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选编】转移祖父捡到的手机内失主微信钱包中的钱款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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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平,曾用名何民,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常熟市。被告人何平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平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平于2017年10月1日下午,在常熟市沙家浜镇阳澄新村8区56号,通过对其祖父拾得的手机进行微信二维码收款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戴某微信钱包内人民币6300元。案发后,被告人何平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被告人何平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何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平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平于2017年10月1日下午,在常熟市沙家浜镇阳澄新村8区56号,通过对其祖父拾得的手机进行微信二维码收款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戴某微信钱包内人民币6300元。
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何平至常熟市公安局沙家浜派出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何平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害人戴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何平的辨认笔录,证人何某、姚某的证言笔录,手机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收条,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何平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何平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俞惠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宁
转自: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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