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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登】检察长违反刑诉法规定强行下达撤案决定书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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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刑终246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干晋左,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住晋中市榆次区,原系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该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5月7日被晋中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8月10日经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卫东,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闫四庆,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审理太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干晋左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8)晋0726刑初1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干晋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期间,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9月15日和同年12月13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和8月10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员陈传琴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干晋左及其辩护人刘卫东、闫四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受贿罪
被告人干晋左在任介休市和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安排工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以交易形式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35.74610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索要浙江个体包工头陈某227.8867万元。
2005年春节前,浙江个体包工头陈某为了得到时任介休市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对其承揽介休市装修工程的关照,在干晋左的家中送给干晋左12万元。2005年3月,在干晋左的帮助下,陈某借用太原华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了上述工程。
2007年下半年,陈某为了感谢及继续得到干晋左在支付工程款方面给予的关照,为干晋左在北京的住宅支付某装修和购买家具费用共计14.1773万元。
2009年初,干晋左向陈某提出,借钱给陈某使用,年利率为20%。陈某本人当时现金宽裕,并无借款需要,但为了感谢及继续得到干晋左在工程承揽方面给予的关照,遂同意干晋左的要求。截至2016年,干晋左陆续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借给陈某共计200万元。借款期间,陈某支付利息共计200万元。2016年8月,陈某归还了干晋左200万元借款本金。
2014年7月,干晋左利用担任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便利,关照陈某借用山西金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了榆次区检察院办案用房装修工程。2017年1月,为了感谢干晋左的关照,陈某为干晋左在海南澄迈县的房产支付某购买家具费用共计1.7094万元。
对上述事实,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认定的主要证据有:
1、被告人干晋左的供述与辩解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陈某是浙江省天台县人,现在40多岁,常年在山西经营建材销售和装修业务,2005年曾通过我承揽过介休市检察院办公楼的装修工程;2014年至2015年,陈某还承揽过榆次区的装修工程。我和陈某是通过我的朋友左权县扶贫办的赵某1认识的。2004年下半年,我当时担任介休市检察院检察长,当年我院新建的大楼土建工程完工,准备进行大楼的装修。当年冬季的一天,准确日期记不清了,我的左权老乡赵某1约我到太原吃饭,当时一起吃饭的还有陈某,赵某1就介绍我和陈某认识了。当时陈某向我提出,他是搞装修的,想承揽我们单位办公楼的装修工程。我表示条件合适的话可以考虑。过了一段时间后,陈某又主动联系我重提此事,我说那就让他先做个预算和效果图给我看看,我考虑一下条件是否合适。又过了一段时间,陈某确实给我提供了预算和效果图,我看了后表示我们研究研究再说吧。此后一直到了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准确日期记不清了),陈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到了榆次了,想到我家看看我,我就把我家当时的住址告诉了陈某。过了一会儿,陈某拿着一个手提纸袋到了我家,进门后和我说过年了来看看我,办公楼装修工程的事还是请我关照一下。我说:“等我们研究了以后再说吧,你的情况我会考虑的。”随后我们又寒暄了几句,陈某就告辞要走,临走的时候把来时拿的那个手提纸袋给我放下,说过年了给我拿了点东西,表示一点心意。我推辞了一下,最终也就收下了。陈某走后,我打开陈某留下的那个手提纸袋看,里面装着两盒茶叶和两瓶酒(具体什么酒记不清了),茶叶和酒下面还放着个黑色的塑料袋,里面装着12万元人民币现金,我随手就把钱收好放起来了。陈某给我12万元现金时当时我家的住址是榆次区户。陈某给我的12万元现金都是百元面额的现金,1万元1捆,共12捆,用一个黑塑料袋包着,上面还放着两盒茶叶和两瓶酒,装在一个手提纸袋里,纸袋颜色记不清了。陈某给我钱时没有其他人在场,当时就我俩在场,我收陈某12万元的事情没有其他人知道,这件事我没告诉过任何人,这些钱我收下后,都陆续用于我家庭和个人的日常零星开销了,具体情况现在记不清了。这一点我很清楚,陈某给我送这12万元钱就是为了让我关照他承揽介休检察院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在2005年初介休检察院办公楼的装修工程最终我确实交给陈某承揽了,也没有进行招投标,截止目前,我及我的家人没有以钱或者其他方式向陈某退还过陈某送给我的12万元。2007年之后发生的这些事情与2005春节前陈某送给我的12万元的事情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我们审查了陈某公司的资质,考察了他的工程业绩,符合要求,最后研究决定由他公司做介休检察院办公楼的装修工程,总造价240余万元。当时资金紧张,他可以垫资做工程,工程款于2008年6月底全部结清。
2007年下半年,我和陈某同时在北京园小区各自购买了一套住房,我的房号是55幢甲202,面积270平方米,陈某的户型和面积和我的几乎一模一样。房子买下后,考虑到陈某就是搞装修的,我就和他商量,由他出面一并把我们两家的房子设计装修,装修费用装好后再说。陈某表示同意。之后陈某就着手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期间我也去过几次。到2008年初房子就装修完了,装修好后陈某还给购买了一些家具。事后,我向陈某提出让他算一下我那套房子的装修费用。陈某和我说,我的房子装修和购买家具大约花了十四五万元,这么点钱就不用我管了,我也就同意了。所以此后我也就没有再向陈某支付北京这套房屋的任何装修和购买家具的费用。我觉得陈某之所以给我支付上述装修费用,一方面是为了感谢我让他承揽介休检察院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另一方面是为了让我在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他关照,因为当时介休检察院办公楼的装修工程款还没有给陈某结算清。事后,在办公楼装修工程款结算方面我关照了陈某,到2008年6月份左右,我们就尽快把陈某的装修工程款全部支付清了,结算金额大约250万元,准确数字记不清了,以书面记载为准。
我在北京房屋的准确地址为北京市开发区院(小区名称为瀛海名居)55幢2层甲202室,这是陈某为我装修及购买家具的房屋,这个小区所在的开发区在亦庄范围内,小区名称也叫瀛海庄园。我这套房屋装修出资情况是:装修基础材料水泥、砂子、石膏板、木工板、胶合板、木龙骨、密度板、白乳胶、万能胶、乳胶漆、石膏粉、五金配件、电线等都是陈某出资购买的;客厅、餐厅、卧室、过道墙纸,电视背景墙、卧室床背景墙所有材料是陈某出资购买的;房屋内所有木门、门套(包括卫生间门)、窗套都是陈某出资购买的;房屋内所有木地板是陈某出资购买的;房屋内所有灯具及开关、插座都是陈某出资购买的;卫生间、厨房吊顶材料是陈某出资购买的;窗帘是陈某出资购买的;所有装修人工费是陈某支付的。所有地砖、墙砖是我出资购买的;卫浴洁具(包括洗漱台、水龙头、热水器、马桶、淋浴、淋浴房、浴缸)、厨房用品都是我出资购买的。家具出资情况是:沙发带茶几,餐桌带椅子,主卧、次卧、客卧大床3张,儿童房小床1张是陈某出资购买的。其他家具是我出资购买的。电器出资情况是:所有电器都是我出资购买的。我在出示的照片中写“陈”字的表示都是陈某出资的,写“干”字的表示是我出资的。我在所写的“陈”字和“干”字上捺印。
陈某购买的材料、家具从哪购买以他提供的为准,大约2007年10月份左右购买的,我们两家的房屋在2007年年底完工的。陈某这套房屋装修所有的地砖、墙砖是我出资购买的;卫浴洁具中的JOMOO牌的马桶、淋浴花洒、水龙头是我出资购买的;厨房中JOMOO牌的洗菜池、水龙头是我出资购买的。其他所有装修材料、装修人工费都不是我出资的。家具和电器都不是我出资购买的。我为陈某这套房屋装修的材料所有墙砖、地砖、卫浴洁具都是从我这套房屋附近的一个建材市场购买的,这些材料是2007年10月份左右购买的。我和陈某核对过,我这套房屋装修、家具花了14万余元,我为我们两家房屋装修出资大约6万元,抵顶下来,陈某为我的房屋装修、家具出资大约8~9万元。经价格认定机构认定,陈某为我这套房屋(瀛海名居55号楼2层甲202)提供的装修及家具的评估价值为174633元。陈某瀛海名居的住房(瀛海名居72号楼2层甲202)由我购买的瓷砖和卫浴洁具材料费评估价值32860元,我对此无异议。
