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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应构成强迫交易罪
来源:《案例刑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贷款的行为应构成强迫交易罪】[郑小平、邹小虎抢劫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12号)]本案中,被告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提供贷款,其行为特征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某些客观方面特征相似,但是,由于在形式上履行了贷款手续,被告人取得的贷款实质上是对金融机构的负债,而不是对金融机构资金所有权的无偿占有,不能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之目的。即便被告人主观上确有赖账不还的意图,由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金融机构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其主张债权。因此,被告人强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贷款的行为,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以市场交易为借口,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索取、强拿的财物,远远超过正常买卖、交易情况下被害人应支付的财物,可以根据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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