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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走私的废物中混有普通货物的应分情况做不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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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的废物中混有普通货物的应分情况做不同处理】[程瑞洁等走私废物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73号)](1)行为人基于概括故意而实施走私犯罪的,应当根据实际查获的物品性质来定罪。(2)行为人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规定的特殊货物、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应予并罚。(3)行为人受他人雇用实施走私犯罪,且知道走私货物、物品的性质,但因受蒙骗而不知走私的货物、物品中混有其他特殊货物、物品的,应当根据其主观上认识的走私货物、物品的性质来定罪处罚。一方面,行为人并非基于概括故意实施走私犯罪,而是知道所走私货物、物品的具体性质;另一方面,行为人并未直接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某种特殊货物、物品,所查获的特殊货物、物品系他人藏匿,行为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理论上称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当根据行为人主观认识的犯罪对象的性质定罪处罚。如果根据实际查获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则属于客观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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