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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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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案例刑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张四毛盗窃案(最高检指导案例第37号)]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网络域名是网络用户进入门户网站的一种便捷途径,是吸引网络用户进入其网站的窗口。网络域名注册人注册了某域名后,该域名将不能再被其他人申请注册并使用,因此,网络域名具有专属性和唯一性。网络域名属稀缺资源,其所有人可以对域名行使出售、变更、注销、抛弃等处分权利。网络域名具有市场交换价值,所有人可以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网络域名,其注册人利益受法律承认和保护。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变更网络域名绑定邮箱及注册ID,实现了对域名的非法占有,并使原所有人丧失了对网络域名的合法占有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网络域名的财产价值,其行为给网络域名的所有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产利益的盗窃罪本质属性,应以盗窃罪论处。对于网络域名的价值,可综合考虑网络域名的购入价、销赃价、域名升值潜力、市场热度等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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