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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已向国家实际缴纳的税款不应计入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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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案例刑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已向国家实际缴纳的税款不应计入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数额】[何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19号)]本案被告人为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缴纳的增值税,当地税务机关确已收缴并上缴国库。由于被告人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并无实际货物销售,就被告人本人来说,其也就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纳税;其所以向税务机关缴纳了67万余元税款,只是为了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付出的预付税款。作为整体的国家税收,一个地方税收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到损失,一个地方的税收又因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为而以税收的形式有一定收入,一出一进都应计入国家税收的账上,这是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从执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应将被告人基于本不存在的纳税理由向国家缴纳的税款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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