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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核定价值高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核定价值认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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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核定价值高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核定价值认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严叶成、周建伟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15号)]依照《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或者非法获利数额的大小是认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主要标志,而依照《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但在本案中,被告人严叶成和史建强的交易价格仅为2.1万元,低于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价值48万元。被告人的辩护人据此提出,浙江省林业局关于本案虎肉价值的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此,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价值认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惟一的例外是当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才能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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