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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所有人忘记关闭车窗、车灯并将车钥匙忘在车内的机动车不属于遗忘物,将其非法占有的,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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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忘记关闭车窗、车灯并将车钥匙忘在车内的机动车不属于遗忘物,将其非法占有的,构成盗窃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韦国权盗窃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机动车为具有特殊属性的物,所有人必须以所有权凭证来主张自己的所有权。机动车交易只有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机动车牌号登记制度也进一步增强了所有人或占有人对车辆的控制力。因此,即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在离开车辆时忘记关闭车窗、车灯,将车钥匙忘记在车上,也不能认定其完全丧失对车辆的控制,并由此推定该机动车属于遗忘物。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该机动车辆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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