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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要旨】用工业松香加热的方式对生猪头进行脱毛后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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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业松香加热的方式对生猪头进行脱毛后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徐孝伦等人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最高检指导案例第13号)]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是他人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出的食品仍然购买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工业松香属食品添加剂外的化学物质,内含重金属铅,经反复高温使用后,铅等重金属含量升高,长期食用工业松香脱毛的禽畜类肉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故本案被告人用工业松香加热的方式对生猪头进行脱毛后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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