我和我的家人与陈某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2009年至2016年期间,我和我儿子干某曾以年息20%向陈某放过款,在我担任介休市检察长期间,曾于2005年帮陈某承揽了介休检察院办公楼装修工程,之后我和陈某私人关系处的不错,来往比较多,在2007年7、8月份的时候,因为要在北京给干某买住房,我向介休茂盛煤化集团的老板庞某2借款90万元现金,这90万元到位后,实际上我支付买房首付款用了10万元,其余的80万元通过灵石的朋友赵某2放给了安某大约用了1年多以后,安某就把本息全还了,安某把钱还回来后,我就想再找合适的机会把手头这些闲置资金放出去,继续赚取利息。正好在有一次和陈某聊天时,陈某和我讲,他有个浙江老乡在太原经营家具城,以高于银行的利息向社会上贷款,这个人和他关系不错,比较靠的住,因为我当时正有放款的想法,就和陈某表示我手上有些闲置的资金,能不能以他的名义借给他这个老乡用,每年给20%的利息就行,陈某表示同意。和陈某说好之后不久,我就以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几笔付给陈某共100万元,这100万元给了陈某后不久,陈某给我回话说他那个在太原开家具城的老乡因为赌博出事了,我给他的100万元资金放给这个人怕是不行了,风险太大,我说我的资金已经交给他(陈某)了,他就看着安排吧,每年他给我年息20%就行,我要的也不高,陈某表示同意,我这100万元就这样借给了陈某。之后到2012年,陈某每年都向我支付20万元的借款利息,3年共计60万元,具体他以什么方式支付给我利息,我记不清了,反正每年20万元的利息陈某肯定都付给我了。开始的时候,确实是想委托他帮我把款放出去,我考虑到他们浙江人民间借贷很活跃,依靠陈某打理这100万,稳妥的赚点利息,不会出什么问题,到2013年年初的时候,陈某向我提出他在山东日照开了一个建材家具城,资金紧张,当年的20万元利息暂缓几天给我行不行,我表示,既然这样那我就让我儿子干某再借给他80万元,加上到期的这20万元利息,就算是给他追加100万元的借款,总借款金额凑成200万元,利息还按年息20%计算吧,陈某表示这样也行,说好以后不久,我就安排干某联系陈某具体对接此事,之后干某通过银行转账给陈某转了80万元,直到2016年1月,陈某每年(2014、2015、2016年)按时向干某支付利息40万元,3年合计120万元,2016年1月庞某2因为资金紧张,提出向我借款200万元,因为庞某2当时要的太急,我先通过太原的朋友温某给庞某2转了200万元,之后我安排陈某向温某转款200万元,用于归还温某,这样陈某借我们家的200万元钱全部还回来了,通过向陈某放款,我们总共赚了200万元利息,陈某没有向我提出继续借款的请求,当时陈某是说要暂缓支付到期的利息,是我根据这个情况觉得他有资金需求,主动提出追加借款的意思,陈某也表示同意的,除了向陈某放款之外,我和干某与陈某还有其他经济往来,2013年陈某在山东的家具城开业的时候,经我向陈某介绍,干某向陈某销售40万元的白酒,就是我去参加陈某家具城开业典礼时捎带给拉过去的;2016年,干某又向陈某销售100万元白酒,这些事情都是干某和陈某对接办理的,我没有经手过。
在我向陈某放款期间,我还帮陈某办过事情。2014或者2015年的时候我帮陈某承揽到榆次区检察院新办公楼的装修工程,由于榆次区的土建和装修工程当时是以乔某山西五建公司名义总包承揽的,当时我出面安排乔某把大楼的装修工程交给陈某做,之后,乔某就按照我的意思把这个装修工程交给陈某干了,他们双方应该也签订过书面合同。
我和陈某有其他经济往来,2017年我曾安排陈某给我和我的朋友在海南买的房子购买过一些家具。2016年下半年我叫我介休的朋友许某2一起在海南买房,许某2没有买而是他弟弟许某3和我一同在海南省澄迈县各自买了一套住房(房号为8幢1601和1701),户型完全一样,都是80多平米,但许某3买的这套房子由许某2出面打理装修等事宜。房子买好后,因为我们准备过春节时带家人一起到海南过年,我们就很快把这个房子简单装修好了,房子装修好以后,我和许某2商量好,由我找人一起购买些家具把房子弄好,过年就可以过来住了。商量好以后,我就联系陈某说,我和我的朋友许某2(因为陈某和许某2认识,所以告他房子是许某2的,没提及许某3)在海南澄迈县买了两套住房,安排他给我买上两套房子的家具发到海南,并把房子的户型图发给陈某。过了一段时间后,陈某就通过它经营家具的朋友庞某1从广东采购了一批家具,并按照我给的地址直接发货到海南。家具到了以后,我随即就安排人把我那套房的家具组装好,许某3的房子的家具当时只给他放到家里没有组装。因为我和庞某1也认识,家具组装好以后,我直接联系庞某1问他买的家具花了多少钱,我把钱给他就行。庞某1告我说,买家具的事情陈某已经安顿过他了,不让他收这个钱,陈某会负责这个事。听他这么一说,我也就没再坚持,默认了这个事情。事后,许某2联系我问我家具款如何处理,我说陈某不用咱们出钱,就那样吧。我没有和陈某沟通过家具款的事情,至于许某2有没有沟通过,我不清楚,我感觉两套房子的家具加起来也就三、四万块钱的样子,准确金额也调查核实为准。我确认“深圳天成家具有限公司”发货单上记载的家具明细与上述两套住房的实际家具完全相符,根据发货单的明细和价格经我认真计算陈某给我这套住房购买的家具价格总额为17094元。我觉得陈某之所以给我支付买家具的费用,是出于这些年以来我先后帮他承揽介休检察院、榆次检察院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对我的感谢。介休检察院办公楼装修工程是我直接安排陈某承揽的;榆次检察院办公楼装修工程,因为该项目的土建和装修工程当时是乔某以山西省五建公司总包承揽的,当时是我出面安排乔某把大楼的装修工程交给陈某做,之后乔某就按照我的意思把这个装修工程交给陈某干了,他们双方应该也签订过书面合同。
2017年1月份陈某为我海南澄迈县老城镇海湾育龄8幢1601号购买的家具:床笠1.2米(2个)共计180元;床笠1.5米(1个)120元;保洁垫1.2米(2个)计180元;保洁垫1.5米(1个)计100元;床垫1.5米(1个)2400元;床垫1.2米(2个)计1600元;沙发1个3200元;地柜1个800元,茶几1个600元;餐桌1个380元;餐椅4个计1024元;床头柜(1.5米床)2个计700元;床头柜(1.2米)200元;床1.2米(2个)计2600元;床1.5米(1个)计1100元;大衣柜1个计1900元,共计17094元。
2、证人陈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证实:我为了承揽介休市检察院新建办公楼的装修工程曾送给干晋左人民币12万元。在2004年左右,介休市检察院新建大楼的土建工程结束后,经人介绍我认识了时任介休市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我跟干晋左说,我想承揽介休市检察院新建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当时干晋左说可以考虑。过了几个月后我又与干晋左联系,他让我先做预算和效果图,之后我把预算和效果图做好后交给干晋左,他说工程的事还需要和其他领导研究一下。后来好几个月一直没有消息,我为了承揽到这个工程,在2004年农历年底到榆次区干晋左家中送给干晋左12万元现金。我送给干晋左12万元现金是在2004年农历年底左右(2005年春节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地点是在榆次区干晋左的家里,具体哪个小区几号楼和几单元记不清了。我给干晋左12万元全部都是现金,都是百元面额,1万元一沓,共12沓。当时我去找他的时候还带了两瓶酒(什么酒记不清了)和两盒茶叶,这12万元现金用塑料袋包着,放在装酒的手提袋下面,上面装的两瓶酒。当时装修工程的预算价是120余万元,我是按照预算价的10%给的干晋左。
我和干晋左电话联系后,他告诉我他家的具体地址,我到了他家见到干晋左后,就说快过年了,我来看看你,有时间到我老家浙江去玩,工程的事还希望尽量关照。干晋左让我回去等研究结果,我和干晋左闲聊了一会儿,把事先准备的茶叶和酒以及12万元现金放下就走了。我给干晋左的12万元都是我自己的钱,有一部分是我从家里开的门市部拿的,有一部分是从我或我老婆蒋某1的银行卡取的,具体从哪个银行卡取的、取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当时我给干晋左12万元现金,就是我和干晋左,没有其他人,我送给干晋左12万元现金没有其他人知道,我没有告诉过其他人。干晋左收了我送的12万元后没有出具任何手续。我送给干晋左12万元现金,是因为干晋左是介休市检察院的时任检察长,要承揽工程就需要取得干晋左的同意,为了能尽快承揽到介休市检察院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干晋左收了我送的12万元以后,我承揽了介休市检察院办公楼的装修工程,2005年春节后,我以太原华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介休市检察院签订了新建办公楼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于2005年上半年开始施工,下半年结束,工程做了半年多,外墙及室内装潢一共240余万元,工程款是介休市检察院支付给太原华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后,华贵装饰公司扣除管理费和税费后再支付给我,工程款至2008年5、6月份已全部付清。
合同中的合同价款125万元是当时的工程预算价格。在承揽介休市检察院办公楼装修工程中,干晋左同意我承揽装修工程,他如果不同意,我就承揽不到这个工程。我承揽介休市检察院办公楼装修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我没有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资质,也没有自己的施工公司,所以在承揽介休市检察院办公楼装修工程时才借用太原华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装修工程由我垫资购买材料、雇佣工人施工,实际上这个工程就是我个人承揽的。至今为止干晋左及其家人没有给我及我家人以钱或物的方式将我送给他的12万元退还。
在2007年7、8月份,干晋左问我想不想在北京买房,买房可能落户到北京。我考虑了一段时间,觉得在北京买房要是能够有了北京户口,对孩子的教育有好处,后来跟干晋左说也想在北京买套房子。干晋左说他已经在北京园购买了一套房子,让我购买与他同一小区的房子,后来经干晋左介绍,我在瀛海庄园也购买了一套房子,户型、面积与干晋左购买的房子差不多。我买了瀛海庄园的房子后不久,干晋左跟我说我自己有装修队,把我们两家的房子设计一下一起装修了,过年了可以一起在北京住,将来也可以出租,房子装修好后再与我结算装修费用。之后我安排工人对我与干晋左的房子进行装修,在2007年农历腊月(2008年年初)左右房子装修完工、家具也配套齐全,2008年春节我们两家都是在北京子过的。我给干晋左装修北京园的房子,其中装修花费12万元左右,购买家具花费2万余元。
我与干晋左分别在瀛海名居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干晋左的房屋在55幢2层甲202室,我的在72幢2层甲202室,两套房屋户型、面积一样,房屋面积270余平米。房屋格局是:一进房门是厨房,厨房依次连接保姆房(带一个储藏室和一个卫生间),过门口过道是餐厅,餐厅与客厅中间没有隔开,客厅带一个大阳台,餐厅衔接卧室过道,过道两侧各两个卧室,左手边是儿童房和客卧,右手边是次卧和主卧,主卧、次卧各带一个卫生间,并连接阳台,过道尽头是一个卫生间。
干晋左让我装修他家的房屋。我出钱为干晋左房屋装修及够买家具情况为:1、装修顶、地、墙所需装修基础材料水泥、砂子、石膏板、木工板、胶合板、木龙骨、密度板、白乳胶、乳胶漆、石膏粉等;2、客厅、餐厅、卧室、过道墙纸、电视背景墙、卧室床背景墙皮革、配料海绵、扣子等;3、房屋内所有木门、门套(包括卫生间门)、窗套;4、所有木地板;5、房屋内所有灯具及开关、插座;6、房屋内吊顶(包括卫生间吊顶);7、窗帘;8、五金配件、其他小件及布线等;9、装修人工费是我支付的;10、沙发带茶几,餐桌带椅子,主卧、次卧、客卧大床3张,儿童房小床1张,儿童房写字桌及配套的柜子。干晋左家房屋装修、家具、电器除了上述这些,其他的都是他自己购买的。
