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如何执行和解释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的复函

点击获取➤1000+套合同模板  全国法律人交流群2

点击阅读➤最全整理:2001-2023最高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

点击阅读➤公司法律法规完整梳理版

关于如何执行和解释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239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如何执行和解释〈条例〉第十条和〈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在执行本条规定时,对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暂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应缴数额及时征收,在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推荐阅读——


☛ 律师必备326份文书大全(附下载)

☛ 律师办理民商事业务操作指引大汇总!(共21件)

 最全整理:2001-2022最高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

 《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

☛ 2022版:刑法司法解释分类整理+地方刑事司法规范汇编

点击“阅读原文”学习精品法律课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