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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登】一桩离奇的网络相约抢劫案(认定为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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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06刑初170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震,男,1981年1月17日生,满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2019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释放;同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释放,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佳峰,男,1982年6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2019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释放;同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释放,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德生,男,199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郓城县。2019年5月8日被拘留,同年6月12日释放;同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释放,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刑检刑诉(2019)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震、付佳峰、姚德生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杨刚、赵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震、付佳峰、姚德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被告人岳震通过网络召集被告人付佳峰、戴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长春市,并共同居住在岳震提供的长春市××区,预谋对被害人丁某1实施人身控制并向丁某1索要财物。2019年2月至4月期间,岳震、付佳峰、戴某等人在丁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丁某1驾驶的汽车上安装GPS跟踪丁某1行踪,购买口罩、手套、塑料扎带等作案工具,并在长春市内寻找对丁某1实施人身控制的作案地点。
2019年4月,戴某通过网络召集被告人姚德生来到长春(姚德生也居住在岳震提供的长春市××区),预谋对被害人丁某1实施人身控制并向丁某1索要财物。后岳震、付佳峰、姚德生、戴某继续在丁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丁某1驾驶的汽车上安装GPS跟踪丁某1行踪,购买绳子、胶带、刀具等作案工具,并在长春市寻找对丁某1实施人身控制的作案地点。
2019年5月7日,公安机关在长春市××区内将岳震、付佳峰、姚德生、戴某抓获。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工具照片、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查询单、聊天记录查了截图、车辆租赁合同、车辆信息单、车辆行车轨迹记录、企业信息材料、公司企业材料、情况说明;证人戴某、万某、党某、王某、曾某、岳某、丁某2、刘某、张某、宋某、孙某的证言;被害人丁某1的陈述;被告人岳震、付佳峰、姚德生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讯问录像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岳震、付佳峰、姚德生为了对丁某1实施人戴身控制并向丁某1索要财物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岳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为其不是想抢劫丁某1,而是向其索要债务。
