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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追踪30——司法监督

2017-08-08 华图教育 王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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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

一、知识点汇编

自中国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每一件刑事大案的审判的背后都伴随着汹涌的民意表达,民意表达体现了社会大众对维护社会公平,司法公开,执法公正的愿望,然而,大众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对我国法律精神的思考,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性判断,使得民意表达在群体的影响下演变为舆论暴力,舆论和民意的影响的出现导致一些重大案件的审判出现一定程度的变化和不确定性,不禁引发人们的担忧:司法是否会因为受到民意、舆论越来越多的干扰和影响,而失去其应有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一、民意是对司法权的有力监督

(一)民意约束可以防止司法权滥用

司法权作为国家的公共权力,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否则,就会像不受制约的权力一样走向滥用,活跃的媒体在国家治理逐渐趋向专业化的时代,通过展现权力的运行过程和影响,可以对公权力形成有效约束。

2003年3月,原籍湖北黄冈的孙志刚被广州市政府执法机关以三无人员的理由收押,在拘禁期间被收容所员工殴打身亡一案,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先后有8名学者上书人大,要求就此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2003年5月23日,盛洪、贺卫方等5名著名法学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200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是民意监督才有了孙志刚案的最后公正判决,体现了民意监督对中国司法审判工作的积极作用。

媒体是公众的“喉舌”,我国的媒体对司法的关注与评论越来越多,通过媒体对司法的曝光将有力震慑腐败,监督司法公正,新闻舆论对司法机关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不仅是大众参与审判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人民法院改进工作、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l1] 

(二)民意可以限制权力对司法的干涉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自身在审判中的公开性不够。首先是司法过程不公开。再就是司法结果不透明,裁判的理由和证据不对公众加以说明,判决理由过于简单对,证据也没有一个细致详尽的回应。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缺失,成为近年来众多简单的个案最终发展成为轰动全国性的公共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2006年4月21日,取款人许霆发及其同伴郭安山,利用银行ATM机机器故障,分别从ATM机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许霆,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该案被媒体广泛报道,民意认为许霆犯的是错不是罪,银行的强势导致法院重判。法学家就此进行了专题讨论,多数认为无期徒刑的判罚过重。2008年2月,许霆案由广州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法院做出了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广东高院随后维持了五年的判决,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

现代民主政治要求国家权利运作的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可以极大地中和、限制权力对司法的干涉,民意参与对司法的监督对于当下中国是极其必要的进步。

二、民意越界损害司法独立

民主和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主题,民意监督是言论自由及民主社会的一个横切面,社会生活中缺乏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平等的权利表达和利益博弈,将有可能不断催生“网络暴民”“网络水军”“舆论暴力”等现象,汹涌而来的民意,将司法逼到墙角,司法审判将有可能被偏激的民意所“挟持”。

(一)民意的双刃剑效应

媒体言论过于强权,或者以真理自居,或者煽动民意,对司法施加压力,都有可能造成案件实际上是由媒体判决的结果。媒体的双刃剑效应在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格外凸显出来,它可以让一些案件得到较为公正的审理,同时也能够施加更大的压力使司法屈从于舆论,从而加剧司法判决与法律准则之间的背离,也进一步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加剧了司法权的边缘化。

舆论作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在舆论对司法权发挥作用的同时,新闻媒体报道有可能损害司法权威,甚至造成“媒体审判”。 当法院被新闻媒体所激起的公众舆论喧嚣所包围时,强大的舆论就很有可能对公正审判造成巨大的压力,导致法院丧失公正性和独立性。通过法律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保护,新闻媒体可以发挥监督政府和司法的作用,但是法律决不允许新闻媒体超越界限形成“媒体审判”,也就是说法律不承认舆论对司法行为的是非判断,也不允许舆论说服或者强制法院作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

(二)民意可能是非理性的

在雅典的6000人公民大会上,即使每个人都是苏格拉底,雅典公民大会也只可能是一群暴徒”。[l2] 某些时候多数人的意志和欲望完全可能受制于主流的意见,而某些场合下越是非理性和情绪化的意见就越是容易成为主流,民意也就可能是非理性的。

在缺乏制约机制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对司法案件所作的报道,及其报道中带有主观臆断的渲染评论,很容易掀起民众非理性甚至是极端的情绪表达,当民众的非理性呼声超越了舆论监督的界限,就会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司法独立,民意才能有效监督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又要求人大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这表示,立法就是将已经形成共识的民意上升为国家法律。

(一)上与权力保持距离,下与民意保持距离

1.上与权力保持距离

法院在权力运作逻辑上强调的是权力运行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我国司法体制带有极强的司法行政化色彩,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不仅机构设置依附于行政机关,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完全一致,法院的人、财、物也依赖于地方行政,在内部管理体制方面也仿效行政建立起一套“上命下从”的权利架构。法院院长就是该级法院的首脑和最高长官,接下来是庭长,院长、庭长与所属法官之间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上下级关系,他们对下级法官具有指挥、命令的权力行政色彩浓厚的管理体制亦感染到上下审级法院。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上下审级法院之间本应当是一种审判监督关系。但在现实中,上级法院的法官可以在下级法院法官审判案件时,作出批示、指示,甚至提前介入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下级法院基于上下级关系,也只能接受服从。上下审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被简化为一种行政式上下级关系。这种司法运作的行政化趋向,使法院司法工作丧失了独立性和公正性,司法权威面临重重质疑,产生了广泛的司法信任危机。

司法权的重心在于法官个体,只有确保司法官员的个体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重要基础,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甚至是上级命令的干扰,都可能动摇法官的自由心证。法官司法过程中必须在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根据自己听审后形成的事实印象,援引法律规范对纠纷作出最后裁断。

2.下与民意保持距离

在当今网络信息时代,公众对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信息及时性的要求越来越高。法院积极畅通新闻媒体和网络民意沟通渠道,倾听民意、了解诉求,自觉接受监督,增强公开透明维护公正,不断深化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法院开展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公众交流平台,使单一的司法公开成为双向司法交流,积极满足公民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愿望,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积极面对公众质疑,将民意与法律相协调统一畅通民意沟通渠道。

司法必须严格接受法律规则的约束,在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要“听取”民意,而不能“听从”,更不能“盲从”于民意与舆论,更不能被民意所“绑架”,否则,司法将沦为社会舆论的工具,丧失其应有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司法的权威性也将随之动摇,司法判决不仅难以令当事人信服,更无法接受历史的检验。