我家和干晋左家房屋装修风格基本一样,2007年年底两套房屋装修完毕,家具、电器全部买好放进去了。装修材料中比较重的水泥、沙子及部分补充的板材是从北京购买的,其他是从太原购买拉过去的;家具是从太原购买的,具体在哪些商场、店铺购买现在记不清了。这些材料和家具是2007年10月份左右购买的。我为干晋左的该房屋装修、家具花费大约是14万元。我家在北京的房屋装修及家具、电器我自己投资了大部分,干晋左为我家购买了一小部分。干晋左为我在北京的房屋花钱购买了4个卫生间的马桶、淋浴花洒、洗漱台、水龙头,厨房洗菜池、水龙头,还有客厅、餐厅、过道地砖、4个卫生间、厨房的地砖、墙砖,除了这些都是我花钱的,包括所有的装修人工费(包括铺砖)。干晋左为我家装修花费了大约3万余元。干晋左没有给我支付过我花钱为他装修及购买家具的费用,我也没有给他支付过他给我家购买地砖、墙砖及卫生洁具的费用。我以上所讲的花销没有相关凭据。
我们没有结算过装修房屋及购买家具的花费,我给干晋左的房屋装修及购买家具是无偿的,因为我于2005年承揽介休市检察院新建办公楼室内外装修工程,当时干晋左是介休市检察院检察长,出于感谢干晋左在我承揽的介休市装修工程上比较支持我的工作,另外2007年我给干晋左装修他在北京的房屋及购买家具也为了和他处好关系,因为当时我承揽的介休市检察院办公楼装修工程款还没有结算完,希望他能顺利给我结算完工程款。我家人知道我花钱为干晋左家装修的事,但是我从未向他们详细说过花费多少钱及具体装修情况。干晋左及其家人没有就装修差价向我及我家人出具手续。截止现在,干晋左及其家人没有以钱或者物的形式向我及我家人支付装修差价。我无偿为干晋左的房屋装修及购买家具与我及我家人与干晋左及其家人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没有关系。
我承揽的介休市检察院办公楼装修工程预算是125万元,当时按照工程预算的10%给了干晋左12万元,后来因为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预算进行了变更,最终工程结算总价为249万余元。后来干晋左让我装修房子花费14万余元,按照后来增加的工程造价的10%,给装修房子的花费差不多,装修费用和家具的钱就当送给干晋左好处费了,所以后来也没有向干晋左要过这笔钱。
干晋左放贷给我的180万元情况属实,2008年年底或2009年初我和干晋左在一起谈起我老乡张和法民间借贷的事,干晋左就和我说,想以我的名义借钱给张和法,挣点利息,跟他说借款年息是20%,但当时没有说借给张和法多少钱,过了一段时间,2009年年初,干晋左短期内分几次给了我100万元,2013年年初干晋左又给我放贷给我80万元,这100万元大部分是转账汇款给我和我爱人蒋某1银行卡,还有小部分是以现金交给我和我爱人,具体记不清了,只记得总数是100万元。我收到100万元后,张和法因为在澳门赌博输了很多钱,我怕钱借给他要不回来,风险太大,我就没敢把钱借给张和法,我和干晋左说张和法那边赌博出事了,这些钱借出去风险太大,我的意思就是想把这些钱退还给干晋左,干晋左跟我说“钱已经打给你了,你们生意人做生意多少钱都不够”,我理解干晋左的意思就是不愿意让我退钱给他,是想让我把这些钱再借给其他人或我自己使用,他每年想收20%利息,所以这些钱没有退还给干晋左,等于就是我向干晋左借了100万元。我和干晋左及其家人没有任何借款手续。干晋左借给我100万元的时候,在经营过程中我本人当时没有借款的必要。我表达过想给干晋左退还这些钱,但干晋左的意思就是不想让我把钱退还给他,我考虑到干晋左当时是介休市的检察长,曾经在承揽介休检察院办公楼装修工程上关照过我,当时我在介休承揽的汾西矿业集团的不少装修工程,我作为一个外地人,和干晋左处好关系,别人知道我和干晋左的关系就不会难为我,并且我也考虑如果遇到问题,干晋左可以帮忙,并且我也想通过这种方式作为一种感情投资,还想让干晋左再给我介绍一些工程,所以就没有把100万元退还给干晋左,等于是我向干晋左借了100万元,每年由我向干晋左支付20万元的借款利息。
2005年3月,在没有经过公开招标程序的情况下,我借用太原华贵装饰工程公司资质承揽介休市检察院办公楼装修工程,该装修工程共计结算工程款240余万元,这些都是干晋左照顾我的,我拿到干晋左100万元后,知道干晋左不想让我将100万元退还给他后,我就将该款混到我太原军标胶合板经销部的经营资金中,具体怎么使用的,我现在记不清了,我经营规模不大的胶合板经销部,并在山西一些地方承揽装修工程和其他投资,每年经营总体利润很低,有时甚至赔钱,年利润根本达不到20%,当时我承揽装修工程和其他投资的利润就更没有保障了,装修工程经常因为安全风险、材料价格浮动、拖欠工程款年利润更没有达到20%的,2009年我借给我老乡庞家本20万元,因为庞家本生意失败,这20万元直到2016年才拿回来,基本没有收取回利息;2010年年初我和老乡一起投资了吕梁昌德大酒店,后来因为合伙人卷款跑了,投资酒店的钱到现在还没有拿回来。每年年初我都是按照年息20%给干晋左结息,每年20万元,连续给了3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具体的支付方式我记不清了,钱是给了干晋左还是干晋左的儿子干某,我也记不清了,但钱肯定给了他们两个人,干晋左将100万元放给我以后,我先是连续给干晋左支付某3年的利息,2012年下半年,我到山东日照开始投资日照观海苑家居广场。2013年初,我跟干晋左说该项目需要投资2000万元,投资前景不错,因为刚投资了,暂时不付他当年的利息,过一段时间再给他利息,干晋左便主动跟我说,那就把20万的利息也算成本金,再给我80万元,加上之前的100万元,凑成200万元借款吧。之后,干晋左便通过其儿子干某的银行卡又将80万元转到我的银行账户上,这样从2013年开始,干晋左给我的钱的金额就成为200万元,并按照年息20%每年结算这200万元的利息,我和干晋左说过一段时间再付20万元利息时没有表示过向他再借款,也没有这个打算,是干晋左主动提出在借给我80万元,关于借给我的200万元,2014年、2015年、2016年每年年初我都会支付给干晋左40万元利息,都是转账给干某的银行卡。2013年1月17日,干某转给我银行账户的这80万元的交易记录就是干晋左后来又借给我的钱,2014年1月25日我账户分两笔转给干某账户80万元,其中40万元是支付给干晋左2013年的借款利息,另外40万元是我付给干晋左2013年下半年我日照观海苑家居广场开业后给我拉了一车酒的酒钱;2015年1月26日我老婆蒋某1账户(62×××13)账户转入干某账户140万元,其中40万元是支付给干晋左的2014年的借款利息,另外100万是我支付给干某2014下半年卖给我100万元酒的酒钱;2016年1月20日,我账户转给干某账户40万元是我支付给干晋左的2015年借款利息。我归还了干晋左200万元本金,2016年年初,干晋左和我说介休的庞某2需要用钱,让我还了这200万元的本金,随后干某给我提供了一个叫国某的人的银行账户卡号,让我把这200万元打入国某银行账户,我向国某银行账户转账200万元。
干晋左给我80万元的时候,我当时没有借款的必要,但是2009年干晋左借给我的100万元,干晋左一直没有要求我还过,所以我也不好意思还给他。2013年我向干晋左表达的只是想缓点时间给他付20万元的利息,虽然当时没有借款的必要,但是干晋左提出又要借给我80万元,他当时是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我还是想着和他处好关系,可以通过他承揽一些装修工程,就同意他再借给我80万元;2014年我已经通过干晋左帮助承揽了榆次区检察院的办公楼装修工程,当时干晋左是榆次区检察院的检察长,一方面是出于对干晋左的感谢,另一方面我担心这笔钱还给干晋左影响承揽工程和工程款结算,所以只要干晋左不向我提出还这200万元,我也就不会向他提出还款事情,我想着到2016年即使干晋左不让我还这200万元,我也要提出还钱了,否则每年40万的利息对我负担太重了,这样我承揽榆次区装修工程就赔钱了,2016年年初干晋左向我提出还这200万元,我也就正好可以赶快还给他了。到目前为止,榆次检察院还欠我200余万元的工程款。
干晋左当时是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我找干晋左提出想承揽该工程,干晋左说山西五建公司已将榆次区土建和装修工程全部承揽上了,经过我多次要求,干晋左向五建第八直属分公司负责人乔二小打招呼,我借用山西金威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名义与山西五建签订了装修合同,这样我才承揽上该工程,并且这个装修工程没有招投标,这都是干晋左给我的帮助,我向干晋左提出承揽该工程是因为干晋左借给我180万元后,我已经付给他120万元的利息,2013年10月份干晋左卖给我40万元的酒,本来借款和那么多酒,对我来说都是没必要的,干晋左因此从我这里得了不少的好处。2014年年初,我听说榆次区检察院新建办公楼,自然想着希望干晋左帮我承揽榆次区装修工程,我对他的投资也可以有点回报,开始他不太愿意,前前后后我付出这么多,他应该会答应,经我的再三要求下,他便答应我将装修工程承揽给我。
2012年下半年,我离开山西到山东日照投资观海苑家居广场,2013年8月31日我日照观海苑家居广场开业典礼,他当天是和李发恒一起去的,干晋左给我带着十几条各种品牌的香烟,算作给我开业上礼,当时我一看就知道是别人送给他的,2013年10月的一天,干晋左和左权县原副县长李华亚到了山东日照我的公司,还用一辆皮卡式的车拉着一些酒,其中有汾酒和6瓶装、12瓶装的飞天茅台,他去之前没有通知我,我问干晋左酒款多少钱,他说40万元,2014年1月份,我就给干晋左的儿子干某银行账户转账40万元。付某这批酒款,这次我安排干晋左和李华亚住在日照蓝海国际酒店。
后来干晋左又卖给我100万的酒,当时是2014年7月份我刚承揽到榆次区装修工程后不久,干晋左打电话告诉我说让我买他儿子干某些汾酒,我便答应了,过了一段时间,干晋左的儿子干某给我打电话,说已经拉着酒到了日照市了,我接待了干某后才发现他是用厢式货车给我拉的酒,包括有几万元一瓶的高端汾酒,我没想到他给我送的都是些市场上不常见的高档酒,本来不想要这些酒,但碍于正承揽着榆次区装修工程,就只好接受下了,干某告诉我这些酒的价格为100万元,2015年1月份,我按照干某的要求,给他转账支付某100万元酒款,这就是干晋左趁我承揽榆次区装修工程卖给我的这些酒。
根据我查看相关资料,我于2013年1月从庞乾飚处接受日照观海苑家居建材广场项目,到2013年12月份时候公司陆续收到商户的质保金和货款好几百万元,根据银行交易流水显示,我当时还转出500万元购买理财,如果当时我付干晋左20万元利息完全可以做到。当时我找了个理由说资金紧张,干晋左直接说将20万元变为本金,让他儿子干某给我转了80万元本金,将之前借给我的100万元加上变为借给我200万元。实际上日照观海苑项目这几年一直是亏损状态,干晋左要求我付的利息还得照常支付,最后没办法只能从榆次区检察院的工程回款中给干晋左支付利息,当时由于好面子,我和干晋左说投资前景不错,现在想来自己是吃了哑巴亏,打掉牙往肚里咽。这种情况下我根本不想付这么高的利息借他钱,如果我周转不开卖掉北京、太原等地的房产也足够支付商业投资需求,根本不需要干晋左给我的所谓借款。是干晋左提出借款的,我不愿意接受。我妻子只是按照我的安排跑银行给相关人员转账付款。除干晋左外,我还曾向我老乡短期低息拆借过款项,此外没有以20%年利率长期借过款。
经我回忆及银行资料显示,2009年4月份赵某2给我妻子蒋某11844工商银行账户汇的70万元是干晋左在2009年给我放贷100万元的一部分,我和赵某2没有任何经济往来,认识他是干晋左吃饭场合介绍的。这应该是干晋左和我说好放款的事后,我安排我妻子开设账户,将卡号告诉干晋左或者赵某2,他们转款的。