被告人付佳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为其不是想抢劫丁某1,而是帮助岳震向其索要债务。
被告人姚德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为其不是想抢劫丁某1,也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岳震通过网络召集被告人付佳峰、戴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长春市,并共同居住在岳震提供的长春市××区,预谋对被害人丁某1实施人身控制并向丁某1索要财物。2019年2月至4月期间,岳震、付佳峰、戴某等人在丁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丁某1驾驶的汽车上安装GPS跟踪丁某1行踪,购买口罩、手套、塑料扎带等作案工具,并在长春市内寻找对丁某1实施人身控制的作案地点。
2019年4月,戴某通过网络召集被告人姚德生来到长春(姚德生也居住在岳震提供的长春市××区),预谋对被害人丁某1实施人身控制并向丁某1索要财物。后岳震、付佳峰、姚德生、戴某继续在丁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丁某1驾驶的汽车上安装GPS跟踪丁某1行踪,购买绳子、胶带、刀具等作案工具,并在长春市寻找对丁某1实施人身控制的作案地点。
2019年5月7日,公安机关在长春市××区内将岳震、付佳峰、姚德生、戴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合议庭确认的证据证实:
1.预谋绑架所使用的工具照片证明,绑架所使用工具的情况。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接在工作中发现,依法立案侦查的事实。
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岳震、付佳峰、姚德生的到案经过。
4.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查询单证明,被告人岳震生于1981年01月17日及无前科劣迹的事实;被告人付佳峰出生于1982年06月07日及无前科劣迹的事实;被告人姚德生出生于1995年10月23日及无前科劣迹的事实。
5.岳震和戴某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岳震宇戴某聊天的内容。
6.车辆租赁合同、车辆信息单、车辆行车轨迹记录证明,车辆租赁登记的情况和行车轨迹的情况。
7.企业信息材料证明,九台市雨淳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档案的情况及九台市华联农业工贸有限公司企业档案变更的情况。
8.情况说明证明,2019年5月8日,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网安大队破获一起网络相约绑架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岳震、戴某、姚德生、付佳峰四名犯罪嫌疑人。通过侦查审讯,以上四名犯罪嫌疑人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定罪不捕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岳震贷款所得钱款的去向等证据。经过绿园区公安分局网安大队的调查,岳震分别于2016年4月19日转账给岳某140万元、2015年4月17日转账给刘某140万元、2015年1月14日转账给张某140万元、2014年7月28日转账给李永恒80万元、2016年1月22日转账给王凤友140万元、2014年4月18日转账给刘伟200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经找到岳某、刘某、张某三人,并询问了钱款去向。因岳震、王某都无法联系上李永恒、王凤友、刘伟三人,无法查证钱款去向。
9.证人戴某的证言证明,在2018年过年前十五天左右的时候,我在百度贴吧网上留言求带有缘人,带我赚钱。留的我的微信,然后岳震加的我微信,加我好友。岳震的微信名字叫欲火重生。然后岳震在微信里告诉我长春有个活,来长春要债,三到五天,能挣十来万块钱,然后我就过来了。最开始参与的有岳震、万某、付佳峰,后来万某回西安了,岳震又让我找个人参与,是姚德生。除了姚德生是我找来的,剩下的人都是岳震找来的。最开始岳震召集我、万某、付佳峰,我们在2018年年底还有十来天过年来的长春,都住在岳震提供的××区的房子里,岳震负责我们几个人的吃住,万某从西安带车来的,负责开车带着我和付佳峰跟踪丁某1,付佳峰负责用手机看给丁某1车安装GPS的轨迹路线,我就跟着万某和付佳峰一起出去。给丁某1的车安装的GPS跟踪装置是岳震提出来的,前后一共给丁某1的车安装了三个GPS跟踪装置,第一个是过大年前的十来天左右,我、万某、付佳峰三个人。