(二)独立的司法才能培育健康的民意

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认为:“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官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干涉和影响,否则他们就不再是法官了。” 马克思也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l3] ,司法权和司法活动的的性质决定了司法的独立性。司法所追求的价值和目标是公正,而公正的前提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没有中立就没有公正而言。司法公正的要义在于强调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是法官的个体独立。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布南先生的观点,“在法治国家,从来不主张法官根据群众意见或社会的普遍呼声去裁判。如果把群众意见或社会观念作为参照物,法院就会根据同情或义愤、根据政府当时的政策及流行的政治观念,或者专栏作家溃漫、武断的看法修正其判决。如果这样,他们就不能维护法治。在我们的法院,判决是否具有群众性并不是判断法官是否真正履行司法职责的准则。必要的时候,法治必须抵抗公众意见的力量,抵抗对公众意见可能产生影响的人的力量。”由此可见,美国辛普森案件中,虽然媒体制造声势浩大的社会舆论以及七成以上的美国人认为辛普森有罪的民意调查,但陪审团进入司法程序后,听到的是双方的辩论,而不是单方面的命令。这就形成了独立的司法结果:尽管民意和舆论可能都认为辛普森有罪,但陪审团最终还是认定辛普森无罪。当然,部分舆论会认为,法院放掉一个真正的杀人犯,也就失去了司法公正。但,实体不公,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司法制度正义性的普遍丧失。特别是,当对某一个案的审判与一代人法治观念的建立和国家法制纯洁性的维护产生冲突时,以后者为先、为重,应该是毋庸置疑的。

法官只有秉持对法律的理解,坚持司法运作的客观规律,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严格执法,才能维护司法独立与公正,净化司法审判的土壤。

二、经典真题

1.法律必须有舆论监督你怎么看。(2015年6月26日下午内蒙古公务员考试面试真题)

2.有人说法律审判需要舆论监督,还有人说,舆论不能影响法律审判,你怎么看?(2014年6月22日上午内蒙古公务员面试真题)

3.现在最高法开庭审理案件利用媒体、互联网进行现场直播,你怎么看?(2014年6月22日下午内蒙古公务员面试真题)

三、例题讲解

例:法律必须有舆论监督你怎么看。(2015年6月26日下午内蒙古公务员考试面试真题)

【测评要素】综合分析能力

【题目审读】司法必须严格接受法律规则的约束,在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要“听取”民意,而不能“听从”,更不能“盲从”于民意与舆论,更不能被民意所“绑架”。只要把握住答题的两方面内容,论述有理即可。

【考点导图】

                           

【参考解析】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法律已经成为维护个人权益的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石,推动国家繁荣富强的中坚力量。随着我国政府执政方式的转变,政务公开的不断加强,舆论开始越来越多的成为人民表达意见的一种有效渠道[l4] ,因此,有人认为,法律必须要有舆论监督。这句话恰如其分的体现出了舆论对于法律制定和落实的重要作用[l5] 

首先,科学立法要求我们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是由我国的国体决定的,法律制定和实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立法这一过程中,必须要调动人民的力量[l6] 进行参与和监督,在立法过程中,通过舆论监督,能够很好的起到“查缺补漏、拓宽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的作用。

其次,公正司法呼唤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司法审判作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对公众法制教育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根本。一个错误的判罚很可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从赵作海到呼格吉勒图,从聂树斌到杨元忠,[l7] 一个个鲜活的案例陈述着沉甸甸的事实,也拷问着司法部门的底线和良知。这些都证明,将司法纳入到舆论监督中,是避免一些冤假错案的必要途径。

再次,严格执法需要舆论监督保驾护航。时下,我们有时可以看到一些不文明的执法行为,例如久经诟病的城管暴力执法事件,由于一些执法者素质低下,执法能力有待提升,导致此类事件时有发生。因此,为了更好的营造一个良性的执法环境,就必须有舆论监督的涉入[l8] ,让权力在监督下运行,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为民、惠民”。

舆论关注某一案件,体现的是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是对法律制度的反思和监督。由于我国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内“三权”不分,县官兼任法官,使得国人头脑里的“青天大老爷”思想根深蒂固,直到现在还有层层上访、拦车喊冤和万民请愿,以此通过舆论影响司法判决。因此,舆论监督在发挥自身作用的同时,也要进行正确导向,合理监督。不要以舆论过度干预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同时,一些新闻媒体等职业人员,也应该恪守道德底线和职业良知,[l9] 共同推动舆论监督发挥其更好的作用。

四、拓展知识汇编

(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扎实工作、奋发有为

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司法改革,加强检察监督,强化队伍建设,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第一,加强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切实保安全护稳定促和谐。严惩敌对势力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宗教极端活动。严惩黑恶势力、涉枪涉爆、制贩毒品、拐卖妇女儿童、制假售假、校园暴力、暴力伤医等犯罪。突出惩治欺压百姓、胡作非为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推动完善乡村治理。突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惩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和行业危害安全生产犯罪。严厉打击危害国防安全、军事利益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依法惩治“校园贷”[l10] 涉及的犯罪。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

第二,充分发挥法治保障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预防、教育职能,积极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突出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知识产权、侵占专项补贴资金等刑事犯罪,严肃查处企业兼并重组、重大工程建设、棚户区改造、退耕还林还湖还草等环节职务犯罪。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严惩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及洗钱、地下钱庄、网络传销犯罪,严惩“老鼠仓”等证券期货领域犯罪。深化专项立案监督,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正确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严肃查处侵害企业产权犯罪,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保护企业家精神。

第三,坚持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l11] 坚决贯彻党中央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面落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指导试点地区检察机关配合做好职能、机构、人员转隶工作,建立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的协调衔接机制,在反腐败斗争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非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要毫不放松抓好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点查处权力寻租、利益输送、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贪污贿赂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犯罪,严肃查办群众身边的“小官大贪”。继续集中惩治和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对“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重点工程项目开展预防监督,实行挂牌督办。深入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

第四,大力加强检察监督。全面强化刑事检察监督,完善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和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机制,更好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深入推进民事检察监督,常态化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加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l12] 。积极探索行政检察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深化控告申诉检察监督,畅通来信、来访、网络、电话、视频等渠道,依法解决群众诉求。强化未成年人检察监督,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门检察监督格局,支持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履职。

