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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超限量加入食品添加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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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超限量加入食品添加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田井伟、谭亚琼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205号)]亚硝酸钠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所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虽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5月28日下发的2012年第10号公告明令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但亚硝酸钠本身的属性仍属于食品添加剂,这在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标准中是明确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超出允许使用的范围或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有危害食品安全的现实风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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