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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基于交易关系采用不足以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威胁手段索取高额出租车费用的行为属于“强迫交易”
【基于交易关系采用不足以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威胁手段索取高额出租车费用的行为属于“强迫交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波伟、雷秀平抢劫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出租车驾驶员在正常营运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不足以危及被害人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向乘客索取与合理价格相差悬殊的高额出租车服务费,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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