第五,锲而不舍推进司法改革,促进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从严掌握员额比例,严格入额标准和程序,建立员额退出机制[l13] 。全面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深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推动完善立法。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升级12309举报电话和网站,增加检察服务、监督评议等功能,建设检察为民综合服务平台。强化大数据战略思维,深化“智慧检务”建设,实现四级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检务公开等“六大平台”全覆盖。

第六,坚持严字当头,建设过硬检察队伍。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落实巡视反馈意见,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践行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培育检察职业精神。加强分层分类分岗培训,弘扬“工匠精神”,解决“本领恐慌”。推行青年检察人员导师制。加大对新疆、西藏和四省藏区、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基层检察院帮扶力度。支持中西部地区检察人才建设,加快民族地区双语检察人才培养。深化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健全案件质量管理机制,严格执行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检察权运行。从严惩治司法腐败,坚决防止“灯下黑”。

(二)自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及对策

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自媒体的发展极大的改变了公众的生活质量,也给公众参与司法提供了便利。唤起公众对司法的关注,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一直是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孜孜不倦的追求,而现代信息技术为这种期待提供了可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让公众参与司法本是一件值得欣慰的事情,公众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参与司法,充分挖掘舆论监督的潜力本是实现监督方式多样化的手段之一。然而,矛盾总是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有富裕就有贫穷,有长就有短,有高就有矮,有正义就有邪恶,有利就有弊。事与愿违,自媒体的快速发展在便利公众参与司法的同时,不断干预司法独立,左右司法的过程,影响司法的公正,让司法泛政治化、泛道德化、泛片面化,对司法产生了一系列影响,足以引起高度重视。

自媒体(We Media),即公民媒体(citizen-produced media),是指“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接之后,一种逐渐开始理解普通大众是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自媒体说的通俗一点就是公众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或者说自己可以掌握的传媒工具来进行传播信息、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一种途径。通过自媒体,公众可以通过比如微博、QQ、微信朋友圈、人人网、天涯社区等等来表达自己现在的感受、心理历程以及对外界其他事物的看法。自媒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由作为非专业记者的普通公众直接使用,具有对抗、修正或者弥补传统大众媒体的报道内容并传达出多元化和自主化的观点或意见的强大功能。因而自媒体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表达公众诉求的途径。公众可以通过自媒体随时发表自己的感观感受,对社会上发生的焦点问题表达自己的意见传播给其他人知晓并可以进行相互交流,通过这种方式让他人知道、理解自己的想法,并通过网络不断的拓展延伸传播到该信息想要触及到的地方。

1.自媒体的特征——大众化

与传统媒体相比,自媒体可以说具有近乎无限的潜力,这种潜力会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时间的变化不断为更多的人所掌握而传播。传统新闻媒介需要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新闻工作者进行专门从事,其报道相对来说具有客观性、理性以及真实性。因此,传统新闻媒体显得更为专业化,精英化,具有更高的可信度,能够对事实有一个公正理性的报道。而自媒体由于摄入门槛低,只需要经过简单的粗加工制作就可以完成,并形成一种强大的信息传播。几乎每一个公众都能进行操作,其大众化的特征显露无遗。

2.自媒体的特征——快速化

传统新闻媒体需要经过深加工并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传播,在进入公众视野之前甚至有审查的环节,审查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报道不实,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争端,因此,传统新闻媒体比较审慎。而自媒体没有相应的审查环节,公众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意见表达,加之发送信息简单快捷,具有高度快速化的特征。公众对自己身边发生的事情可以在第一时间通过自己的社交平台进行传播,一传十,十传百,很快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让涉事的当事人及网络监督措手不及。

3.自媒体的特征——情绪化

传统新闻媒体讲究客观真实,并对报道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然而自媒体几乎可以随意发泄自己的不满,只要自媒体的使用者愿意,就可以随意通过自媒体表达自己的情绪,并让这种情绪不断延伸,进而影响人们对事物的判断,对事情的真实性很难进行界定,从而引发一系列负面影响。情绪化的发泄是最不可靠的表达,它产生的负面影响甚至是正面矫正无法逆转的。自媒体领域中的匿名性导致公众自控能力降低,使得情绪化泄愤事件增加,而这种情绪化发泄和情绪化感染下的议题很难进入理性的轨道。

自媒体与司法参与

近年来,由于自媒体的快速发展,公众对司法的参与也越来越广泛,这对推进依法治国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司法公开势成必然,司法公开最大的一个途径就是通过传媒进行公开。通过舆论来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是司法监督的一个重要方式,这也是近年来法院加强自我监督的一个手段,针对一些公众比较关注的案例,法院允许媒体进行适时报道,提升司法公信力,强化司法公开制度。[l14] 随着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传统新闻媒介和自媒体已经交叉参与到司法过程中,传统新闻媒介对部分案件报道后后,公众又通过自媒体这个平台来表达自己对个案的意见,从而参与到司法的过程中。同时,公众通过自媒体在网络上对某一案件进行信息传播,引起传统新闻媒介的关注,进而引起传统新闻媒介参与到司法过程中。“快餐现象”本不应该出现在司法参与过程中,毕竟司法过程是一个严肃的过程,需要经过大量的举证和推理,不是三言两语就能说的清楚,阐述的明白。然而,自媒体的发展由于受到的约束可以说没有,导致“快餐现象”在自媒体参与司法过程中同样大量存在。自媒体参与司法的过程可以说就是一个唯结果论或者发泄论的过程,每当一个案件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时,自媒体就强行介入,不考虑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只对结果进行关注,然后根据结果来进行主观评判。比如“许霆案”、“掏鸟案”。自媒体根本不考虑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只根据自己心目中的“法律”进行评判,对法院的判决进行大肆抨击,其结果及产生的影响在这里不做评价。公众参与司法本是一件好事,但是眼下公众无疑有过度参与司法之嫌,公众过度司法参与的表现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超越司法公开的界限,侵犯个人隐私。[l15] 案件发生并被报道后,公众通过微博、人肉搜索等手段广泛传播当事人及其家人隐私,包括其家庭住址、个人照片,甚至丈夫、子女的个人信息都成了自媒体竞相关注的焦点;司法的严肃性被好奇心以及低俗的、极具人格侮辱性的娱乐心态一扫而光。二是超越司法的属性,导致司法问题泛道德化、泛政治化、泛情绪化。由于公众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也缺乏相关的法律素养以及谨慎的态度,案件发生后,公众首先进行的就是道德判断,不顾事实真相,道听途说,片面的将案件当事人提升到人格、人性、极端“正义”上,否定司法判断;之后上升到政治层面,对政治进行大肆抨击;部分公众缺乏冷静的思考,不断的进行情绪发泄;至于公众的这种情绪化发泄有没有险恶用心或政治目的让人难以判断。