才来的时候岳震就把GPS跟踪装置买好了,然后岳震带着我和万某、付佳峰去民康路的百合口腔找到丁某1的车,付佳峰给丁某1的车安装的GPS,一个月后这个GPS坏掉了,岳震就从他朋友那里又借了一个GPS,然后万某开车带着我和付佳峰去威尼斯花园丁某1家的地下车库,在地下车库我和付佳峰给丁某1的车副驾驶的位置安装的GPS,没过多久丁某1发现了有人给他的车安装定位装置,然后丁某1把GPS摘下来送到派出所了,第三个GPS是4月28、29号的时候岳震拿的钱让付佳蜂和姚德生出去买的,付佳峰开着岳震借的车带着我和姚德生在威尼斯花园丁某1家的地下车库,我自己去安装的,还是安装在丁某1车副驾驶的位置。跟踪丁某1的轨迹去过丁某1家的车库,天安第一城,威尼斯花园,还有些地方我叫不上名字。参与过跟着丁某1的轨迹我、付佳峰、万某。我、万某、付佳峰三个人刚来的时候因为万某是自己带车过来的,岳震就让我们听万某的安排,让我们先给丁某1的车安装GPS,看丁某1晚上的停车位置然后等待时机逮住丁某1,然后管丁某1要钱。安装完GPS以后又提出要控制住丁某1有些东西就要买,我们一起研究以后,我就主动去买了口罩、绳子、胶布。当时也考虑过买刀和假枪,因为没钱,就没买。还研究逮丁某1的过程,万某让我负责抱着丁某1,因为我怕东北体格强壮,当时我没同意,付佳峰负责开车门,万某也负责控制丁洪,控制住之后,万某负责开丁某1车去事先踩好的点,岳震不出面,因为岳震说他认识丁某1,如果我们要不来钱,岳震就出面,期间我们一共踩过两次点,想等把丁某1控制住之后带过去在那里管丁某1要钱。第一次万某开车带我、岳震还有付佳峰出去踩过点,县体地点我也不知道,是一个烂尾楼。第二次是因为万某走了,换了姚德生,又踩了一次点,有我和岳震、付佳峰、姚德生四个人一起踩的点,具体位置我也说不上来,这次是岳震借他朋友的车去踩的点,是岳震和付佳峰开的车。岳震提出来把丁某1绑起来以后带到事先踩点的地方,然后管丁某1要钱。管丁某1要到的钱,岳震提出他分总额的50%,其余的我、万某、付佳峰三个人平分。后来万某走了,姚德生来长春后,就没提过怎么分钱。岳震说丁某1欠他六十万元人民币,先把这六十万要到手后再说。再管丁某1多要点,因为丁某1是当宫的,有买卖生意,岳震说丁某1不敢报警,管他要上百万。岳震提出来购买的这些东西,口罩、帽子是为了遮住我们的脸,不让丁某1认出我们的,绳子是用来困住丁某1的手的,胶布是封住丁某1的嘴的。
10.证人万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月底,我在经济上有些压力、我就到互联网的百度上找一些挣钱的消息,我看到有一则消息可以在几天内挣许多钱,并且留着联系的微信号,我就和他联系了,他让我到长春去,我说得筹集路费,一月底,我就开车从西安到长春去,刚到的晚上我自己住了一宿,第二天岳震接着我,我和岳震、戴某、付佳峰我们一起到财税小区,岳震跟我说了他们的计划,大概是要绑架一个官员,叫丁某1、给丁某1的车安装GPS定位,我们都不认识丁某1和丁某1的车,我们找了几天,都没有找到丁某1的汽车,岳震说要把丁某1约到百合口腔医院门前见面,为了以防万一,岳震让我另外带两个人到保安公司买了一根电棍(用于绑架丁某1时制服他)。屋里看见了扎带和手套等实施绑架用的物品。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岳震把丁某1等人约到百合口腔医院,他和丁某1进到医院办公室后,我们就看到丁某1的车。我们通过GPS定位跟踪到了丁某1的一个住址在天安第一城,岳震还告诉了我们他另一个住址在威尼斯花园。岳震计划向丁某1要两千万元,最低也得要一千万元,他自己分五百万元,我们另外三个人分五百万元,谁干多谁多分。我过去的时候一共是四个人。我们开车去过威尼斯花园,通过GPS定位找到了天安第一城,还去过丁某1的百合口腔医院和省政府办公地址的停车场。安装GPS第一次是在百合口腔医院的停车位,几天后GPS没电了,他们取回充好电以后,我们在他家给他的车安上了GPS。我们晚上经常去他的威尼斯和天安第一城的家踩点,后期就是晚上去他家看看他平时都去哪里。后期我不想干了,于是4月初,我开着我租的车回到西安,到达西安当天我就把他们三个甩了。
1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在九台收粮的,岳震是大连一个粮食公司的员工,也是负责收粮的,岳震是大连公司最大的业务员。我们认识大约是在2011年左右,那时候岳震是和我们合作单位的一个员工,慢慢的接触多了就认识了。在2014年合作的时候因为我们倒卖粮食,相互之间来回借过钱,但是都是今天拿走明天就还回来。我和岳震都互相借过对方钱,有十多万也有二十多万的时候,但是后来都平账了。他不直接认识丁某1,都是通过我在2019年2月份的时候见过丁某1一次,是在民康路的百合口腔医院。在2019年2月份的时候岳震给我打电话问我的粮库卖不卖,说天津有一个国企在东北要扩大资产,想收购粮库,因为我在九台有一个粮库,可以帮我引荐,如果成功的话,但是得给他一点提成,但是没说具体数目。然后我就和丁某1说了这事,丁某1说那就在民康络的百合口腔医院见面聊一下,然后我和丁某1在民康路的百合口腔医院见的岳震和一个姓高的人,见面后简单的谈了一下情况,当时也没谈成就分开了,以后就再也没见过岳震,岳震和丁某1都不怎么熟悉业也没有经济往来。
