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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登】强奸案中原为男女朋友考虑到关系特殊且已经谅解可以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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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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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11242000********,汉族,xx大学xx学院2018级工程力学(xxx班)专业学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xx市xx县**镇**村**号,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原为同校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1月,双方因学校放假各自离校回家。2020年3月中下旬,被害人程某某因情感问题向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提出分手。

2020年3月2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乘车到达南宁市要求与程某某见面,以手机坏了要去修和当面讲清楚双方感情问题为由,将被害人程某某带至南宁市兴宁区友爱南路维也纳三好酒店6401号房内。被害人程某某想拿包离开酒店房间时,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立即上前将被害人程某某推倒在房间的床上,凭借自己体重和力量的优势将被害人程某某压在自己身体下方,控制住程某某的双手和身体,不顾被害人程某某的反抗,采用暴力按压的方式强行与被害人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被害人程某某离开酒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当天在南宁市兴宁区友爱南路维也纳三好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4月17日,被害人程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因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关系较为特殊,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程某某的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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