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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该不该同情弱者?

2017-01-03 西木 一只烟斗

我曾经住的宿舍有一个保安,人挺好,也很热心,每次看到我回来,经常主动打招呼,见我手里有东西,也会一个健步跑过去,帮我把单元门打开。所以,我对他的印象挺好。

 

有一次,他突然很小心地将我叫到保安亭前,说孙女开学了,下午就得送老师超市卡,临时买不到,问我能不能先借他一千元的联华超市卡,过两天就会还我现金。那会,我口袋里刚好有几张单位发的超市卡,便给了他两张。

 

过了几天,我碰到他,他主动提起还钱的事,说最近老婆出了点车祸,在医院治,所以还得等几天再还我钱。我本就没打算他这么快还,所以就宽慰他说,没事,等你有了再说。

 

后来,我听其他同事说,这个保安不止一次用类似的方法问别人借过钱和超市卡,有的还了,有的没还。同事的意思是,这个保安是个骗子,让我赶紧催他还钱,不然那一千元钱就可能会打了水漂。我问他,他问你借过钱吗?同事说,借过,但后来还了。我心想,既然他还了钱,我们就不该怀疑他是骗子。

 

再后来,很长一段时间,他都没跟我提还钱的事情,我曾想过向他讨,但最终我还是没有问他要回这一千元钱。他后来见了我还是很客气,但再也没跟我提还钱的事。


不是我不在乎这点钱,我只是同情他,我始终认为,一个年纪这么大的人能厚着脸皮编造这么多谎言来向别人借钱,一定是有他自己难言的苦衷的。也许,对他来说,这一千块钱真的就是救急,而对我而言,只是少买几本书,少买几件衣服而已。

 

做人的道理是应该如此,对于不及我们的人来寻求我们的帮助,不要天然地就认为他是骗子,不必讨厌他,要同情他,能够帮助的就尽量帮助他,即使不能帮助也要包容人,不要去恶意地揣测和评价他们的行为。     

   

同情弱者,帮助弱者,一直来是我们这个社会所提倡的。孔子讲仁,老子讲道,墨子讲“博爱”,归根结底,都不是为了让强者更强大,而是为了让贫弱的人得到更多的福利,让不幸的人得到更多的快乐。

 

丛林法则是人类社会不变的定律,但恻隐之心,人皆有之,也是人类的本性。虽然你为了竞争,获取资源,利益最大化,对弱者的同情有可能是你的绊脚石;但如果从一个生命意义的程度来看,人的生命短暂,一生中有太多的事可以做,太多的思想可以包容。但善良心,同情心,热忱心,却可以让人心安。

 

我们每个人这么努力,归根到底都是想成为一个强者。但是,做了强者,不等于就取得了轻视、欺压弱者的资格,而是赋予了帮助弱者的责任。放弃这一责任,根本没有资格做强者。真正的强者,都具有悲天悯人的情怀,“哀民生之多艰难”,并愿意尽一己之力给弱者以帮助。孔子如此,其他伟大人物也无不如此。

 

更何况,强弱本来就是相对的。我们也许在某些人群面前是强者,但在另一群人面前或许就会成为弱者。而且,我们还要明白一点,我们许多人,在面对公权力时,其实都是弱者。不是常有今天还维稳上访户,转眼自己就成了上访户的例子吗?


所以,这种对弱者的同情的情感心理,不应该只限于个体的社会成员之间,而应该成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全体共识,甚至应该成为这个社会或国家的公权力的一种天然属性。只有如此,我们的公权力,包括法律,才不至于陷入冷漠,才能行善政。

 

最近,一则新闻,看得让我心里发酸,也引发了我对法律该不该同情弱者的思考。天津一个摆气球射击摊的老太太被警察抓了以后,被法院以“非法持枪罪”入刑3年6个月。老太太摆的这种摊子,以前在农村常见,5毛钱打一次,打破了气球会有奖励,这其实是一种即辛苦又不挣钱的活计。

 

新闻上说,老太太每天要摆12个小时以上的摊,从早上9点30开始,夜里12点后才能收摊,每天要吹足1000个小气球,常常腮帮子都吹肿了,就这样,一个月也只有3000元左右收入。


而且她的胳膊长了骨刺,干不了重活,这两三千元的收入,除了按月缴纳摊位费、房租、社保等,余钱勉强糊口,生活艰难。可以说,在这个社会,老太太属于地地道道的底层人,在大部分人面前,老太太也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弱者。

 

这样的一个弱者,每天风餐露宿,只是为了勉强谋一口饭吃,这本身已经是一件值得我们同情的事情。更何况,老太太的行为,根本没有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远远达不到需以刑法惩罚的程度,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得就被判了3年6月的有期徒刑,实在有些违反常情,违反了我们这个社会对弱者的感情伦理。

 

有法必依当然是值得鼓励的,但法律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在于保护每个公民的权益,尤其是那些社会的弱者的权益。而且,在我们这个世界上,也从来都不缺“法外开恩”的例子。

 

针对天津大妈的枪案,法律专家何兵在微博里提到一个日本的案例。值得我们借鉴。在日本某地,其法律是禁止猎杀狐狸的,但由于当地猎人历来将狐狸称作“獾”,并不知其官名叫“狐狸”,而官方也未宣传到位,导致当地的猎户继续猎杀。有猎户被捕后,当地的法院一审定罪,但最后最高法院却宣告其无罪。最高院给出的理由是,猎户主观上无犯罪故意。


这也让我想起两年前发生在浙江的一个案子:52岁的胡某因家境困难,为了给因脑干出血瘫痪在床的丈夫治病,不惜冒险开具假发票,骗取社会医疗保险金18万余元。事发后,胡某因“诈骗罪”遭起诉,然而,当地法院的法官认为,胡某虽然有犯罪事实,但情有可原,一审宣判时,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事实上,这算是一个最不坏的结果。

 

很显然,上述的两个案例中,法律作为一个社会的意志的集中体现,都顾及到了社会当下的伦理和情绪心理。


康德说过:“法律的意义在于协调”。协调矛盾以增进大多数人的幸福,这是判断法律是否务实的标准。所以,法律首先要做的不是急于给人定罪,而应该是在维护法律权威性的同时,起到化解矛盾、教化民众,保护弱者的作用。

 

只有如此,人们才会发自内心深处的认同和自觉自愿的依归法律,而法律才能真正深植于民众的日常生活和心灵深处,使得更多的人知法、守法,能够安居乐业。否则,便会出现峻法伤民的恶政。正如子产所言:“政宽则民慢,猛则民残,宽猛相济,政以和”。

 

法律该不该同情弱者?我想,已经不需要我再多说,答案是不言而喻的,毕竟法律也不外乎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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