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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专利技术以外不为公众知悉的工艺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来源:《案例刑法》,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专利技术以外不为公众知悉的工艺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可以“侵权人侵权产品的销售吨数乘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被迫降价前的平均销售利润”计算被害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周德隆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工艺技术信息只有一小部分被专利文献公开,而大部分具体且关键的信息并未被专利文献公开,不能认定该技术信息已进入公知领域。被告人违反与原单位的保密约定,伙同他人利用原单位专利技术以外不为公众知悉的工艺技术信息,生产与原单位相同的产品,并给原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本案中,法院认为侵权人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既反映了侵权的客观事实,也反映权利人被侵权后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以“侵权人侵权产品的销售吨数乘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被迫降价前的平均销售利润”计算被害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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