赵某2打进70万元后,后来又打进两笔,分别是38万元、10万元,打钱的人我不认识。因为当初说好放款100万元,印象中我或者我妻子取出钱,还给干晋左18万元,实际他在我这里放款100万元。
我除了之前在讯问笔录中陈述的,曾送给干晋左12万元和出资为干晋左装修房子外,还和干晋左有其他经济往来。在2017年初我出资为干晋左在海南海口的房子购买过一些家具,花费3万多元,至今干晋左没有给我支付过这笔费用。在2017年初,干晋左跟我说他和他朋友许某2在海南海口各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已装修好,他让我帮忙为这两套房子购置一些沙发、餐桌、床、茶几等家具,我说可以。随后,他将海南房子的平面图发给我,我联系了生意上认识的代县卖家具的庞某1,让其帮忙选购,庞某1按照平面图选购好家具后,我让庞某1将家具直接发到干晋左给我提供的其海南省的地址。过了几天后,干晋左告诉我购买的家具收到了,但没有提过给我家具款。过了几个月后,我将购买家具款支付给了庞某1,至今干晋左也没有给过我购买家具的钱。庞某1没有给过我购买家具的相关清单,我也没问他要,这笔款已经结算清了,我记得庞某1曾经告诉我总共花了3万多元,具体多少我忘了,大约2017年6月份左右我将家具款和向庞某1买茶叶的款项一并通过我的农行卡(6228462336002252062)转账支付给庞某1。2017年6月12日我网银转账支付给庞某1账号为62×××11银行账户45049元,这笔钱就是我支付给庞某1的家具款,45049元包含庞某1代买家具款3万多元和庞某1卖给我茶叶的费用。2017年6月其财务代付款项记载庞总收取或店里代付款项“海口红苹果货款3556”资料中提到的35568就是通过庞某1给干晋左购买家具的款项,我没有向他要购买家具的费用,一方面,干晋左是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榆次区的装修工程是干晋左帮我承揽的;另一方面,我做的榆次区装修工程的工程款还未付完,希望他能帮忙尽快给我把工程款结清,所以我没问干晋左要过这笔费用,也没打算要,就当我是送给他的,2014年上半年,我听说榆次检察院盖起了办公大楼,后我找到干晋左帮忙承揽办公大楼的装修工程,因为我没有施工资质,没有资质就不能承揽该工程,后在干晋左的帮助下我借用山西金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榆次区工程施工方山西省五建公司直属第八分公司签订了《检察院办公楼装修施工合同》,工程于2014年下半年开始施工,2015年下半年全部竣工,现已收到工程款1200余万元,剩余200万元尚未结算。
3、证人赵某1的自书材料
证实:2004年7月左右,我在太原和朋友一起吃饭时经介绍认识了一个叫陈某的浙江人。在这次吃饭过程中,陈某提出想让我给他介绍一些装修工程,当时我想到了干晋左和我一起长大的,关系比较好,在介休市检察院当领导,而且听同学们说,介休市检察院正在新建办公大楼,我便将这一情况告诉了陈某,当时陈某就问我明天有没有时间,咱们去见一见干晋左,我便答应了。晚上我给干晋左打通电话约了明天见,第二天一起吃了饭。在吃饭过程中,我介绍了陈某和干晋左认识,具体当时在什么地方吃饭我记不清了,吃完饭后我们就离开了,后来他们之间情况我就不清楚了。
4、证人王某2的情况说明
(略)

(二)被告人干晋左索要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庞某2129.6561万元
2007年8月,时任介休市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以借为名向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庞某2索要90万元。庞某2为了能够得到干晋左的关照,同意并以现金形式将90万元交给干晋左。干晋左收到此款后,将其中的10万元用于家庭开支,将剩余的80万元放贷并赚取利息。
2015年8月,时任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以借为名向庞某2索要奥迪轿车一辆。庞某2考虑到干晋左在介休市担任过多年检察长,在当地很有影响力,同意并将公司车牌号为晋K×××**的一辆奥迪轿车交给干某。经鉴定,该车的市场价格为39.6561万元。2016年1月,干晋左将此车以40万元的价格售予他人,并将售车款据为己有。
对上述犯罪事实,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认定的主要证据有:
1、被告人干晋左的供述及情况说明
证实:2007年儿子干某从天津理工大学毕业,毕业前与中铁六局北京分公司签订了工作协议,因此我准备在北京给儿子购买住房一套。因为我和庞某2私人关系较好,在闲聊时也和他提过在北京买房这个打算,庞某2表示如果买房资金紧张的话他可以帮忙解决,后来我们在北京住房,总价240余万元,需要首付80万元,其余按揭贷款,庞某2通过我也知道这个情况。2007年8月上旬,我自己筹措了全部首付款,但此后不久的一天庞某2把我叫到介休茂盛集团他的办公室,见面后他指着旁边的放一个旅行包和我说,他给准备了90万元,让我先拿上给儿子在北京买房用,我说我自己努努力也能负担得起,他表示就不用和他客气了,让我拿上用吧,考虑到人家也是一片好意,我也就没再推辞,把这一包钱拿上就走了。90万元拿回家后,我考虑这些钱存在银行不划算,不如借给社会上做生意的朋友使用,还能赚些利息。所以我陆续将90万元以年息20%左右借给做生意的朋友。我向庞某2拿90万元时,没有出具借款手续,和约定利息、归还期限等。一直到2016年1月,我没有还庞某290万元,他也没有提出和我索要。在快过2016年春节时,我得知庞某2经济非常紧张,四处借贷过年都很困难,我就打电话联系庞某2说,把欠他的90万元给他,他表示不用。但过了几天,庞某2主动打电话联系我说,要方便的话就把我当时拿他的90万元还给他吧,我表示同意并和他说,我也帮不了大忙,连同欠他的90万元我一并给他凑上200万元,尽量能帮他解决点问题吧。庞某2说行并要求次日必须打到他账户上。因为庞某2当时要的太着急,我一时凑不齐,就联系我太原开小额贷款公司的朋友温某,让他给庞某2提供的账户上打200万元,温某答应帮忙,并于第二天按照约定将200万元打到庞某2提供的账户上。过了一段时间,我通过收回陈某欠我的200万元,归还了温某打给庞某2的200万元。大约到了2016年11月份,庞某2给我打电话说,把拿我的钱还了吧,我说那就把欠他的90万元扣下,剩下的110万还回来就行,他说不需要,90万元让我继续拿着用吧,我也就同意了。随后我就让庞某2把200万元打到温某账户上,就等于是庞某2把200万元还给我了。
我向庞某2拿的90万元,至今有11年的时间,他从来没有向我索要过,我印象中主动提过两次要归还他,但庞某2表示不用,期间我有能力归还,是他坚持不用我还。我觉得他这么做与我时任介休检察长应该有关系,毕竟作为检察长在当时肯定有一定的影响力。我和庞某2交往期间,他没有找过我帮忙协商事情。
我向庞某2借的90万元除了留下10万元以备家里有事使用外,其余80万元现金以年息20%左右通过朋友赵某2借给了在灵石开洗煤厂的安某。安某大约用了一年多把本息100万元全部归还,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再次将安某还回来的100万元,以年息20%借给了陈某。
2011年的时候,因属于上一年度的纳税大户,介休市政府奖励了茂盛集团一辆奥迪A6轿车(车牌号晋K×××**)。因为和庞某2来往比较多,我知道庞某2的公司里有很多比奥迪A6高档的轿车,政府奖励的这辆车也就是让公司工作人员作为普通业务用车,跑得很少。2012年6月,我儿子干某在介休市开设了晨辉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烟酒销售业务。到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因为公车改革我需要用辆车,而且也想给我儿子拉点烟酒销售业务,就想到了庞某2手上还有辆不常用的奥迪A6。所以我就主动和庞某2联系说,政府公车改革了,我需要用辆车,能不能把政府奖励他的那辆奥迪车转给我,我儿子在介休经营烟酒,他们公司用烟酒的话就从我儿子那里拿,逐步用烟酒把这辆车给顶了。庞某2当时没有答应,说他考虑考虑再说。过了一段时间后,我又联系庞某2重提此事,庞某2表示,如果我实在想要这辆车的话,那就按我说的意思办吧。说好以后,我就安排我儿子干某到庞某2的公司把这辆车开回我家了。这辆车开回我家后,我一直开着用了有半年左右,又想着自己还是买个新车吧,于是我就通过灵石的朋友刘某2把从庞某2手里拿回的这辆奥迪车以40万的价格顶了出去,并且安排干某找庞某2拿上购车手续,办理了过户手续。刘某2给了我40万元车款后,到2016年7月,我就又新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一直开到现在。
我和庞某2商谈时,没有商谈茂盛集团奥迪A6轿车的价格问题。当时我的想法是等庞某2在我儿子那儿拿上个三四十万元的烟酒后,我再和他具体商议了结这个事情。那事后庞某2没有从我儿子干某处拿烟酒,但是我去庞某2家的时候,分几次给庞某2拿去过大约价值10万元左右的白酒和红酒。我印象比较深的有三次,第一次我给庞某2拿了5箱飞天茅台酒(53度6瓶装)和2箱红酒(牌子记不清了),价值5万元左右;第二次是我和晋中建行行长常建斌一起去的,这次给庞某2拿了国藏汾酒6箱,价值4万元左右;第三次是2017年庞某2母亲过生日时,我给庞某2拿了2箱五粮液,价值1万元左右。其余的我记不清了。我拿给庞某2上述白酒时我没有和他说什么,就是说给他拿过些酒来让他喝一喝。截止目前,我没有和庞某2说过我给他拿的这些酒是用来顶奥迪车款的。我觉得庞某2是同意了我和他说的条件,至于他的真实想法我不清楚。在我和庞某2交往期间,庞某2没有因为公务和业务相关事情找过我帮忙。
2、证人庞某2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略)

(三)被告人干晋左收受、索要山西华都集团公司董事长唐某30.4902万元
2013年9月,山西华都集团公司董事长唐某为了得到时任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的关照,送给干晋左华都公园里小区地下室一套,面积29.972平方米,价格10.4902万元。2015年底,干晋左以借为名向唐某索要20万元。唐某考虑到干晋左是榆次区的检察长,为了将来得到关照,同意并以现金形式将20万元交给干晋左。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定案的依据有:
1、被告人干晋左的供述
证实:我和唐某认识比较早,但因为我之前在介休市任职,双方之间没有什么交往,2011年我调任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后,因为唐某的企业就在榆次,双方之间的来往便多了起来。2018年4月,我在华都集团19层唐某办公室和唐某见过一面。
2017年3月,唐某打电话告我说,市纪委的工作人员到他们公司调查我交房款的情况,让我注意点。事实上,当时我已经知道,市纪委正在外围对我进行调查,因为我和唐某之间确实发生过一些经济往来,我觉得有必要和他当面沟通一下。因为我觉得当时直接和唐某联系不太方便,我便委托晋中兴业银行的副行长李国平约唐某和我见个面。约好后,在今年4月份我就和唐某在他的办公室见了一面。见面后,我和唐某说他给我20万元现金的事情,我给了他酒互相已经顶了,将来调查的话就不要再提了;至于他给我一个地下室的事情,事情既然就是这样,现在补办交款手续也不太合适,纪委调查的话就按我已经拿茅台酒抵顶给他的实际情况讲就行,唐某答应。
