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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通过“竞选”使自己成为乡人大代表,从而向政权机关渗透,以寻求政治上的非法保护,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来源:《案例刑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通过“竞选”使自己成为乡人大代表,从而向政权机关渗透,以寻求政治上的非法保护,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49号)]一般而言,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反社会性,其为了生存与发展,往往采取各种手段,例如司法解释规定的“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威逼国家工作人员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引诱、威逼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但并不排除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其他方式寻求“保护伞”。黑社会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种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维护和发展自己的势力,积极向国家机关渗透,通过破坏选举等手段,使自己当选为乡人大代表,以为自己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应当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获取“非法保护”这一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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