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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对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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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案例刑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对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认定】[谢忠德危险驾驶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60号)]对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理解应重点把握驾驶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只要具有“公共性”,就应当认定为“道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的一些道路出现了明显的公路化演变,行驶的机动车数量大量增多,机动车在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大幅增加。因此,将农村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公共性的农村道路纳入“道路”范畴不仅符合立法的价值取向,而且也顺应了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本案中,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在经过实地调查后,为此地的“公共性”出具了相关证明,“案发地为空旷地,可以通行社会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符合道路范畴”。因此,将被告人在此地发生的醉驾行为定性为危险驾驶罪,是符合立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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