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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登】高空抛物还可以定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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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检察日报正义网


江苏昆山:这起“抛物”

构成寻衅滋事罪


“这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案件。”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徐忠义肯定地说。


2019年7月8日凌晨1时许,赵东(化名)在昆山市某居民小区5楼上,将家中一串玻璃珠饰品扔出窗外,玻璃珠从天而降、重重砸在楼下的两辆轿车上,致两车挡风玻璃、天窗等部位不同程度损毁。


近年来,各地频发的高空抛物、坠物等案件,严重影响了老百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高空抛物对社会安宁和百姓生活的危害性日渐凸显,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迫在眉睫。可以说,严惩高空抛物行为,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是当前检察机关增强人民获得感、安全感的重要着力点。


高空抛物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事故或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该案移送到检察机关后,通过检索类案判决,徐忠义发现有的地方将“高空抛物”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具有“起刑点高”的特点,承办人需“慎之又慎”才能准确定性。“评价高空抛物行为,应充分考虑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徐忠义认真研读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该案的办理可谓心中有数。


换言之,“玻璃珠饰品有多少”“凌晨时间段,案发地点附近是否有居民活动”“停车位距离小区人行道有多远”,这些都是审查高空抛物案件必须具体查明的事实。只有搞清楚案发时空情况、行为人主观方面、抛掷物物理特性等具体情况,才能准确评估案件危害大小、精确定罪量刑。


带着这些疑问,办案检察官反复核查案卷细节,又到案发地实地调查。最终认定以下事实:一是案发时间是凌晨,小区的居民多已休息,极少有居民在楼下活动;二是案发地点系固定车位而非道路、人行道等居民密集活动场所;三是从现场提取了一大串玻璃珠饰品,对汽车天窗和后车窗损害严重;四是行为人抛物时主观上具有随意性,不是针对具体的人或财物。


在全面考量案件事实、仔细甄别罪名区别后,办案检察官认为本案中赵东虽然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但综合考量夜间、案发地等因素,本案的高空抛物行为虽然危及不特定人身财产安全,但对公共安全并不构成现实和紧迫的危险,遂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2020年4月,昆山市法院认定赵东无故滋事,通过高空拋物方式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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