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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在小区道路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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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道路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廖开田危险鸳驶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91号)]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如果没有特别需要扩张或者限制解释的理由,对概念性法律术语的规定应当与其所依附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因此,对小区道路的认定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的规定精神保持一致,以是否“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作为判断标准。无论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采取的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车辆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如果仅允许与管辖单位、人员有业务往来、亲友关系等特定事由的来访者的车辆通行,则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就小区而言,如果来访车辆经业主同意后可停放的,因其进出小区的条件建立在来访者与受访业主的亲友关系之上,故对象相对特定,范围相对较小,此种管理方式下的小区不具有公共性,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若社会车辆只要登记车牌号或者交纳一定费用,即可进出小区、在小区内停放的,则其通行条件并无特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对象不特定,在该管理模式下的小区道路、停车场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本案中,案发地物业服务中心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是非封闭式管理,实际执行的也是开放式管理,小区非住户车辆可以自由出入小区、在小区内停放,因此,该小区道路具有公共性,属于《道交法》规定的“道路”。被告人在该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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