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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追逐竞驶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区分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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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竞驶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区分不同情况】[彭建伟危险驾驶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905号)]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辨析,主要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1)要看行为人对追逐竞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是持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志还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行为人对危险驾驶行为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对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汽车本身是一种危险性较大的交通工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规定的驾驶行为,不仅会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险,也会对驾驶人本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险。作为一个理性的人,通常不会拿自己的生命安全去冒险,除非有值得其去冒险的动机或者理由。故行为人虽然明知其追逐竞驶行为存在潜在的危险,但轻信自己的驾驶能力,认为该危险不会转化为现实危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意志与交通肇事罪一样。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人不但明知其实施的危险行为存在潜在的危险,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潜在的危险向现实损害转化。实践中,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追逐竞驶行为人,在多数情况下也不希望潜在的危险向现实危害转化,只不过为达到某种目的、出于某种动机而最终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2)要看追逐竞驶的行为是否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危险程度。所谓相当的危险程度,既可以体现在该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所带来的潜在危险相当,也可以体现在所造成的现实危害后果相当。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本身具有相当的不可控性,即一旦发生危险,侵害的对象、范围、严重程度具有不可控性。例如,在闹市区繁华路段严重超速追逐竞驶,连续多次撞击多车,致多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虽然致人受伤程度、财产损失数额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但侵害对象多、涉及范围广,已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侵害的,均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而本案行为人实施的追逐竞驶行为,仅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尚未达到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严重事故),侵害对象、范围有限的,说明该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行为人对其驾驶的车辆仍有一定的控制性,故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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