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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利用保管他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证章的便利条件,以他公司名义申领、签发支票并非法占有他公司财物行为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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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保管他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证章的便利条件,以他公司名义申领、签发支票并非法占有他公司财物行为的,构成票据诈骗罪】[李兰香票据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07号)]本案被告人利用其保管的他公司相关证章擅自签发支票并加以使用,从而将该公司注册资金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实际上同时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票据诈骗罪两个罪名,但因两者存在手段和目的之间的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的一般适用原则,本案应以票据诈骗罪一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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