自媒体对司法的消极影响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保证司法独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不得干预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权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及个人均不能行使司法权,也不能对专门机关行使司法权进行干预和影响。法官审理案件依据的是事实和法律,而不是依据个人情感、道德乃至情绪,法官必须保持中立,做出理性的判断,这是司法权行使的应有之义。当前,由于自媒体的快速发展,公众参与司法的热情不断高涨,甚至可以说几乎每一个人都想通过这么一种方式来体验一次当法官的感觉。部分公众高举正义之剑简单轻率甚至粗暴的对案件进行判断,一旦法院的裁决和他们的判断大相径庭时,他们再次高举正义的大旗不断对法官、法院乃至法律进行无情的抨击,他们坚信真理掌握在他们手中,他们才是真正的“法官”,甚至用“民意”来裹挟司法机关。部分公众甚至为了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大肆造谣,歪曲事实,曲解法律,造成另一部分公众不明真相,以讹传讹,严重破坏司法独立,干扰司法程序。自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在案件尚未审结前,率先对案件做出判断,依靠极其有限的信息对涉案人员进行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者败诉等结论。自媒体的这种荒唐“僭越”对司法案件形成了强大的“话语霸权”,以至于形成了一种完全不同于司法审判的“自媒体审判”模式。

丹宁勋爵认为:“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l16] 法律及法院的存在从某种程度上就是为秩序而存在的,秩序也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法院审理案件就是对一切敢于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矫正,防止社会秩序遭到破坏,进而影响公众的权益。然而,公众通过自媒体的强行介入在强化对打击破坏社会秩序者印象的同时,不断冲击着司法秩序,对司法秩序形成严重干扰。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观念,冲击正常的社会秩序。司法秩序遭受冲击有其客观必然性,但是司法秩序是最迫切也是最需要得到维护的,如果司法秩序得不到维护,其后果让人难以想象。当前,公众通过自媒体对司法秩序最大的冲击就是以势压人,强行介入,通过舆论侵犯他人隐私,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企图改变法律本应维护的秩序。由于自媒体领域的匿名性导致追责难,同时受害人往往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难以维权,导致自媒体对信息的传播更是肆无忌惮,无所畏忌,严重干扰司法秩序及社会秩序。

媒体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能够对各种政治权力起到相当程度的制衡作用,以至于在西方学界看来,媒体可以被视为与立法、司法、行政并立的“第四种权力”。“它(报纸)使政治生活传播于这个国家的各地。它经常瞪着眼睛不断地观察政治的秘密动力,把搞政治活动的人依次推上舆论的法庭” 。这是托克维尔在观察美国后发表的意见。由此可见,媒体的力量有多大,它甚至能够左右政治权力。媒体拥有如此强大的力量,它本应成为一把良善的利剑,揭露丑恶,抨击邪恶,矫正民众的视野,强化民众的正义观念。然而,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以及传统媒体的管理不善,本应是维护正义的利剑在特定的时代发生了变异,至少媒体已经不像它宣言的那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而是戴着有色眼镜在看世界,在极强的目的性中发表自己的看法,表达自己的意见,不惜歪曲事实,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l17] 在司法实践中,强化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有利于进一步确保司法公正,防止恣意乃至腐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揭露丑恶,弘扬法制也有积极、正面的意义。然而近年来,在利益的驱使下,部分媒体追求新闻效应,偏离事实本身进行大肆的报道,欠缺理性的判断,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这一极不正常的现象由传统媒体向自媒体延伸,自媒体由于大众化、情绪化等特征突出,自媒体在歪曲事实、缺乏理性判断这一方面比传统媒体做的有过之而无不及。通过舆论对司法的监督经自媒体的僭越甚至有完全变异的趋势,本应发挥积极作用的媒体监督由于自媒体的不受约束,非但没有在强化舆论对司法监督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反而在舆论强化对司法监督方面产生消极影响,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司法舆论监督。

自媒体对司法的积极影响

我们在看到自媒体对司法产生的消极影响时,也要看到其积极的一面。自媒体在参与司法过程中有两大群体,即“法律人群体”和“普通公民”,其对司法的参与产生的影响截然不同,必须审慎并加以区别的对待。“法律人群体”与“普通公民”通过自媒体对案件的关注重点和视角上存有一定偏差:“法律人群体”相对来说更为理性,看重个案在法律上的典型性,并希望通过自己的专业眼光对个案进行挖掘,从而达到对个案背后的制度性问题的追问、反思。而“普通公民”则猎奇心过重,热衷于关注案件的“戏剧性”、“娱乐性”,他们对个案的关注常常远超对于制度性问题的关注,即使有少数普通公众持有严肃的态度也因为自身知识结构的缺陷导致理性分析的缺失。自媒体领域中的“法律人群体”只属于少数,而“普通公民”则属于大众,因此,自媒体在参与司法过程中可以说先天不足,本身就是持有缺陷的在参与,寄希望于自媒体对司法的参与形成有效的监督实为不智,当然也应看到“法律人群体”通过自媒体参与司法的积极影响,其发表的意见有相当程度的建设性。与此同时,自媒体可以使不同利益驱动的、多元化的主体发布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毫无障碍地进入舆论场域,从而使得公众舆论具有多元化和差异化的特点。而这种多元化和差异化的特点被别有用心者加以利用,产生的社会影响不仅影响司法独立及其秩序,甚至造成社会的动荡。在产生这些消极影响的同时自媒体可以使公众的舆论监督得以深入到审判的各个环节、各个细节,强化媒体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另外自媒体具有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能激发出公众司法参与的热情,从而使得“沉默的大多数”开始发声,这些“沉默的大多数”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处在不同的社会位置,他们对审判的关注,可以使以前的监督死角成为曝光的区域,有利于强化舆论对司法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自媒体对司法产生消极影响的一些对策

自媒体对于司法的消极影响在可预见的历史进程中仍会持续。由于国家管控、公众的情绪化参与等因素导致自媒体公共领域的形态本身还不成熟,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来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矫正。强化公开,敢于应对,要对部分敏感案件进行及时的回应或答疑,防止错误解读,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防范,适当进行约束和规制,探索对自媒体的管理机制,防止自媒体的消极面持续发酵进而干扰司法和正常的社会秩序是完善当前舆论对司法监督的重中之重。

