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福建省检察院首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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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近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在印发《关于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实务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同时,发布首批四件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典型案例,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挪用公款、寻衅滋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四类犯罪,分别体现在检察官主导责任、职务犯罪的适用、严格证据标准、涉黑恶共同犯罪的适用等方面。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这次发布第一批典型案例的目的在于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意义,强调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主导责任并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从而更加有力指导各地检察机关运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依法办好相关案件。
1.孙某某等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关键词】
主导责任 生态环境保护 不起诉
【要旨】
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检察机关依法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教育引导,促使其认罪悔罪,积极采取措施补植复绿、恢复生态坏境。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决定不起诉。
【基本案情】
某驾校校长、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为扩增驾校训练场地,于2016年12月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与犯罪嫌疑人苏某某一起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商定以每年租金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向土地使用人张某某租用位于驾校北侧的林地(以下简称A地块)进行平整,作为驾校训练场地使用,由孙某某支付平整费用,苏某某在现场进行施工指挥,张某某协助施工。当月,苏某某召集钩机、铲车等施工队在张某某的协助下,由驾校北端的小路(以下简称B地块)驶入A地块进行施工,并将路面拓宽,造成林地毁坏。经鉴定,三人非法占用林地A地块面积4.95亩,B地块面积0.1亩。其中水土保持林3.87亩(属防护林地)、环境保护林0.96亩(属特种用途林地)、经济林0.22亩。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典型意义】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大气、保持水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三名犯罪嫌疑人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林地环境破坏。在审查起诉阶段,孙某某等三人对涉案林地鉴定面积均提出异议,反应较为激烈。如果一诉了之,不仅受损的生态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挥主导作用,找准犯罪嫌疑人不认罚的症结,召开诉前会议,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并使受损林地得到修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张某某挪用公款案
【关键词】
职务犯罪 主动作为 确定刑量刑建议
【要旨】
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时可以提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在确定刑建议中,提出适用缓刑建议。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因个人债务问题,利用担任房地产管理所和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出纳的职务便利,先后挪用单位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人民币35874元和单位银行账户资金755800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其间,被告人张某某陆续归还公款577398元。截至2019年3月4日案发时,挪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公款共计214276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5日向所在单位投案,并分别于2019年3月7日、8日、10日和5月5日退还全部公款。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典型意义】
在办理该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较早认罪、积极退赃,且罪行较轻、危害后果较小,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一方面督促犯罪嫌疑人退赃认罚,另一方面与审判机关沟通并征求监察机关意见,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刑事拘留为取保候审,提出判处缓刑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不但提高了办案效率,量刑建议也得到法院采纳,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3.高某某等六人寻衅滋事案
【关键词】
恶势力犯罪 严格证明标准 从宽处理
【要旨】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笼统表示认罪认罚,但证据尚未达到证明标准的,检察机关应恪守客观公正立场,积极补充证据。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至2015年底,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等六人经事先预谋,结伙在石狮市闽南理工学院宝盖校区西门等地采取言语威胁、围堵、扎破轮胎、推搡、殴打等手段阻止外来车辆在此载客,长期霸占载客市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先后实施11起犯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典型意义】
4.林某某等三十七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分化瓦解 指控犯罪
【要旨】
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积极做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参加者的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争取犯罪情节较轻的参加者作出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有效分化瓦解涉黑组织,有力证明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的涉黑犯罪事实。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父子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陆续网罗刑释解教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林某某、林某父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聚众斗殴、放火、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行贿等犯罪活动,给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扰乱了林木行业管理秩序,破坏了当地的政治生态、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
【典型意义】
来源:福建检察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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