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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抢走财物后哄骗被害人自愿放弃追赶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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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走财物后哄骗被害人自愿放弃追赶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何起明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48号)]本案中,被告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具有复合性:一方面被告人与其同伙通过乘人不备骑走摩托车的方式将被害人的摩托车非法占有;另一方面被告人与其同伙在非法获取财物前隐瞒真相,在占有被害人的摩托车后又虚构事实,在犯罪过程中采用了欺骗手段。虽然被告人占有被害人的摩托车时不是被害人自愿交出,但是被害人没有呼喊、追赶和报警,不是因为其不能或者不敢呼喊、追赶和报警,而是由于被告人虚构事实,并且仍与被害人待在一起,没有逃跑,被害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告人所言的真实性,实际上默认了被告人同伙对摩托车的占有。即被害人丧失摩托车,实际上是因其受骗上当而“自愿”交出,是诈骗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本案中,被告人及其同伙为实现非法占有目的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来看,先是隐瞒真相,没有真实的租车目的,却以租车为名,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租乘被害人的摩托车;再虚构事实,“以等人为由让宋某停车等候”,为非法占有他人的摩托车创造了条件;然后虚构同伙“用其车去找人会回来还车”,使被害人不呼喊,不追赶,也没有报警,以实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最后又虚构“去找”同伙的事实,逃离作案现场。这些事实充分反映了被告人诈骗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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