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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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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案例刑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罗建华、罗镜添、朱炳灿、罗锦游滥用职权案(最高检指导案例第6号)]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长期不正确履行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等身为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长期不正确履行职权,大肆勒索辖区部分无照商贩的钱财,造成无照商贩非法占道经营十分严重,暴力抗法事件不断发生,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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