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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登】发生关系后领证仍以涉嫌强奸移送审查起诉依法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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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21992********,汉族,大专文化,青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的租住处,以暴力殴打的方式强行与女朋友王某乙发生了性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发时,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王某乙系已同居两年的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后,两人已领取结婚证系合法夫妻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案发当日王某甲与王某乙发生性关系是违背了王某乙的意志。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转自: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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