岳震要预谋绑架丁某1我不知道。岳震在银行贷款的事情我知道。岳震跟我说过,贷出来280万。我只知道岳震这个贷款是五家联保贷款,我没有参与到里面。因为岳震是以粮食经营收购的名义做的贷款,在申请贷款时,银行要看一下岳震做粮食经营的场所,岳震就跟我商量,想带银行到位于上河湾的粮库看一下,这个粮库是我在管理,我同意了,这之后岳震才从银行贷款贷出来钱了。这280万元钱岳震没有分给过我。
我和岳震没有共同在银行贷款过,他自已贷的款。大概是在2014年左右,岳震有一天来我们公司找我,问我有没有闲置的公司,把闲置的公司过户给他,他想从银行贷点款出来,岳震第一次跟我说的时候,我没答应他这个事。过了一段时间,岳震又来找我谈这个闲置公司的事情,那个时候我想起来我有一个闲置很久的公司,公司名字好像是叫做九台市雨淳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都在我名下吉林省华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内,位于长春市××区。然后我就把这个公司过户给岳震了,之后这个公司就一直在岳震名下了。在岳震把贷款办下来之前,我们一直都没有见过面。岳震在银行贷款完了,要放款的时候,他跟我说银行发放的贷款需要打到第三方账户上,岳震让我帮着找两个人,必须是他认识的人,然后把银行放款打到这两个人的账户上,之后我就让岳震去找张某和李永恒两个人。岳震从银行贷款出来的钱最后都转到岳震自己名下了。岳震从银行贷出来的钱我用过一次,哪一年我记不住了,我做生意需要用钱,然后我找岳震借用过100万左右,过了两个月,我从岳震那拿的钱就陆陆续续的还完了,那之后我也偶尔找岳震串串钱,但都还上了。在发生这个案件之前,岳震从来没有找我要过什么银行的利息钱,但是在2019年10月初的时候,岳震给我发了信息。我要银行的利息钱,但是我根本不知道他管我要的是什么利息钱。
12.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岳震他是我前夫,他以前一直在倒卖粮食。岳震有贷款,是哪年的事情记不住了,有好几年了我记得好像是九台市龙嘉村镇银行,当时贷了280万元分两笔贷的,每笔贷了140万元,我去和岳震一起去签过字。岳震当时用什么做的贷款这个我不太清楚。岳震和王某应该是朋友吧,具体的我就不清楚了。岳震和王某是否有经济往来和纠纷这个我不清楚,岳震也没和我说过。岳震没有和我提起过丁某1这个人。
13.证人丁某2的证言证明,我是丁某1的亲姐姐。王某我认识,他是我的表弟。我和王某有过生意方面的合作关系。大概是2008年左右的时候,那时候我是做粮食方面的生意,因为王某也在做这个,我们就商量想要在九台成立一个公司来做粮食方面的买卖,是我负责投资,王某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成立的公司名字是九台市雨淳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的法人是王某去办的,他找的谁我也不清楚。我只是这个公司的股东,就是在公司成立的时候投了一点钱,平时公司所有的日常管理和工作都是王某在负责,我从来都不管。这个公司是否更换过法人我不清楚,我基本不问公司这些事情。我不清楚是否有人用九台市雨淳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银行贷款。岳震我不认识,没听过这个人。投资的这个公司与丁某1没有关系,这个公司是用我个人名义与王某合作成立的。丁某1跟这个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与丁某1之间没有过金钱往来及债务纠纷。和王某之间没有过金钱往来和债务纠纷,和岳震之间没有过金钱往来和债务纠纷。
14.证人岳某的证言证明,岳震以前是干个体收粮食。我和岳震有经济往来,但是数目不大,都是千八百的。2016年4月19日九台龙嘉村银行给你农业银行卡内打入140万是是我哥让我办的农业银行卡。他跟我说和别人收粮食,账目怕说不清楚,往来账目都放在我的银行卡能够说明白,当时转款时有些印象,但是这钱是我哥岳震用的,我本人也没有到银行办理业务。
1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岳震以前是个体收粮食。和岳震在2015年的时候在岳震我这里借过6.7万块钱,但是过了几个月就还我了。2015年4月17日九台龙嘉村银行给你农业银行卡内打入140万是申请人是岳震。当时岳震跟我说他在银行有笔贷款放下来了,需要转到吉林省农村信用社,问我有没有这个银行的卡,需要转到这个银行的卡里,我说有,然后我就把我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的卡告诉了岳震。在2015年4月17日的时候我就收到了140万元转到我的这个银行卡里,然后我就给岳震打电话告诉他进账了140万,过了几天我和岳震一起去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把这140万又转给了岳震的银行卡里。
