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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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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相同】[谷贵成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41号)]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了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并非规定只要转化就构成抢劫罪既遂。认定转化型抢劫既未遂的标准应当与一般抢劫罪既遂未遂的标准相同,即以是否抢得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为准,不能以盗窃、诈骗、抢夺的既未遂标准作为认定转化抢劫形态的依据。本案中,被告人被当场抓获,所盗窃的财物被当场起获并已发还,其并未实际劫取到财物;在抓获过程中,被告人实施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致一人轻微伤的后果,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情形,不符合抢劫罪既遂的特征,因此,对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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