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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通过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数据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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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数据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赵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2期)]被告人身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为了使自己和朋友所持股票得以高价抛售而获取非法利益,非法侵入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对营业部准备向证券交易所发送的委托报盘数据内容进行修改,人为操纵股票价格,扰乱股市交易秩序,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操纵证券市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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