1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吉林省华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现场保管员,我负责上河湾料库的现场保管工作。我在公司打工的时候,岳震经常来找王某,2015年1月4日九台龙嘉村银行给我尾号为4369的银行卡内打入140万是我记不住这个事情了。
17.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我在九台区上河湾镇华联农业工贸有限公司做机电维修的工作,公司主要是收粮储量的。公司的老板和法人都是王某,平时使用钱方面都是王某决定的,我不认识丁某1。岳震自从2013、2014年以后就没有来过公司。
18.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我是九台区上河湾镇华联农业工贸有限公司的门卫。公司的老板和法人都是王某。我在2015年11月份来这家公司上班的。我不认识丁某1。公司老板只有王某一个人。
19.被害人丁某1的陈述证明,我有一台吉利牌领克紫色SUV越野车,我的车平时都停在省政府停车场、威尼斯花园的地下车位、天安第一城小区的地上停车位、民康路百合口腔,还有一些偶尔停车的地方,都是临时停车的地方就不确定了。自2019年我发现我的车辆被人安装过GPS跟踪定位装置。一共发现被人安装过两次GPS装置,第一次是在2019年3月18日的晚上,我在民康路附近的一家饭店门前,发现我的车驾驶位置的底盘下被人安装了GPS.第二次是在2019年5月5日的中午,在天安第一城小区发现我的车副驾驶位置的地盘下被人安装了GPS。岳震印象中认识这个人,但是一点都不熟悉。
王某是我的亲戚,是我的表弟。与王某之间没有过经济往来及债务纠纷。我知道岳震这个人,但是不熟,只见过几次面,我只知道岳震跟王某有过来往,但他们两个是什么关系我就不清楚了。我与岳震没有过经济往来及债务纠纷。九台市上河湾的粮库是王某的,法人也是他。这个粮库的实际负责人也是王某,这个粮库是丁某2和王某共同出资,共同成立的。王某名下的粮库成立及运营时我没有参与过。
20.岳震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在2019年1月底快要过年的时候,因为银行追着要我和王某一起贷款的利息,大概有五六十万左右,我手里也没有钱,我就找王某在铁北二路附近的一个烧烤店见面,王某说他也没钱,这个粮库丁某1不让他管了,你要是能要你就找丁某1要去,我就问了王某一下丁某1的境况,王某说丁某1现在有钱。王某和丁某1是合作关系,他俩一起在九台上河湾弄的粮库。找丁某1要钱因为2014年的时候,王某用我的名义做的贷款,王某出的公司营业执照手续,把王某和丁某1一起在九台上河湾合作弄的粮库进行信誉贷款,贷了二百八十万元,当时分了我三十万元,其余的钱都让王某和丁某1粮库占用了,因为用我的名做的信誉贷款,银行找我要本金和利息,王某又不给我钱管这事,他就让我去找丁某1要钱。我绑架丁某1的目的就是向他要钱,把欠银行的利息给我。预谋绑架丁某1这件事参与我、万某、戴某、付佳峰、姚德生。2019年1月份快要过年的时候我在百度贴吧留言几天就能赚一百万。留了我的微信号,然后万某、戴某、付佳峰就陆续加我的微信。最开始的时候是万某、戴某、付佳峰和我,姚德生是在万某走了以后才加入的。我在网上购买了GPS跟踪装置,然后付佳峰、万某、戴某就陆续来长春找我,他们三个到长春后就住在我××区租的房子,因为万某是从西安带车来的,我就安排他们三个出去找丁某1的车,给丁某1的车安装GPS,他们三个人找了几天没找到,我就让王某约的丁某1在民康路百合口腔门前见面,然后给丁某1的车偷偷安装GPS,回去后用付佳峰的手机观察丁某1的行动轨迹。在这期间我们研究过绑架丁某1需要一些工具,他们三个买了电棍、绳子、口罩、塑料扎带、帽子、刀。前后一共用过三个GPS跟踪装置。在这中途大家都没有钱了,房费也没钱交了,吃饭也成问题,万某提出要回老家西安,西安老家那边也有一个家里挺有钱的人,我和戴某、付佳峰就和万某一起开车回西安打算去弄这个人,到了西安万某带我们找了个小区踩点,说就是这家人。然后我们就一起回宾馆,然后第二天万某就再也没有出现过,我们就散了我和付佳峰回长春了,戴某和他朋友也走了。回长春后过了几天我又联系戴某,问他还干不干了,他说他也没有钱过来,我就给戴某微信转了三百块钱路费,然后告诉他再找一个人一起过来,他就把姚德生一起带来了。戴某和姚德生到长春之后,我又从朋友“三哥”那里借了一台车,戴某、姚德生、付佳峰就开这这台车继续出去跟踪丁某1车辆的轨迹,随后没有多久我们就抓了。是我计划的绑架丁某1,同时我还找人来做绑架这个事,我还拿钱负责提供这些人的吃、住,还带这些人去辉南的一个屯子里然后告诉这些人把丁某1绑架后带到这里,然后具体从事绑架行动的人是戴某、付佳峰、姚德生、万某,他们几个人在绑架过程中具体怎么分工我并不是很清楚。万峥、付佳峰、戴某姚德生见面后,我同他们讲有一个当官的很有钱,从他那里可以弄到不少钱,你们把他绑架力之后向他要钱,但是这个过程中我不能露面。向万峥、付佳峰、戴某、姚德生交代绑架事宜后,他们都同意了我的想法是先把丁某1绑架回来,我口头承诺给他们每人能给百八十万的人民币。