大约在2013年9月的时候,华都集团出售房屋地下室,因为当时我购房的13号楼地下室数量有限,我就找唐某说让他一定给我留个地下室。唐某说那没问题,并且和我说这个地下室你拿上用吧,钱就不用给了,当时我就同意了。之后,在唐某安排下,我就找物业拿上这间地下室的钥匙,把这间地下室拿到手了。后来在2013年底,快过春节的时候,我拿了一箱30年的茅台酒送给了唐某。从我内心来说,我给他这些酒就算和他给我地下室的事情扯平了。我送他酒时没有和他讲这箱酒是用来抵顶地下室款的,我当时只是和唐某说过年了,给他拿了箱酒。唐某给的这间地下室的位置是华都公园里小区13号楼B1层122号,面积是30平方米,当时公开的售价是每平米3500元,折合下来价格大约是105000元。这箱酒的价格是72000元,每瓶12000元。我记得当时这箱茅台酒是我亲自开车送到唐某车上的,当时接收酒的是唐某的司机张某2,这个情况可以找张某2核实。
大约在2015年年底,我想找唐某给我儿子干某推销些烟酒,但因为在2013年的时候,唐某已经买过我儿子100余万元的茅台酒,我不好意思直接和唐某再提让他买烟酒的事情,觉得应该采取一些婉转的方式向他处理一些烟酒就行。考虑了几天后,我就到华都大厦19层唐某的办公室找到唐某说,年底了我儿子经营烟酒压货比较多,资金比较紧张,能不能从他这儿拿上20万元用一下。唐某答应帮忙,并于当场就拿了20万元现金装在一个手提袋里交给我。随后,我就拿上钱走了。
2016年春节过了一段时间后,我电话联系唐某说我家有1箱(50条)3字头的中华烟和1箱50年茅台酒,他拿上用吧。唐某表示同意,并于随后安排他的司机张某2到华都公园里小区地下车库找我老婆王某2拿上我们事先给唐某准备好的那箱中华烟和那箱50年茅台酒。又过了一段时间后,我准备了一些高端国藏汾酒找人拉到华都大厦门口,联系唐某说给他拿了些汾酒,他拿上用吧。唐某表示同意,并安排他的司机张某2到楼门口把这些汾酒接收走了。事后我和唐某说,我年前拿他的20万元就用给他的汾酒顶了吧。唐某表示按我的意思办就行。上述这些烟酒是我儿子干某经营烟、酒采购回来的。我给唐某的这箱3字头中华烟按市场价格值35000元;这箱茅台酒的价格是108000元,每瓶18000元,共6瓶。烟酒共计143000元。我之后又送给唐某的那批高端国藏汾酒市场价应该在20万元左右。我为了抵销拿唐某的20万元现金先后送给了唐某价值34万余元的烟和酒。事实上这一箱中华烟和一箱50年的茅台酒我是推销给唐某的,不是用来抵顶我拿他的20万元的;之后我送给唐某的那些高端国藏汾酒才是我用来抵顶那他的那20万元的。当时我没有明确和唐某讲过这一箱中华烟和一箱50年的茅台酒是卖给他的,只是和他说让他拿着用吧。
2、证人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略)

(四)索要灵石鑫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某225.713103万元
2007年8月,时任介休市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以借为名向灵石鑫源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某2索要10万元。刘某2考虑到干晋左曾经担任过灵石县检察院检察长,碍于情面同时也为了今后在介休有事能够得到干晋左的关照,于8月6日安排公司会计王某6将10万元现金存入干晋左指定账户。
2017年1月,应时任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的要求,刘某2以75万元的价格购买干晋左儿子干某名下的一辆奔驰R350商务车,并将购车款转入干某指定银行卡。经鉴定,该车的市场价格为59.286897万元,刘某2的购买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差额15.713103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定案的依据有:
1、被告人干晋左的供述及情况说明
证实:我于1998年5月至2003年8月任灵石县检察长,在灵石工作五年期间认识了鑫源煤化公司老板刘某2,我离开灵石后一直有联系。根据我的银行流水2007年8月6日有一笔10万元打入工资卡中,由于间隔十余年时间,记不清是什么情况,回忆了一下,2007年我让刘某2处理过两辆拉煤的大卡车,大约十四万元左右,再一种可能是在北京买房子急需用钱借用10万元,还有一种可能是在他煤矿放的钱给的利息。另外大约在2010年前后在他那放过100余万元,每年年底分别给3分、2分、1分的利息总计有100余万元,大约在2014年左右将本金我全部收回。
2014年3月,我儿子干某在北京购买了一辆奔驰R350商务车,开了两年多,我们家觉得不适用,就想处理掉。2017年1月份我联系刘某2说,家里有辆奔驰商务车不是很适用,请他帮忙给处理掉,价格他看着处理就行,刘某2答应帮忙。过了一段时间,刘某2的副手徐某2打电话问我,这辆车给我处理75万元行不行,我表示可以,过了一段时间,刘某2就安排人通过银行转账给我儿子干某账户转了75万元车款。这辆车的购买时间是2014年3月,购买价67.8万元,是当时搞活动的促销价,市场价应该是80多万,加上车辆购置税等费用车价总计73万元,我顶给刘某2时里程大约9000多公里,车况很新,我觉得顶给刘某2值70万元吧。价格认定书的认定价格为592868.97元,我认为该鉴定书在认定车价时,没有考虑到我这辆车的行驶里程这个重要因素,这一点有点欠科学。刘某2处理这辆车的细节我没有问过刘某2,他也没有和我讲,我觉得他应该不会自己留下,肯定是顶给别人了。我认为刘某2和我私人关系处理不错,他经营的企业每年处理顶车的这些事情很多,我找他顶车这个要求,对于他来说不是什么太困难的事情。刘某2这样做与我的职务有关系。
2、证人刘某2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略)

(五)收受灵石华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赵某210万元。2007年8月5日,灵石华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赵某2为了感谢时任介休市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在公司从汾西矿业集团采购原煤一事上给予的关照,以银行转账形式送给干晋左10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定案的依据有:
1、被告人干晋左的供述
证实:我与赵某2大约是在1998年左右认识的,当时我任灵石县检察院检察长,赵某2开的煤矿,向汾西矿业集团南关电厂供煤,我当时经常去该电厂玩,这样我们认识的,之后经常在电厂吃饭,慢慢就熟悉了。我从灵石县调任介休市检察院担任检察长厂,赵某2和他人合作搞的洗煤厂。
大概在2007年下半年的时候,因赵某2的公司与汾西矿业集团结算煤款过程中,我提供了帮助,赵某2为了感谢我,送给我10万元人民币。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我记得赵某2和我说,他的公司从汾西矿业集团批了一万吨原煤,汾西矿业集团运销处只收现汇,而且付煤款有时间限制,如果在期限内付不了款,购销合同就作废了,可是赵某2的公司没有那么多的现款,想让我帮忙与汾西集团的领导协调一下,能不能用承兑汇票支付煤款,我当时答应帮忙,之后我就和汾西矿业集团的领导打了个招呼,之后赵某2的公司顺利的用承兑汇票支付某购煤款。大概到了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赵某2和一个不认识的男子来到介休市,赵某2说感谢我帮忙与汾西矿业集团协调付款的事情,要送给我10万元,我说不要,赵某2把我叫到办公里的里间,说这是感谢我的钱,坚持要我收下,我还是拒绝收钱。赵某2提出问我要个银行账号,把10万元钱存在卡里,在他的坚持下,我同意了。我印象中后来赵某2把10万元钱存在我的建设银行卡里。2007年8月5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石支行存款凭条就是赵某2存的10万元钱。这10万元我收下后,用于购买北京的房子,交了房款了。我记不清当时我是和汾西集团的哪个领导打的招呼,当时打招呼我凭借的担任介休市检察院检察长,汾西矿业集团属于介休市检察院的管辖范围。
2008年至2011年期间,我在任介休市检察院检察长时,曾陆续借给过赵某2钱,累积加起来有200万元左右,赵某2以不超过月息2分支付我利息,截止目前,赵某2都把我借给他的本金和利息都还清了。他送给我的10万元钱与我借给他的钱没有关系。我收赵某2的10万元没有告诉过任何人,到现在没有退还。
我记起来当时我是给汾西矿务局地销办的负责人王某8打电话说明情况请他关照,后来赵某2告诉我王某8招呼的给他办了事了,用承兑汇票交了煤款。
2、证人赵某2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略)

(六)收受山西靖日中铁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610万元。2017年8月,山西靖日中铁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6为了感谢时任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在其朋友儿子张某15被录用为左权县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一事上给予的关照,在干晋左的办公室送给干晋左10万元。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定案的依据有:
1、被告人干晋左的供述及情况说明
证实:张某6是我的左权老乡,现年60岁左右,在太原经营一家铁路配件公司,家在榆次。张某6和我认识很多年了,互相之间来往较多,关系处得比较好。
大约在2017年6月下旬的一天(准确日期记不清了),张某6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个朋友的侄儿通过了晋中信用社(准确名称为山西省信用联社晋中办事处)组织的县级农商行招考笔试,下一步要进行面试,请我帮忙向晋中信用社的领导打招呼关照一下,确保能通过面试。我答应可以帮忙给说一声,打个招呼。过了几天后,张某6到榆次区检察院7层我的办公室找到我,说是他朋友的侄儿面试的事情抓紧出面给打个招呼,并且说他朋友为此准备了10万元钱用以打点关系。我说,我可以出面打个招呼,但能不能办成可就不一定了。张某6离开后,随即就把他朋友侄儿的基本情况编成短信息发给了我。
当天中午,我正好有个饭局晋中信用社的主任梁某2也参加,见面后我和梁某2说老家有个朋友的亲戚要参加他们单位组织的招聘面试,请他尽量帮忙关照一下。梁某2说,把考生的情况发给他看看吧。于是我就把张某6给我发的短信转发给梁某2。过了一段时间,我就通过张某6得知他朋友的这个侄儿面试通过被录用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大约到了2017年7、8月份的一天(准确日期记不清了),张某6又到榆次区检察院我的办公室找我,见面后,张某6递给我一个手提纸袋说,这是他朋友为了感谢侄儿考上农商行工作给的10万元费用,让我看着处理,他们就不管了。听他说完后,我就随手把这个纸袋放到我的柜子里,下班后拿回了家。回家后我打开纸袋看了一下,里面确实装着10万元人民币现金,我随手就放起来了。这10万元钱我收下后,都陆续用于我家庭和个人的日常零星开销了,具体情况现在记不清了。张某6的朋友通过张某6给我10万元钱,就是为了感谢我出面打招呼关照他侄儿面试的事情,截止目前,我和我家人没有向张某6及其他相关人员退还10万元。
2015年左右,我儿子干某曾借给过张某6100万元,到2017年2月张某6连本带利全部还清,给了60万利息,除此以外我和张某6以及与此事有关的其他人员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我给考生打招呼没有给过梁某2钱款,我和梁某2就是普通朋友关系,也就吃过几次饭,没什么实质性交往。我当时主要还是处于我和梁某2的私人交情来说这个事情的,当然另一方面也有利用自己担任榆次区检察长的职务影响力的成分。