(一)强化公开,敢于应对

当前,自媒体对司法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影响,严重干扰了司法独立。面对这一新问题,司法部门要敢于直面问题,解决问题。自媒体对司法产生的消极影响其中很大一个因素就是司法不透明,缺乏公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司法公开,阳光司法已经成为司法发展的一个新趋势。目前,自媒体对司法产生误读的现象增多,歪曲事实,以讹传讹很大程度上是自媒体的使用者缺乏对司法的理解,掌握的信息非常有限,导致一叶障目,这和司法的公开程度不够、缺乏反应机制有很大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媒体对一个案件进行报道后,司法部门对于媒体的一些报道往往不予理睬或者重视不够抑或反应不及时,不能对媒体的报道及时进行答疑,导致自媒体在这个时间差快速发酵,最后引发“民愤”,本来一个很正常的案例进过这么一发酵,最后导致舆情一边倒,总是认为司法不公。因此,强化司法公开,进一步扩大对司法的公开程度是应对自媒体产生消极影响的一个重要举措。在保证当事人的隐私不被侵犯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对案件进行及时回应,防止自媒体的不正当解读。司法部门,比如法院等要充分利用内设的宣传科等部门对网络舆情进行及时跟进,及时回应媒体的报道和不正确的解读。适时邀请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案件进行及时的答疑,做到有法有据,无懈可击。

(二)加强防范,合理规制

自媒体本身的特征,导致自媒体很难被进行监管,因此,防止自媒体对司法产生进一步的消极影响,就是要提早防范,及时防范,合理规制。当前,对自媒体的监管缺乏一套有效的监管制度,这也是当前自媒体泛滥成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当前机制体制不健全的前提下,司法部门要做的就是及早防范,尤其是对一些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的敏感案件,要提前做好防范措施,不要事到临头来抱“佛脚”。一旦舆情有对案件进行过度乃至错误解读时,要及时防范,正确回应。当前,媒体的监督有变异的趋势,这需要有关部门对传统新闻媒介强化监管,要加强对报道的准确性以及真实性的审查力度,不能让一些别有用心者,巧立名目,损害司法权威,破坏司法公正。对一些不断制造舆情危机(不称职)的新闻工作者进行合理的规制,强化对传统新闻媒介的监管规制,防止传统新闻媒介的失实报道引发自媒体的以讹传讹,干预司法的正常进行。积极探索对自媒体的管理机制问题,要高度重视对自媒体的管理,从实践中总结经验,从对策中优中选优,及早化解自媒体对司法产生的消极影响。

 

    

人民日报微评:要用法律维护慈善的价值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增添了不少监督条款,推动红十字会进行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从法律上对红十字会人道主义运动和慈善事业予以支持和规范。这是红十字会适应新形势的改革和完善。

 

在时间的长河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始终熠熠生辉。但是,近年来的一些恶意炒作,使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质疑。这与红十字会制度缺少约束、信息公开不够等不无关系。慈善本是“玻璃缸里的鱼”,所有捐赠人都有权利了解款物去向。尤其是近年来慈善公益事业迅速发展,红十字会经手的捐赠款物越来越多,数额巨大。在这种情况下,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信息公开制度自然进入公众视野,并备受关注。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在三个方面对监督机制进行了完善:

一是专门增设监事会,形成理事会、执委会和监事会权责分开的新的治理结构,即理事会负责决策,执委会负责执行,监事会负责监督。

 

二是将“经费与财产”一章修改为“财产与监管”,规定红十字会应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三是专门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凡是侵犯红十字会权益的,都要分不同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条款有利于保护、支持、规范红十字会的发展。监事会内化为内部机构,比原先尝试过的社会监督委员会更加有利于自我监督。增加“法律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红十字会这一百年国家品牌,维护人道主义尊严以及慈善的大爱价值。这两方面完善了红十字会的内部治理结构,使其作为社会组织更加纯洁、中立。接受第三方机构的审计,则是从外部层面完善社会监督,使得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形成了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一体化的较为完备的体制。

 

对于红十字会来说,法律是约束,更是保护。有了法律的护航,才能让红十字不带灰尘,更好地维护慈善的价值。

 

提高引导舆论的“媒商”

当前的舆论场中,主要有三大参与主体: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妥善处理好这三大主体的关系,可以有效引导社会舆论。这其中,领导干部的媒介素养至关重要。借助互联网技术手段,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满足他们的知情权,保障他们的监督权,在发生突发舆情时让权威发布跑赢谣言……能否引导好舆论,考验着我们的“媒商”。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媒体介质发生了巨大变化,从门户网站到微博微信,再到视频直播等,新闻信息载体从文字更多地过渡到影像,群众了解新闻的途径由报纸、广播、电视向移动客户端转移。面对这样的情况,需要构建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新媒体阵地,更需要更新传播方式、升级传播理念。

 

为此,各级党委政府一方面要摆正自身位置,用“善政”“良政”取信于民,靠“公开”“透明”加强与媒体的沟通联系。另一方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尊重媒体,加强信息沟通,把握舆论发展规律。在此过程中要善于区分合理诉求与谣言蛊惑,对网络恶意造谣及时查处。同时,也应该加强以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对新媒体平台的舆情调控能力。

 

应当看到,社会公众既是新闻舆论事件的当事人,也是新闻信息的传播者。现实中,少数群众在自身诉求受损时,会通过编撰相关信息在各种自媒体平台推送,希望通过网友的转发、评论,引起社会关注。传播学中有与“沉默的螺旋”相对应的“偏激共振”现象:部分人较为偏激的观点,在交流互动中被不断强化。在偏激共振之下,情绪容易极端化。但随着时间推进、调查深入,更多事实浮出水面,一些舆情事件最终变成了“反转新闻”。

 

针对这些现状,我们应及时总结近年来出现的经典网络舆情事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引导网民客观分析,不跟风、不盲从,“让事实飞一会儿”。具体来讲,要区别不同类型的网络群体,根据各自的特点加以引导,解决好“事件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引导好“围观群众”的情绪,吸取“追求真相者”有价值的观点与办法,还要依法准确惩处少数造谣生事者,把工作做得细些再细些,从而引导社会舆情向健康平稳的方向发展。

 

