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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未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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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案例刑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未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周辉集资诈骗案(最高检指导案例第40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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