2、证人张某6的证言
(略)

(七)收受山西中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某22万元。2017年春节前,山西中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某2为了在承揽业务、结算业务款等方面得到时任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的关照,在干晋左的办公室送给干晋左2万元。
对于以上犯罪事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定案的依据有:
1、被告人干晋左的供述及情况说明
证实:我收受了设备供应商高某22万元钱。高某2是山西中网公司的业务负责人,该公司是山西省检察系统涉密信息系统的供应商,在2010年我当时还担任介休市检察院检察长的时候,高某2就找我洽谈过业务,我们就认识了,2011年我调任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后,着手建设了榆次区检察院新办公楼,2015年中网公司中标承揽了我院新办公楼的涉密信息系统业务,合同金额大约230万元,结算金额大约290万元,大约在2017年春节的一天,高某2来我院做售后回访时,到了办公室和我了解了系统运行的情况,聊了一会,临走的时候,高某2拿出一个信封给我放到办公桌上,说是感谢我对他们公司业务的支持,希望我院以后有类似项目还能继续找他们公司合作,我推辞不要,高某2转身就出门走了,高某2走后,我打开信封看了一下里面装着2万元现金,我随手就把这些钱收起了,这些钱都是百元面额的人民币,1万元1捆,共2捆,用牛皮纸信封装着,高某2给我钱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只有我和高某2,也没有告诉过其他人,这2万元钱,都用于我个人日常零星开销了,高某2送我这2万元我感觉,一方面是感谢我对他们公司业务款结算等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就是想我院有类似项目时,能继续承揽我院业务,实事求是的说,我没有刻意关照高某2公司什么,但他们业务款我们都尽快给他们付清了,截至目前我和我家人都没有向高某2及其公司退还上述两万元,还有就是2016年的时候,我曾帮我儿子干某向高某2销售了2万元的汾酒,酒款当时就结了,这件事请和上述高某22017年送我2万元好处费的事情没有任何关系。
2、证人高某2的证言及情况说明
(略)

二、滥用职权罪
2011年至2018年,干晋左在担任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期间,在明知检察机关无权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撤案决定的情况下,仍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部分案件(附案件列表)下达了撤案决定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1、岳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案。2014年10月20日,岳强无视晋中市中级法院工作人员的制止,组织多人将依法查封的价值1100余万元轮胎强行拉走出售。榆次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两次退补侦查,最终违法下达撤案决定书。撤案后,晋中市中级法院多次向市委、市政法委反映,榆次区检察院违法撤案决定给中院司法执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案件受害人王某1亦不断上访。2016年6月,经市政法委协调,晋中市检察院在审查岳强案卷材料后,指示榆次区检察院建议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对岳强案件继续侦查。2016年12月7日,榆次分局将岳强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与此同时,山西华强房地产公司总经理乔某受岳强朋友所托电话联系干晋左,请求关照岳强。此后,干晋左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多次安排案件承办人员不予受理岳强案件。直到2017年10月10日,干晋左才安排正式受理岳强案件。2018年3月,榆次区检察院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在案件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对岳强案件提起公诉。后因岳强涉嫌其他多项罪名,2018年6月22日,晋中市公安局对岳强的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行为以涉嫌构成抢劫罪移送晋中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2月19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岳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了一审宣判,其中岳强因该起事实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
2、褚雪钢等4人非法拘禁罪案。2013年2月25日,褚雪钢等4人为索要欠款,非法限制债务人刘某1人身自由并多次殴打。本案涉案的4人均有犯罪前科,其中犯罪嫌疑人王宏清涉嫌构成累犯。案发后,涉案人员均未赔偿被害人损失。在此情况下,榆次区检察院仍于2014年1月3日违法对该案下达撤案决定书。
3、孙朋等2人妨害公务罪案。2014年7月18日,孙朋、武毅在公安交警部门查处酒驾过程中,采取威胁、辱骂、踢打等方式阻碍交警执行公务,致使1名酒驾人逃跑、1名协警受伤的严重后果。在榆次区检察院违法对该案下达撤案决定后,交警人员对此反响强烈。
4、成红林非法拘禁罪案。2014年11月15日,成红林为索要欠款,非法限制债务人张某1人身自由并多次殴打。成红林曾多次因犯罪被判刑,该案案发时刑满释放不满5年,涉嫌构成累犯。受案后,面对大量确凿证据,榆次区检察院仍以证据不足为由,违法下达撤案决定书。
5、赵盼等4人故意伤害罪案。2015年4月9日,被害人李某1因琐事被赵盼等4人殴打致死。涉案人员侯玉柱、王强多次因犯罪被判刑,其中王强涉嫌构成累犯。11月6日,榆次区检察院以赵盼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违法下达撤案决定书。撤案后,侯玉柱于2017年5月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6、田杰等12人寻衅滋事罪案。2016年4月1日,晋中开发区辰兴雅郡小区发生一起殴打、恐吓小区业主案件,涉案人员以刑满释放人员和吸毒人员为主。案发现场被围观群众拍照、录像后上传至互联网,造成恶劣影响。该案被榆次区检察院违法撤销后,部分涉案人因吸毒、赌博等行为又陆续被公安机关处罚。对于撤案决定,小区业主反映难以接受,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2018年7月,榆次区检察院对上述除岳强案件外的5件案件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榆次区检察院检委会研究认为,之前下达的撤案决定是错误的,建议公安机关对这5件案件继续侦查。其中,赵盼、侯玉柱、王强、麻林故意伤害案,榆次区检察院于2018年9月3日对赵盼、侯玉柱二人向榆次区法院提起公诉。褚雪钢、李立新、侯海军、王宏清非法拘禁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19日对四人向榆次区法院提起公诉,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四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田宇、田平等十二人寻衅滋事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8日对田宇等十一人(陈诚在逃)向榆次区法院提起公诉。孙朋、武毅妨害公务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8日向榆次区法院提起公诉,榆次区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以孙朋、武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除上述6件案件外,榆次区检察院还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另外207件案件违法作出了撤案决定。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定案的依据有:
1、举报信、反映材料
证实:王某1于2015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向晋中市纪委等部门反映岳强抢走轮胎后,榆次区公安分局渎职、晋中中院不作为、榆次区公安局、检察院相互推诿等。
2、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情况说明附撤案情况表、案件情况表
(略)

原审认为,被告人干晋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435.746103万元(其中索贿数额为375.369203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干晋左在担任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违法决定采用撤案决定书的方式处理案件213件,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被告人干晋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原审判决:1、被告人干晋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2、追缴受贿款额435.74610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干晋左的上诉理由是:1、原审认定其收受陈某钱财227万余元有误。陈某为其在北京的住宅装修实际支付某9至10万元,但在之后的长期交往中,其已通过给陈烟酒进行了抵顶;陈某累计给其的200万元是基于正常的民间借贷支付的利息,不属于受贿。2、原审认定其索要庞某290万元现金和一辆奥迪轿车不是事实。庞某2借给其90万元是基于朋友间的相互帮助,且后来其表示要还钱时,庞明确告知不用还,让其儿子做生意用;所涉奥迪车是其和庞某2约定好的其用烟酒逐年抵顶,且原审认定该车的价值过高,应重新鉴定。3、原审认定其收受唐某30.4902万元有误。唐某主动给了其地下车位和现金后,其陆续通过给唐高档烟酒进行了抵顶。4、原审认定其索要刘某225.71303万元错误。