此外,需要给予高度关注的,是媒体的社会动员能力。自媒体快速发展,本质上讲就是一个发行数量大、影响力大、传播针对性强的媒体。自媒体作用发挥得好,可以在舆论场中形成共鸣、形成互动,在重大社会事件中发挥良好作用。对此,可以加强对网络舆情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社情民意,提前预判舆情走势,主动发声、精准调控,在对接与对话中,共同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舆论氛围。

 

三问旬阳干部“回炉”(深度关注)

 

问题干部能否回炉淬火?《人民的名义》中,达康书记办起“回炉班”,剧情引来一片叫好声。现实中,陕西再现这一场景:旬阳县国土局7人领导班子集体被免职后被“回炉锻造”。

 

5月3日上午,旬阳县第一期“回炉锻造班”开班,15名学员接受集中培训教育,其中包括县国土局原党组班子7名成员。

 

“‘回炉锻造’是我们贯彻从严管党治吏的方式,你们要正视自己的问题,不能忘记我们当好公仆的初心。”旬阳县委书记梁涛在开班仪式上语重心长地对学员说。

 

最差领导班子有多差?

 

“当成为全县最差队伍的时候,你们还能不能知耻而后勇?面对近年来国土系统乱象,作为共产党员,你们做了哪些不合适的事?”4月28日,旬阳县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大会上,梁涛接连发问。

 

当日,县国土局党组原书记李锋及7名党组成员被集体免职;县国土局1名局长及3名副局长的行政职务被免,同时调离国土系统;安康市纪委对其中3人立案调查。

 

这支队伍究竟怎么了?几件小事可见一斑。

 

县国土局院子停车位非常紧张,为方便办事群众停车,国土局党组号召干部职工不开车上班,把停车位留给办事群众。孰料,该局一名领导不仅不执行决定,反而开车把国土局大门堵了,只容一辆车进出,一停就是好几天。

 

“局班子内斗很厉害,有的班子成员会前不表态、会上不发言、会后乱说话。”熟悉国土局的一位干部说,“国土局的问题不是一天两天了,是长期积累、量变达到质变的过程,班子‘内耗内斗’在当地已不是什么秘密。”

 

2016年元旦,县纪委暗访节假日各部门值班情况,发现县国土局带班领导未履行职责,局长签字批准的假期值班表,有些班子成员当耳旁风、根本没执行。

 

红头文件当欠条、农民工挂历讨薪、农民工出书讨薪、购置超标车、挪用国家重点工程专项资金建设办公大楼……诸多举报,让县国土局长期备受社会关注。在前任局长赵启强违纪之后,李峰临危受命。结果,从2016年开始,李峰也因“大操大办父亲丧事收受巨额礼金”等问题多次遭举报。

 

不断被举报和处理,就是难以警醒。据统计,从2012年10月至今,县国土局受到党纪处分的干部累计达到30余人次。

 

针对旬阳县国土局长期存在的问题,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安康市国土局和旬阳县委在巡察反馈中认为:旬阳县国土局班子长期不团结,内耗大,拉帮结派,互相推诿不担当,多名成员存在违纪问题;该局党组织在班子建设、选人用人、党内政治生活、党内监督等方面存在问题。

 

新班子是怎么产生的?

 

优进劣退,让混日子者“腾位让贤”。

 

今年3月,省市县各级党委(组)对旬阳国土局进行巡察,旬阳县委也把该局列入“后进单位”实施整顿。然而,面对组织的提醒帮助,该局党组成员无动于衷;面对整顿,局党组成员依然我行我素;面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局党组成员漠然视之。

 

省市县巡察认为:鉴于县局党组不能自行纠正存在的错误,依据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组工作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要求,建议对旬阳县国土局班子进行彻底整顿。

 

“旬阳县国土局失去了应有的担当、责任和使命,辜负了组织的信任。”安康市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廖坤波说,这种不维护团结、不顾大局、无视法纪的行为,在国土系统中一而再、再而三发生,让人痛心!

 

痛定思痛。省市巡察后提出:鉴于该局前几任班子成员均由旬阳县内产生,没能扭转被动消极状态,此次选任局主要领导和班子主要成员不宜从县内产生,本次调整从市局选派后备年轻干部任县局主要负责人,并从周边县区国土局和市局机关内部选派得力干部予以充实,尽快组建新的班子。

 

在集体处分后,旬阳县国土局新班子6名党组成员中3名均由安康市国土局选派,另3名干部从旬阳县选派。新班子成员均由经验丰富、能力强的干部担任。

 

“面对新任务,有压力在所难免,但只要尽心尽力做事,团结好班子,大家拧成一股绳,肯定能干好。”谈及今后的工作,旬阳县国土局主持全局工作的史立信心十足。

 

5月2日,“五一”小长假后上班首日。早晨7:20,记者在旬阳县国土局看到,干部职工都在忙着打扫卫生。9:00左右,大院里已停了不少办事群众的车。“办事群众没受到影响,干部职工的精气神高了。”工作间隙,县国土局干部告诉记者。

 

“回炉班”能治什么病?

 

其实,集体处分整个班子成员在旬阳也并非首例,在陕西也并非首例。

 

2016年11月,旬阳县铜钱关镇因在脱贫攻坚中存在工作不力、贫困户识别不明确、扶贫措施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县纪委对该镇党委书记、镇长、副镇长和科级包村干部予以不同程度的处分,书记、镇长遭免职处理。

 

此前,陕西铜川市人防办、西安市户县环保局都曾出现集体免职。集体免职,击碎了一些干部“法不责众”的幻想。

 

“集体免职这样的处理方式很特殊,以前也很少用,但随着一轮又一轮问责风暴的到来,这样的问责方式已逐渐‘落地’。”陕西省社科院政治与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兴全认为,集体免职的频次增加,反映出不仅要对个人问责,也要对组织问责。

 

据悉,旬阳县委已经决定,对县国土局重点整顿工作再延期两个月,让压力传导到每一位干部身上。县纪委对确定的该局第一批“回炉锻造”对象及工作交接提出严格的纪律要求,对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顶风违纪予以顶格问责,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这不是偶然现象,首先这是国土局多年来形成问题的积累。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下,对班子必须要做出决断。这个处理是组织整顿,并非外界所传的改组。”旬阳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付波告诉记者,整顿的目的,是为了形成强烈震慑,惩治干部“庸懒散”。

 

