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民商实务 2023-01-20

点击关键词进入专题参

司法解释  指导案例  类案裁判规则  律师手册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推荐阅读——

☛ 《民法典》全文+配套司法文件+司法解释(117件)

 2022版:刑法司法解释分类整理+地方刑事司法规范汇编

☛ 2022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点击“阅读原文”学习精品法律课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