其和刘某2关系一般,且其2007年是在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任职,其没有理由向刘索要10万元;2017年其在榆次任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某2系灵石县的民营企业家,其和刘之间不存在隶属和管理关系,不具有索贿条件,原审说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刘某2出售奔驰商务车来索贿15.713103万元是错误的,且原审对该车的价值认定有误。5、判决书认定其收受赵某210万元错误。其和赵某2经济频繁,赵打给其的10万元系其买房向赵借款,不久之后其归还了赵10万元借款。6、原审认定其收受张某610万元错误。张某6因其亲戚竞聘信用社工作岗位,给其10万元让其全权代理感谢有关人员,其为此请有关人员吃饭喝酒已花费4万余元,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情形。7、原审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错误。其没有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程序行使职权,其的出发点是想把工作做得更好,其在任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榆次区检察院所作的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没有造成伪劣的社会影响,没有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上诉人干晋左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是:1、原审存在程序违法,限制剥夺被告人干晋左权利。本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太谷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一审合议庭组成不合法;一审未向辩护人提供被告人干晋左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未传主要证人到庭作证。2、原审认定陈某为干晋左在北京瀛海名居的住宅支付14.1773万元与实际有出入,应按10万元认定。干晋左收取陈某200万元利息,是因双方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行为,原审将陈某支付给干晋左200万元借贷利息认定为索贿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尊重法律思维。3、庞某22007年主动将90万元借给干晋左,双方基于友好关系未约定借款利息,本案也缺少干晋左利用职务之便为庞的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的证据,原审认定干晋左向庞某2索要90万元构成受贿罪错误。干晋左和庞某2之间确实存在用烟酒抵顶奥迪车的客观事实,原审认定受贿事实错误。4、干晋左系因其购买的奔驰车不实用而委托刘某2抵账处理该车,不存在利用职务影响索贿行为。原审采信的涉案车辆价格认定不科学、不客观,提请重新鉴定。5、原审认定干晋左收受赵某2、张某6贿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6、关于滥用职权罪,本案不存在“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危害后果,撤案决定并非干晋左一人决定,而是集体讨论决定,原审认定干晋左构成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
经审理,原审认定被告人干晋左受贿、滥用职权的事实成立。本院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采信的证据均经原审法庭举证、质证,足资认定。
1、关于上诉人干晋左所提“原审认定干晋左收受陈某钱财227万余元有误。陈某为其在北京的住宅装修实际支付某9至10万元,但在之后的长期交往中,其已通过给陈烟酒进行了抵顶;陈某累计给其的200万元是基于正常的民间借贷支付的利息,不属于受贿”、其辩护人所提“原审认定陈某为干晋左在北京瀛海名居的住宅支付14.1773万元与实际有出入,应按10万元认定。干晋左收取陈某200万元利息,是因双方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行为,原审将陈某支付给干晋左200万元借贷利息认定为索贿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尊重法律思维”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第一、关于能否认定上诉人干晋左收受陈某贿赂14.1773万元的问题。上诉人干晋左在侦查期间供述,其明白陈某为其装修房屋一方面是为了感谢其让他承揽介休检察院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另一方面是为了让其在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他关照。陈某为其房屋出资大约八、九万元。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其给干晋左装修他在北京的房屋及购买家具也为了和他处好关系,因为当时其承揽的介休市检察院办公楼装修工程款还没有结算完,希望他能顺利给其结算完工程款。其为干晋左的房屋装修、家具花费大约是14万元。干晋左为其家装修花费了大约3万余元。其的花销没有相关凭据。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陈某为干晋左房屋支付装修、家具费用14.1773万元。本院认为,因上诉人干晋左、证人陈某对陈为干的房屋支付装修、家具费用数额叙述不一,且无相关的支付票据予以印证,干、陈二人也均未相互印证干晋左事后用烟酒抵顶了陈某为其支付的装修费用,原审根据法定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结论书认定上诉人干晋左通过房屋装修收受陈某贿赂14.1773万元客观、适当。第二、关于能否认定上诉人干晋左收受陈某贿赂200万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判定被告人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属于借贷型受贿,可从借贷双方地位是否平等、是否出于真实资金需求、借款承担的风险大小、借款利率的高低确定等分析判断。借贷型受贿,借贷双方地位不平等,借款人基于利用出借人的职务便利谋取利益所需,对出借人存在依赖和服从的关系;借款人往往在不需要对方资金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接受国家工作人员的借款,双方不是真实的资金需求;出借人利用其职务优势,一般不用承担风险,借款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会“如约”还本付息;出借人为了自己的非法目的,往往确定高额的利息,借款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一般不会与出借人商讨借款利息高低。本案中,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在经营过程中其本人当时没有借款的必要。其表达过想给干晋左退还100万元,但干晋左的意思就是不想让其把钱退还给他,其考虑到干晋左当时是介休市的检察长,曾经在承揽介休检察院办公楼装修工程上关照过,当时其在介休承揽的汾西矿业集团的不少装修工程,其作为一个外地人,和干晋左处好关系,别人就不会难为其,并且其也想通过这种方式作为一种感情投资,还想让干晋左再给介绍一些工程,所以就没有把100万元退还给干晋左,等于是其向干晋左借了100万元,每年由其向干晋左支付20万元的借款利息。2013年干晋左提出又要借给其100万元,他当时是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其还是想着和他处好关系,可以通过他承揽一些装修工程,就同意他再借给其100万元,仍按年息20%结算利息;2014年其已经通过干晋左帮助承揽了榆次区检察院的办公楼装修工程,当时干晋左是榆次区检察院的检察长,一方面是出于对干晋左的感谢,另一方面其担心这笔钱还给干晋左会影响承揽工程和工程款结算,所以只要干晋左不向其提出还这200万元,其也就不会向他提出还款事情。2016年年初干晋左向其提出还这200万元,其也就正好可以赶快还给他了,因每年40万的利息对其负担太重了。除干晋左外,其还曾向老乡短期低息拆借过款项,没有以20%年利率长期借过款。上诉人干晋左调查期间的供述证实了其主动向陈某提出其借给陈某钱,由陈按年息20%给其利息。其在任榆次区检察院检察长期间,帮助陈某承揽到榆次区的装修工程。证人蒋某1的证言证实2009年其丈夫陈某告诉其干晋左借给100万元,他每年收取20万元利息。其不愿意这么做,但是其丈夫答应了人家其也没办法,每年不管挣不挣钱都得付干晋左20万元的利息。其们作为商人做生意可能用钱,但是每年20%的利息其是不愿意的。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认定陈某通过支付“利息”维持其与干晋左的“友谊”,而且其也因此获得了利益;上诉人干晋左以民间借贷收取利息为名,变相收受陈某贿赂200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陈谋取了利益。综上,本院对上诉人干晋左及其辩护人以上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上诉人干晋左所提“原审认定其索要庞某290万元现金和一辆奥迪轿车不是事实。庞某2借给其90万元是基于朋友间的相互帮助,且后来其表示要还钱时,庞明确告知不用还,让其儿子做生意用;所涉奥迪车是其和庞某2约定好的其用烟酒逐年抵顶,且原审认定该车的价值过高,应重新鉴定”、其辩护人所提“庞某22007年主动将90万元借给干晋左,双方基于友好关系未约定借款利息,本案也缺少干晋左利用职务之便为庞的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的证据,原审认定干晋左向庞某2索要90万元构成受贿罪错误。干晋左和庞某2之间确实存在用烟酒抵顶奥迪车的客观事实,原审认定受贿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1、证人庞某2的证言证实2007年干晋左多次向其提出干的儿子在北京参加工作需在北京买房。过了一段时间干向其提起已选下房子,首付需八九十万元,其意识到干提示其需要用钱。其借给干晋左90万元后,距今11年的时间,干晋左没有提出要归还。为感谢干晋左在公司遇到困难时出面帮忙,2015年其同意干晋左开走奥迪车。在2007年,其曾找干晋左帮忙协调公司厂房土地证办理事宜,随后到2007年7月份的时候,介休市国土局果然就给其公司办下集体土地使用证来。在2012年介休市兼并重组焦化企业的时候,其也曾找干晋左帮忙协调其公司兼并重组的事宜。后来,其公司确实就成为介休市焦化企业兼并重组的主体单位。2、证人秦某、武某、郭某2等人的证言证实上诉人干晋左为介休茂胜公司谋利。3、上诉人干晋左的供述证实2007年其向庞某2拿的90万元,至今未还。期间其有能力归还,是他坚持不用还。其觉得他这么做与其时任介休检察长应该有关系,毕竟作为检察长在当时肯定有一定的影响力。2015年其安排儿子干某到庞某2的公司把奥迪车开回其家。其一直开着用了有半年左右,又想着自己还是买个新车吧,于是把这辆奥迪车以40万的价格顶了出去。其和庞某2商谈时,没有商谈茂盛集团奥迪A6轿车的价格问题。