针对干部作风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今年3月,旬阳出台《旬阳干部召回管理“回炉锻造”办法(试行)》,整治干部队伍中存在的“软骨病、争利病、老爷病、懒散病、推诿病”等八大“机关病”。

 

针对干部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不作为、工作滞后、大局意识不强、拉帮结派等15种情形,旬阳县实行召回管理“回炉锻造”。“回炉班”重点解决领导干部本领恐慌、工作平庸、甘当“南郭先生”等突出问题。

 

5月3日在旬阳县委党校举办的首期“回炉学习班”为期10天,课程包括观看《贪婪的忏悔者》专题片,到国学教育基地接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等。培训的最后一天,将进行结业考试、签订承诺书,并重温入党誓词。

 

培训结束,根据考核结果将进行在原岗位3个月的跟踪观察或离开原单位6个月的跟班锻炼。对跟踪观察、跟班“锻造”期间无明显改观的干部进行待岗反省,对召回期间不以为然、我行我素的干部根据情形进行组织处理。

 

“必须严肃查处不干事、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让平庸懒政者难混日子,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不适应追赶超越新要求,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干部受到警戒。”梁涛说。

 

2015年7月至今,旬阳县各镇各部门开展整治庸政懒政监督检查4293次,发现和查处庸政懒政问题292件,问责211个单位、518人,其中诫勉谈话94人次,通报批评383人次。

 

“切实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持续传导党建责任压力,健全党建问责机制,落实好干部鼓励激励机制、容错纠错机制、能上能下机制,全面提升抓党建的能力,完善动力生成机制,强化敢于担当负责的执行力,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陕西落地生根。”陕西省委书记娄勤俭表示。

 

数据显示,2016年陕西问责追究1186人,是2015年的2.5倍,问责“一把手”431人;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6728件,同比增长81.3%,党纪政纪处分8130人,同比增长99.2%。

 

五、预测模拟题

念好“紧箍咒” 织密“防腐网”——如何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

2016年年底,中央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3省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试点通过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次先行先试,是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将从体制机制上为在全国推开探索宝贵经验。

上下同欲者胜。加强党内监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全党的共同任务,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必须构建起各负其责、密切协调的党内监督体系,构筑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监督屏障,形成监督合力,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全方位立体化的坚实保障。

(一)党内监督无禁区

  “木桶原理”告诉我们,一个木桶如果存在短板,它的容量不是取决于最长木板的长度,而是取决于最短木板的长度。同样的道理,如果党内监督存在禁区和空白,犹如木桶中存在的短板,会导致整个监督体系的效力大打折扣,党内监督体系就会形同虚设。

新时期以来,我们党努力探索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途径和办法。在此期间,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建立派驻制度和巡视制度,重申党内监督五项制度,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着眼于增强监督制度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不断创新党内监督方式,加强自上而下的党委监督和纪委监督,推进巡视和派驻全覆盖,党内监督制度逐步完善,监督渠道不断拓展,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不留禁区、没有空白。
  同时也要看到,在党执政条件和执政环境发生变化的形势下,党内监督制度还存在一些漏洞,主要是监督职责不清、力量分散、覆盖面不全,监督主体之间信息不畅、协调不顺。比如,对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调不够,党组织日常管理监督缺位;没有明确党委各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对党员的监督权利保障不够,民主监督流于形式。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党内监督的效力,影响了党的肌体健康和生机活力。因此,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这是弥补监督空白缺位的需要。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执纪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被查处违纪违法干部的忏悔录看,党内监督体系还存在一些漏洞。亡羊补牢,犹未为晚。需要完善党内监督体系,针对一些领域、部位和环节,打上“补丁”、堵上“漏洞”,让党内监督没有真空、没有盲点,使制度威慑无处不在。
  这是加强监督制度建设的需要。邓小平同志说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好制度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
[l18] 现在,我们在加强党内监督上已经有了很多制度,关键是要在制度体系建设上下更大的功夫,增强制度的系统性和规范化。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是适应这种要求而提出的任务,将为加强党内监督提供系统完整的制度保证。
  这是提升监督整体效能的需要。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整体大于它的各部分的总和。”说的是,当各部分以合理有序的结构融为一体时,整体效能就会大大强于各部分的加和。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就是把各监督主体的职责整合在一起,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分工有序又形成合力,构成全方位、宽领域、立体化的监督网络,大大提升党内监督整体效能。

权威解读: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体系管党治党的威力
  颜晓峰(国防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研究员):贯彻落实《条例》,要坚持信任激励与严格监督相结合,思想政治监督与纪律作风监督相一致,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相兼顾,实现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外部监督等方面的有机统一,构建科学严密的党内监督体系,确保全面监督、专责监督、职能监督、日常监督和民主监督落到实处。
  (二)构建严密完整监督体系
  俗话说,攥紧的拳头力量大。党内监督既要分工有序,又要协同配合。加强党内监督不能寄希望于单打独斗、一招制胜,必须全党动手,打出“组合拳”,形成监督合力,构筑起全方位的战略屏障,才能取得最好的监督效果。
  在深入总结历史经验、科学判断形势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的战略决策。这个战略性的监督体系犹如一张严密的“天网”,把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统一起来,设置全维度的监督“探头”,形成了加强党内监督的整体合力。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抓住了加强党内监督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命门”,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制胜之道、根本之举。

——中央统一领导。“万山磅礴必有主峰,龙衮九章但挚一领。”党的中央组织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核心领导,应在领导监督和接受监督上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在领导监督上,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研究部署党内监督工作,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以廉洁自律的形象为全党作出表率。
  ——党委(党组)全面监督。党委(党组)是一个地区、部门、单位的统帅,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一方面,加强党委(党组)内部的监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党组成员)和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另一方面,领导好所辖范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加强对纪委和纪检工作的领导。
  ——纪委专责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党的工作部门以及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同时,落实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的办事机构和职能部门,是党委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党内监督职责。无论是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还是统战部、政法委,都应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基层日常监督。“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着密切联系群众、上传下达的重要作用。基层组织监督到位与否,与百姓的利益和信任密切相关。必须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党员民主监督。党员是党组织的细胞,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主体。对党的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既是每名党员的权利,也是每名党员的义务。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敢于较真、敢于碰硬,不当老好人,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言行作坚决斗争。

 

