种多样,记住其中的一两点就很好了!


 [U15]人大是我国制定法律的主体。


 [U16]宪法是制定法律的核心!


 [U17]这部分内容重点把握,我们经常答题很大,说到法律法规都是完善健全,不具体,这块的内容多看几遍,能记住最好了!


开篇引用法律谚语,能够彰显考生的文化积淀水平,并且通俗易懂。


没有把材料复述一遍,而是用术语进行解读,直截了当的指出了语句的含义。


结构清晰,内容完整,从两个角度详细展开论述。


在提出对策的环节,言简意赅,并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U22]名言警句式开头,有高度!


 [U23]重点记忆对策方面,这些对策在考场上可以直接使用!


 [U24]同上,大家提对策总是找不到点,这些内容可以帮助懒人提高面试成绩!


 [U25]找对策中的关键字记忆,这样在可以在考上快速回忆起来!


 [U26]不多说,不睡觉也要记住他们!


 [U27]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开篇强调的重要性。


 [U28]通过对策实现科学立法,也可以把上面我们的背的内容,用在这里!


 [U29]名言警句收尾,首尾呼应,棒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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