其没有和庞某2说过用酒来顶奥迪车款。涉案奥迪车的价格结论系由法定价格认定机构作出,价格认定程序、过程和方法符合相关规定,依法应予采信。结合其他证据,原审认定上诉人干晋左索要庞某290万元现金和一辆奥迪轿车无误,本院对上诉人干晋左及其辩护人以上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上诉人干晋左所提“原审认定其收受唐某30.4902万元有误。唐某主动给了其地下车位和现金后,其陆续通过给唐高档烟酒进行了抵顶”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唐某的证言否认其收到过干晋左一箱50年的茅台酒,否认其收过干晋左价值20万元的“国藏高端汾酒”,未证实干晋左2013年底用一箱30年的茅台酒抵顶了地下室房款。结合其他证据,可证实上诉人干晋左利用其担任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权,收受、索取山西华都集团董事长唐某财物30.4902万元的事实,本院对上诉人干晋左以上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4、关于上诉人干晋左所提“原审认定其索要刘某225.71303万元错误。其和刘某2关系一般,且其2007年是在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任职,其没有理由向刘索要10万元;2017年其在榆次任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某2系灵石县的民营企业家,其和刘之间不存在隶属和管理关系,不具有索贿条件,原审说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刘某2出售奔驰商务车来索贿15.713103万元是错误的,且原审对该车的价值认定有误,提请重新鉴定”、其辩护人所提“干晋左系因其购买的奔驰车不实用而委托刘某2抵账处理该车,不存在利用职务影响索贿行为。原审采信的涉案车辆价格认定不科学、不客观,提请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干晋左虽否认其向刘某2索要过10万元,但其在调查期间的供述、证人刘某2、王某6的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存款凭条等证据可证实上诉人干晋左2007年以其北京买房为名,向刘某2索要了10万元。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干晋左让其以75万元将干某的奔驰商务车抵出去,其之所以按干晋左确定的车辆价格抵顶出去,是介于干晋左之前在灵石县、介休市当检察长,找其抵顶车辆时干在榆次区当检察长,手中有权利,人际交往较多,其或者公司有不好解决的事情可以找他帮忙协调。证人干某证实其2014年购买的奔驰商务车,车辆总价75万元左右。证人徐某2证实2017年公司以75万元的高价将干晋左的奔驰商务车抵出去。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该车在当时的价格为592868.97元。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系法定价格认定机构,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涉案车辆价格结论客观、合法,原审认定受贿价值以差额15.713103万元计算并无不当。综上,本院对上诉人干晋左及其辩护人以上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5、关于上诉人干晋左及其辩护人所提“判决书认定其收受赵某210万元错误。其和赵某2经济频繁,赵打给其的10万元系其买房向赵借款,不久之后其归还了赵10万元借款”、其辩护人所提“原审认定干晋左收受赵某2贿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2007年其担任华美煤化公司经理期间,公司从山西焦煤集团批下汾西矿业集团紫金煤公司原煤1万吨,经时任介休检察院检察长干晋左与汾西矿业集团沟通协调,汾西矿业集团同意我公司用承兑汇票支付1万吨煤款,这样我公司还能省下10多万元的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为了感谢干晋左的帮忙,其和蒋某2在灵石的一个建设银行将10万元现金存入了干给其提供的银行账户。至今干晋左及其家人没有退还。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07年8月5日签名为赵某2、存款人姓名干晋左,存款账号:43×××46,现金存入100000元。上诉人干晋左对于该起事实在监委侦办期间的供述中予以认可。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本院对上诉人干晋左及其辩护人以上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6、关于上诉人干晋左所提“原审认定其收受张某610万元错误。张某6因其亲戚竞聘信用社工作岗位,给其10万元让其全权代理感谢有关人员,其为此请有关人员吃饭喝酒已花费4万余元,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情形”、其辩护人所提“原审认定干晋左收受张某6贿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干晋左答应请托人的请托事项后,其利用其检察长的身份向相关人员提出了关照事宜,事后收取了请托人张某610万元,根据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原审认定上诉人干晋左收受张某6贿赂10万元正确。
7、关于上诉人干晋左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错误。其没有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程序行使职权,其的出发点是想把工作做得更好,其在任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榆次区检察院所作的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没有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首先,本案中被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作撤案决定的案件所涉的部分被害人许某1、徐某1、刘某1、王某1等人陈述,证实他们认为司法机关的撤案决定放纵了犯罪分子,对被害人不公平。第二,撤案决定所涉案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干警张某13、吴某、雷某、王某10、梁某4、张某12、张某11等人的证言,证实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撤案决定,破坏刑诉法实施;影响了公安机关正常办案,使本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逃避制裁,失去法律的严肃性;严重打击办案民警的积极性,造成负面影响。第三,榆次区人民检察院的部分干警郭某4、李某3、于某、张某9、李某4、张某10、王某9、孙某证人的证言,证实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撤案决定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是在干晋左检察长提出撤案意见,并在他的推动下经检委会集体通过的。该院下达的撤案决定,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都被剥夺了,违反了刑诉法规定,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第四,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城区分局、开发区分局等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撤案决定后,造成了恶劣影响。一是让该局无法使案件进入复议复核程序,无法为受害人伸张正义,法律权威被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丧失;二是对侦查员的工作不够尊重,使战斗士气消沉,影响侦办力度;三是有放纵犯罪的嫌疑,使法律的教育惩戒功能荡然无存;四是被害人失去救济,可能引发涉访涉诉案件;五是可能形成国家赔偿案件。第五,上诉人干晋左的供述,证实让公安机关撤案的这个建议是其最先提出来的,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下达撤案决定是违反刑诉法的,下达撤案决定影响了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相关诉权的行使。第六,上诉人干晋左在担任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该院违法决定采用撤案决定书的方式处理案件213件。综合上述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干晋左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据此,本院对上诉人干晋左及其辩护人以上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8、关于上诉人干晋左的辩护人所提“原审存在程序违法,限制剥夺被告人干晋左权利。本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太谷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一审合议庭组成不合法;一审未向辩护人提供被告人干晋左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未传主要证人到庭作证”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合议庭组成、证据查阅、证据出示的相关规定,本案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干晋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435.746103万元(其中索贿数额为375.369203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干晋左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志坚

审判员  尹小燕

审判员  张 晖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一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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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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