21.付佳峰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我们跟踪人了。我听岳震说我们要跟踪的是一个名字叫丁某1的人,是一个高官。我们一共有四个人,岳震、戴某、姚德生,还有我。我在百度贴吧里看到岳震跟别人的帖子,他在百度贴吧发帖上说,有活想找人干,供吃供住,然后我就在贴吧里和他联系了,之后就加了他的微信。我到长春之后,岳震让我打车到了我们现在住的××区,当时岳震和戴某在家。岳震说丁某1是个官员,外边还有那么多的生意,肯定是个贪官,让我们去跟踪丁某1,要是发现了他的不合法证据,就用证据去要挟丁某1要钱。所说的不合法证据就是丁某1行贿、受贿,包养情妇之类的。我们给丁洪的车安装GPS,看他到什么地方,和什么人接触。我们去过他住的威尼斯小区,天安第一城,民康路的百合口腔医院,给他的车安装GPS。我们还去过丁洪工作的地方,在省政府对过的一个楼。前后一共使用过3个GPS。如果丁洪的态度不好,我们就准备先吓唬他。我们买了绳子,胶带,还买了一把水果刀如果丁洪不配合我们就把这些东西拿出来吓唬他。去买绳子,胶带,水果刀的时候有那个戴某、我,还有姚德生。
22.姚德生的供述与辩解证明,通过百度贴吧APP,认识了一个网友,之后我加他的微信跟我说,可以一个月挣几万块钱。问我愿不愿意来,我说当然愿意啊。之后我问他是干什么工作啊,他说他知道一个有钱人,他已经盯了好长时间了,你来长春后,趁他不在家,咱们可以去他家偷或者抢他的东西。他是当官的,即使咱们抢了他,他也不敢报警。之后我就从河南焦作坐乘坐火车来到长春。到了长春市××区住处。4月27日凌晨2点,付佳峰驾驶车载着我和戴某,到一个小区车库门前,往一辆越野车安装GPS。4月29号或者30号凌晨,付佳峰发现GPS没电了,由于我睡着了,付佳峰和戴某他们俩没有叫我,他们俩准备去换GPS。但是由于没有找到车,他俩没换成GPS。第二天凌晨,付佳峰驾车载着我和戴某把GPS从越野车上拿回来进行充电,5月2号或者3号下午,我和戴某去市场买了绳子、胶带,然后分头去买水果刀,我没买到,戴某买到了水果刀。5月3号凌晨,付佳峰驾车载着我和戴某找到了越野车之后安装了GPS。5月4日下午,付佳峰发现GPS不好使了,我和付佳峰坐公交车到一科技城购买了GPS。5月5日凌晨,付佳峰开车带着我和戴某去给越野车安装GPS,下午付佳峰发现GPS不好使了。5月6日凌晨,我和付佳峰、戴某打车去一个叫天安的地方准备把GPS从越野车上拿回来,结果没找到车。还有5月4号,付佳峰开车载着我、戴某、还有岳震到郊区一个地方转了一圈。这两天各去一次。我这几天隐约能感受到他们要实施绑架大约五六天,戴某跟我说,如果咱们去他家,被他发现了,咱们就得控制住他之后他们又买绳子又买胶带的,我就感觉他们要实施绑架。但他们没有人和我说过要实施绑架,就是跟我说去他家拿钱,先去偷,偷不行他就去抢。
23.辨认笔录证明,岳震辨认姚德生、付佳峰、戴某;付佳峰对岳震、姚德生的辨认的情况。
2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载明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25.讯问光盘:载明审讯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震、付佳峰、姚德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从被害人处取得财物而准备工具、安装GPS,对被害人进行跟踪,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岳震、付佳峰、姚德生在未实施犯罪前即被抓获,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岳震、付佳峰、姚德生关于其三人没有抢劫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合本案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岳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内缴纳。)
二、被告人付佳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内缴纳。)
三、被告人姚德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京京

人民陪审员  孙春华

人民陪审员  刘志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唐丽丽


转自: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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