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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对“犯意诱发型”案件,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应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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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意诱发型”案件,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应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吴晴兰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04号)]对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由于其实质上是借诱惑侦查之名行制造犯罪之实,一般情况下不应允许。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被告人定罪应当慎重,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应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侦查机关使用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方式,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被告人产生犯意并实施了犯罪行为,属于“制造犯罪”,侦查方式不具有合法性。利用该侦查方式获取的言辞证据,由于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禁止以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此情况下,本案指控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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