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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共同盗窃犯罪中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来源:《案例刑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共同盗窃犯罪中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陈万学抢劫、刘永等人盗窃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40号)]当其他人发现盗窃过程中有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时,并没有参与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是否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分以下三种情形来判断:(1)其他人发现个别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后,仍停留在现场继续参与盗窃、诈骗或抢夺的,尽管其他人并没有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但其行为表明其原有的盗窃犯意已经发生了改变,彼此之间形成了新的抢劫犯意,均应一体转化为抢劫罪。(2)其他人在发现个别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后,当场明确作出反对的意思表示或阻止过限行为发生危害结果,不应认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3)共犯人事先未预谋实施暴力、威胁行为,在发现个别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后便逃离现场,表明对个别人的过限行为并未给予追加认同,客观上对实行过限行为人亦未产生精神支持或鼓励,故对逃离现场的人仍应以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罪定罪处罚,而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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