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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外贸公司察觉对方手续不全、单证虚假情况下仍通过“四自三不见”方式办理出口退税应认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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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企业在察觉对方手续不全、单证虚假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四自三不见”方式为对方办理出口退税应认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出口退税款”】[中国包装进出口陕西公司、侯万万骗取出口退税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87号)]“四自三不见”(即在“不见出口商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或者放任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的行为,此类业务究其实质是一种买单行为,为国家明令禁止)是代理出口业务中的一种违规操作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做法。《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采取“四自三不见”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是专门针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而言的。对于这些公司、企业来说,“四自三不见”业务的违法性以及极易被他人用来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风险性应当是十分清楚的,如果对方没有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对于外贸公司、企业来说,就无所谓“明知”,一般可作为违规行为对待;如果对方意欲骗取出口退税,必然会在具体操作有关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对此,外贸公司、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不可能一点也没有察觉。如果在察觉对方手续不全、单证虚假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四自三不见”方式为对方办理退税,不管其出于何种动机,至少在主观上具有放任他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故意。因此,对于“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认定,不能只听被告人的辩解,必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具体行为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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