读者问答
  问:什么是双重组织生活?
  答:双重组织生活,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定期参加党员领导干部班子民主生活会,同时又要以普通党员身份编入党的支部、小组,按期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三)强化党内监督执行力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只是为加强党内监督打下了制度基础,关键还要抓好执行落实。历史经验告诉人们,如果光有制度而不执行,再好的制度也等于没有制度。因此,全党必须加大党内监督体系的执行力,在观念转变、职责分工、督促检查、信息公开等方面落细落小落实,推动形成党内监督的强大效力。
  转变观念是前提。观念是行动的先导。观念转不过来,行动就迈不开步。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学会在监督下干事,习惯在约束中工作,适应在“聚光灯”下行使权力,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不要把监督看作是“跟自己过不去”,故意“找毛病”“挑刺儿”,而应把监督看作是一种提醒和爱护。同时,监督也是一种责任和义务,要坚决摒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栽花、少挑刺”的庸俗哲学,
[l19] 敢于监督、自觉监督。
  强化责任是重点。责任明、任务清,工作才能强力推进。监督主体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各项监督职责,严格落实、深入推进,种好“责任田”,站好“监督岗”。只有各自切实履行职责,敢于动真碰硬,才能形成环环相扣、无缝衔接的“责任链”,实现党内监督的全覆盖、无死角。

督促问责是保障。加强督促检查,是确保制度落实的重要手段。着力运用好这一手段,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执行制度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出现不履行党内监督责任的情况都要承担责任。只有督促检查及时跟上,才能使党内监督真正落地生根、发挥作用、见到实效。
  信息公开是关键。管理学中有一个“金鱼缸效应”,说的是只要鱼缸是透明的,就能全方位看到缸内金鱼的一举一动。可以说,信息就是党内监督的“金鱼缸”,只有让信息透明公开,将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置于广大党员的监督之下,权力才不会被滥用。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加大党内事务公开力度,让党员充分了解党内事务,落实党员民主监督知情权,让一切“潜规则”、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丑恶现象无处藏身。

  微言大义
  
监督关口要前移,防病于未萌;监督体检须趁早,查病于初起;监督探头常开启,治病于日常。
  
权力失去监督是灾难祸害,私欲失去约束是洪水猛兽。
  
党纪如尺,量出高矮胖瘦;监督似网,滤出真假美丑。
  
众目睽睽之下,伸手必被捉;天地冥冥之间,贪念必遭谴。
  
监督别人,常有成人之美的胸怀;接受监督,常有虚心纳谏的气度;自我监督,常有三省吾身的境界。

 

(四)积极发挥外部监督作用
  1945年7月,毛泽东同志与来延安考察的爱国人士黄炎培有一段非常著名的谈话。黄炎培说,“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历朝历代都没有能跳出兴亡周期率。毛泽东同志回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70多年后,这段“窑洞对”对我们党仍然是很好的鞭策和警示。
  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除了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外,还需要外部监督的补充和完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条例》,在这方面作出了很好的制度安排,强调要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发挥党外相关部门、民主党派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党内党外合铸监督利剑的良好局面。
  支持党外相关部门监督。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部门,政协是参政议政的重要机构,要充分予以支持和保证,确保其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审计机关的作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部门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党规、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
  重视民主党派监督。“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的指导方针。加强监督,是民主党派对我们党信任的充分体现。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必须创造条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把领导干部的工作和生活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目前大力推行的党务、政务公开以及举报热线、举报APP、电视问政等,都是接受群众监督的好形式。应进一步拓展平台和手段,特别是要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打造更多便捷、顺畅的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党内监督之网已经织就,“达摩克利斯之剑”高高悬起。只要全党上下同心、不懈努力,就能构筑起一道坚固不破的监督屏障,共同维护党内政治生态洁净的天空。

【模拟题】

2016年年底,中央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3省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试点通过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次先行先试,是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将从体制机制上为在全国推开探索宝贵经验。有人说,没有限制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结合材料,谈谈你的看法.

【参考解析】

权力失去监督是灾难祸害,私欲失去约束是洪水猛兽.不加约束的自由只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同样,失去监督的权力只会造成公信力的流失.

2016年年底,中央在北京、山西、浙江3省市开展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启了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的探索.我党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防治腐败的需要;是提升我党执政能力的需要;是增强政府公信力的需要.有法可依关键还需有法必依.这需要党内外人士的共同努力.

要想实现有效监督,需要各监督主体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分工有序又形成合力,构成全方位、宽领域、立体化的监督网络.从而大大提升党内监督整体效能。正如学者颜晓峰(国防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研究员)所说:贯彻落实《条例》,要坚持信任激励与严格监督相结合,思想政治监督与纪律作风监督相一致,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相兼顾,实现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外部监督等方面的有机统一,构建科学严密的党内监督体系,确保全面监督、专责监督、职能监督、日常监督和民主监督落到实处。而其中最为关键的便是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既包括其他党派人士的监督,也保护基层民众的监督。毛泽东同志曾经讲过:“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只有把权力至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才能真正的使我们做到权为民所谋。“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指导方针需要我们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又是民主监督的重中之重。目前大力推行的党务、政务公开以及举报热线、举报APP、电视问政等,都是接受群众监督的好形式。应进一步拓展平台和手段,特别是要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打造更多便捷、顺畅的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党内监督之网已经织就,“达摩克利斯之剑”高高悬起。公职人员只有心中常怀此剑,主动将自己置于监督之下,才能成就自己的真善美,才能让我们的国家兴旺发达。

六、本节总结

 



 [l1]媒体监督的意义。


 [l2]法律谚语形象且生动。


 [l3]名人名言素材积累。


 [l4]理论背景一针见血。


 [l5]背景与题目无缝连接。


 [l6]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具体监督的举措,清楚答出可以使内容更加充实。


 [l7]鲜活的案例,切忌案例论述太过冗长。


 [l8]现有举措,例如执法记录仪,随手拍。


 [l9]前文论述过舆论监督的必要性,此时也不能忽略重要的还是要保证司法的独立性。


 [l10]2017年热点内容,可以查看热点手册总结积累。


 [l11]十八届六中全会主题即为反腐,参考会议内容。


 [l12]答题中尝试加入这样具体的举措,体现考生的独立思考。


 [l13]专业用语,答题可以借鉴。


 [l14]通过舆论对司法监督,有一定意义。


 [l15]例:王飞案,电影《搜索》。


 [l16]名人名言引用。


 [l17]引申为媒体类题目都可以引用。


 [l18]制度监督的重要性。


 [l19]表达接地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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