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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进入卖淫女出租房嫖宿后实施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
来源:《案例刑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进入卖淫女出租房嫖宿后实施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黄卫松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44号)]当没有嫖客进入出租房时,该出租房供卖淫女进行日常生活起居之用,同时具有相对封闭性和私密性,应当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相反,当卖淫女决定在该出租房内接纳嫖客时,该出租房实际承载的功能便转化为淫乱牟利的场所。此时,该出租房虽然具有“户”的场所特征,但不具有户的功能特征。被告人虽然具有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暴力发生在户内两个要件,但是由于卖淫女的出租房在犯罪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因此,不属于“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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