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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非法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将银行资金转入假名账户后取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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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将银行资金转入假名账户后取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郝景文、郝景龙盗窃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2期)]被告人采用秘密方法将自制的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装置与金融机构的计算机连通后,将银行资金转入其事先用假名开立的个人活期存款帐户,并利用假名存折从银行取出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虽然是在公开场合到其他储蓄网点取款,但只是秘密窃取资金行为的延续,不会改变该资金是通过被秘密窃取方式非法占有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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